三、手诏
御笔手诏还涉及“手诏”的概念。中村裕一将唐代“手诏”归入“惯用的王言”中,即在关于“王言之制”的专门记载中不见其名,实际上却经常被使用;他认为,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令他人起草,以诏书、慰劳敕书的形式行下,有时称“优诏”[23]。“手诏”在宋代也很常见,但在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诸记载中,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张祎认为,宋代出现了和用于“大号令”的“御札”不同的“御前札子”,其标志之一就是有“付某”形式;而因为“不允手诏”就是这种形式,所以“手诏”有时即为这种“御前札子”;而对于“御前札子”的性质,张祎强调其有着皇帝亲笔的标志,区别于一般诏敕[24],似对应着中村裕一所谓“私的王言”,有非正式的意味。
南宋赵升说,手诏“或非常典,或示笃意,及不用四六句者也”[25]。诏,在汉唐都是一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而非单独的一种文书[26]。宋代的诏,在文体上既可以用四六文,也可以用散文[27]。揣摩赵升的解释,“手诏”应是不用四六句的一种“诏”:用于政事上的“非常典”,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笃意”。
不过这样还不足以清楚地说明“手诏”的性质,在曾任词臣的宋人文集中,存留有不少“手诏”,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性质(见表1)。从这些文集,特别是王珪《华阳集》和苏辙《栾城后集》的编排来看,“手诏”的确就是“诏”的一种,属于翰林学士所草内制。钱若水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时方隅未宁,边候屡警,在于内署,实司密命。每天子临便坐、决章奏,军书手诏,急于星火,斧扆之侧,授简立成,曲尽事机,不加点窜,秉笔者推之”[28]。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记载中没有“手诏”的名目——因为它是“诏”的一种。
表1
续表
由于“手诏”是“诏”的一种,故手诏常被省称为“诏”。如表1中苏轼所拟《太皇太后赐门下手诏二首》,在收入《宋大诏令集》时,一作“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一作“太皇太后减圣节大礼生辰亲属恩泽诏”[29]。又如文彦博集中收有皇祐元年(1049)其任宰相时仁宗所赐手诏一道[30],《宋朝诸臣奏议》在收入文彦博等人的《上仁宗答诏论星变》前,就录有这份手诏全文,不过已被省称为“诏”,而文彦博等人的上奏则尊称其为“圣诏”[31]。
再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十月彗星现,神宗先是手诏赐王安石等,李焘《长编》在收录此手诏后,接着说:“遂诏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32]虽然李焘称“诏”中外臣僚,但其实是一份手诏,《宋朝诸臣奏议》所收富弼《上神宗答诏论彗星》前,附有此诏全文,内容与赐王安石等人的手诏相同,只是结尾不同。富弼在上奏中明确说:“又闻别降手诏,许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33]可见,神宗因为彗星事两下手诏,一是给王安石等“在廷之臣”,另一份则给所有“中外臣僚”。
此外,苏辙记《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的制作过程云:
元祐四年,上再享明堂,三省以章献皇后故事,将竢礼毕,百官班贺于会庆殿。具仪注取旨,太皇太后宣谕曰……群臣称叹,以为不可及,请降手诏,明示中外。辙时在翰林,请至都堂宣圣旨,撰诏曰:“皇帝临御,海内晏然……”[34]
文中手诏、诏通用。再如政和元年(1111)五月《公私当十钱改当三诏》[35],实际也是一份“手诏”[36]。
诏书的形式本来就不固定,手诏的形式相应地也很多变。前面已经提到,常见的“不允手诏”,一般都以“付某”结尾。其实不仅“不允手诏”如此,凡“手诏”有特定的赐予对象,都是这样的形式。如《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议宗室封爵不当待罪特放手诏》,末云:“所待罪特放。付公亮已下。”[37]再如《赐判大名府韩琦便宜从事手诏》,最后是:“付韩琦。”[38]“付某某”字样,意为特别针对某人,应该就属于赵升所说的“示笃意”。
但是,所谓“诏告百官……诏者,告也”[39],除了这些有特定付授对象的手诏外,大量的手诏都不是针对特定数人的,因此就没有“付某某”字样,而是用一般诏书用语。如前述皇祐元年仁宗赐宰执手诏,末云:“咨尔股肱,咸体予意。”再如苏轼《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及苏辙《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末皆云:“故兹诏示,想宜知悉。”[40]前述政和改当三钱手诏,末句则云“咨尔中外,咸体朕怀”。这些都是诏书常用的结尾。宋代皇帝在遇到军国大事、灾异的时候,手诏访问臣僚的例子很多,这大概就属于赵升所说的“非常典”。
