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劄子制度的形成
作为宰臣指挥政务的文书形式,劄子的兴起与堂帖的禁用先后相随,紧密关联。唐中期以来,朝廷中枢的政务裁决与指挥大体分为三个层次:(1)重要命令——主要是宰辅大臣的除拜任免,通常是皇帝独断,在学士院的协助下,以白麻制书宣布[4];(2)其余军国事务的处理,由宰辅大臣协助皇帝进行,然后依据制度惯例与事体轻重,分别以白麻、诏敕、敕牒等文书形式发布号令;(3)除此之外的常程细务,则由宰臣独立裁决,以堂帖等文书形式直接指挥处理。
堂帖属于唐中期以后各级官府普遍使用的下行公文——“帖”的一种,是宰相指挥日常事务所用的命令文书[5]。与敕牒等文书需要以皇帝的名义发布不同,堂帖体现了宰相对政务的独立裁决[6]。宋初,随着皇权的伸张与强化,宰臣独立裁决、指挥政务的层次发生了一些波折和变化。
第一重波折发生在宋太祖时期。徐度《却扫编》载: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谓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劄子”,犹堂帖也。[7]
禁用堂帖以及“堂帖势力重于敕命”的说法,宋太宗也曾提及[8],可知并非捕风捉影的传闻。赵普自乾德二年(964)拜相,勇于任事,深受太祖倚重。然而,他长期独任宰相,权势烜赫,在位后期与皇帝的矛盾也渐渐凸显。开宝五年(972),太祖下诏分隔宰相、枢密使的候对殿庐。次年六月,又命参知政事升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至八月,赵普罢相出镇[9]。禁用堂帖,很可能就发生在这段时间。
堂帖禁用以后,原先由宰臣独立裁决的政务,自然只能采取向上、向下分流的方式加以消化。考虑到君相权力冲突的背景及宋初皇权强化的态势,相关政务的最后裁决权大部收归皇帝的可能性更大。反映在文书程序上,就是原先以堂帖指挥的政务多改用“降敕”形式处理。堂帖禁用后,赵宋开疆拓土、制度草创工作继续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批新增事务汇集朝廷,亟待处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是权欲旺盛、精力充沛的太祖、太宗也无法事必躬亲,日常政务中相当一部分仍需委托宰臣分担裁决。由于堂帖已废,宰臣与宰相机构便引入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劄子,来替代原先堂帖的功用。
《宋会要辑稿补编》中有这样一条记载: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閤门今后应承受到中书劄子,如有错误揩改者,未得施行,却送中书照会。[10]
可见,太平兴国九年(984)中书已在使用劄子下达指令。而且,劄子的运用业已成为常态,以至朝廷需要下诏来加以规范。劄子的文书体式、属性及用途都与堂帖较为相似。沈括曾比较堂帖与劄子的签押格式,指出: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人之“堂劄子”也。[11]
这里的“堂劄子”即指中书劄子或尚书省劄子。沈括拿北宋中期已然定型的劄子格式与堂帖作比较,认为两者颇为类似。两宋士大夫常常直接将劄子称作“堂帖”[12]。徐度所谓劄子“犹堂帖也”,应是时人的共识。
然而,劄子使用未久,又面临被废的危机。《长编》太宗至道二年(996)七月载:
丙寅,参知政事寇准,罢为给事中。先是,郊祀行庆,中外官吏皆进秩,准遂率意轻重,其素所喜者,多得台省清秩;所恶者及不知者,即序进焉。广州左通判、左正言冯拯转虞部员外郎,右通判、太常博士彭惟节乃转屯田员外郎。拯尝与准有隙,故准抑之。惟节自以素居拯下,章奏列衔皆如旧不易,准怒,以中书劄子升惟节于拯上。切责拯,仍特免勘罪。拯忿曰:“上日阅万机,宁察见此细事?盖寇准弄权尔。”因上疏极言,并及岭南官吏除拜不均凡数事,又封中书劄子以进。……上大怒,准适祀太庙摄行事,召(吕)端等责之。……上又曰:“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劄子?劄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对曰:“劄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上曰:“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劄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上先已厌准……遂罢之。[13]
这是宋初宰相政务裁决层次的又一重波折,同样是由宰臣“专恣”问题触发的,“刚强自任”的宰臣又一次触怒了专制君主。因恼恨寇准“弄权”,太宗进而对中书劄子的使用深致不满,明确表示劄子与堂帖大同小异,都是宰臣专权的工具,有意再度废止。对此,参知政事张洎出面作了解释。《宋会要辑稿》也有相关记载,其字句与《长编》稍有出入:
张洎对曰:“劄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劄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劄子亦当取旨后行。”[14]
比照参看,意思更为明晰。张洎的解释,主要是从中书职权与事体轻重的角度说明劄子的功用。中书毕竟是宰相机构,督率群臣百司,没有“公式文字”显然不行,更何况其他官司都有“符帖关刺”之类,唯独限制宰相机构也不合情理。再者,朝廷庶务,事体有轻重之别,若事无大小均降敕命,难免猥杂繁冗,不成体统。因此,保留劄子作为宰相机构处理“小事”“常事”的文书,应是比较务实的做法。权衡之后,太宗只好认可,但同时强调:凡处分“大事”或“近上公事”,必须颁降敕命;而其余以劄子处分的公务,也应当“奏裁”“取旨”之后才能施行。
这一裁定最后形诸文字,以诏令正式颁布:
(至道)二年七月,诏:“自今中书所行劄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15]
为行文简便,以下将此诏令称为“至道诏令”。它的颁行,至少有两层意义。首先是对于劄子这一文书形式的认可。太宗接受了张洎的意见,不再禁止宰臣使用劄子,劄子由此获得合法地位,成为宰相机构正式的“公式文字”。同时,太宗强调以劄子指挥“小事”“常事”,也必须经过“奏裁”,即和颁降敕命一样