手诏作为“或非常典,或示笃意”的诏书,其性质与“内批”自然有很大的区别。内批乃自禁中批出,是皇帝或者其身边的内夫人、宦官代笔,它其实是朝廷命令形成之前的一个环节。相比之下,“手诏”则是一种规格较高的诏,是重要的“命令之体”。虽然二者在字面上都有皇帝亲笔书写的意思,容易令人混淆,但其性质上的区分还是清晰可辨的。
如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二月,学士院言:
臣僚上表并札子陈请事,唯宰臣、亲王、枢密使方降手诏、手书,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已下即无体例。去年三月,因枢密副使陈升之请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当直学士胡宿亦曾论奏,以手诏体重,乞只降不允诏,而不从其请。窃缘近禁动成故事,恐成例隳废典故。乞自今除宰(执)〔臣〕、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事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书、手诏,许从本院执奏。[41]
这段材料一是说明了“手诏”较一般之诏更为体重,二是明确凸显了“内批”与“手诏”的区分:皇帝批示学士院降不允手诏,这是“内批”;学士根据皇帝“内批”之意,拟成“手诏”颁降。手诏一般由词臣拟定,唐代便是如此[42]。总之,内批不是正式的命令,而手诏则是规格较高的“命令之体”。
仁宗嘉祐四年(1059)发生过一件手诏除授内人的事件,较好地说明了“手诏”的性质:
周、董既以生皇女进秩,诸閤皆求迁改,诏中书出敕、诰,中书以其无名,覆奏罢之。求者不已,乃皆以手诏授焉。[43]
“诏中书出敕、诰”一语中的“诏”不能理解为正式的命令之体,而是指仁宗批示中书门下,即内批。为什么要求中书出“敕、诰”两种文书呢?这是北宋前期人事中任命常见的敕牒、官告并行现象,相比于仅具委任凭证意义的官告,宰执签押敕牒才是具有实际效力的命令文书[44]。在这个例子中,中书拒绝出“敕、诰”,所以后宫的迁改之令就不能成立。
但是,仁宗却以“手诏”的形式改迁后宫,这个“手诏”是什么呢?后来同知谏院范师道上疏说:“窃闻诸閤女御以周、董育公主,御宝白制,并为才人,不自中书出诰,而掖庭觊觎迁拜者甚多。”[45]则“御宝白制”即指手诏。所谓“白制”,即指翰林学士所草内制。自唐以来,因为翰林学士所掌制诏用白麻纸,所以出现了以白麻、麻制指翰林内制的说法。所谓“御宝”,则是指手诏上所用之印,可能是“书诏之宝”——“翰林诏书、敕、别录、敕榜用之”[46]。这次事件中,正因为“手诏”属正式的命令之体,所以才有可能取代敕牒、官告而成为委任的命令、凭证。而内批作为正式命令形成之前的环节,尚未完成由“私”向“公”的转化,不具有这一效力。
理解了手诏与内批之间的本质区别,就能体会治平四年(1067)神宗为什么痛斥当时的参知政事吴奎:“以手诏为内批,三日不下。”[47]皇帝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很清楚、敏感。
附带还可以提一下“御宝批”的问题。李心传云:“近世所谓御宝批者,或上批,或内省夫人代批,皆用御宝。又有所谓亲笔者,则上亲书押字,不必用宝。”[48]如此看来,所谓“御宝批”即用“御宝”的内批。汪藻所撰滕康墓志铭提道:
武义大夫康义用登极恩迁遥郡刺史,公封还词头,力陈:“……康义乃以御宝批降特旨迁一官,而暗升五等之秩,观此有异于墨敕斜封之时乎?”凡再降旨令行下,终不从命。人莫不重公有守。[49]
康义乃内侍康履之父,滕康时试中书舍人。这一事例中,高宗的“御宝批降”显然是先给宰相,然后由宰相出词头令中书舍人草制,说明它实际便是内批。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御宝”与前面提到的“书诏之宝”不同。辽宁省博物馆藏有一通题为“行书方丘敕”的法书,后附徽宗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郑居中所上札子[50],札子之前有徽宗所批“依奏”,并加盖了“御书之宝”印(图1)[51]。“依奏”两个字就是徽宗的内批,可见“御宝批”就是加了“御书之宝”印的内批。
图1 《行书方丘敕》所附郑居中札子,辽宁省博物馆藏
综上所述,“手诏”即体重之诏;它与“内批”的区别,可从两方面理解。首先是出自何人之手。手诏属翰林内制,一般出自翰林学士之手,故当用“书诏之宝”。而内批则或为皇帝批、或内夫人代批,徽宗朝“御笔”则有宦官代批者,即使要用到“御宝”,也是用“御书之宝”。其次的区别是其形式。手诏是体重之诏,故有着诏书的格式,如以“付某”或“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等诏书常用方式结尾;相比之下,内批意指君主的批示,其内容一般比较简短,亦不甚讲究遣词用句。[52]
手诏虽多属词臣所拟,不过也有皇帝亲制者,且在下达的时候,还是有皇帝亲书与否的问题。比如上面提到神宗熙宁八年十月手诏中外臣僚言事,富弼在答诏中说:“臣再详陛下手诏,乃陛下亲笔,非学士所作。”[53]皇帝亲书的手诏,自然比学士所书规格更高。因此,在诏与手诏的区别之上,又有了手诏和亲笔手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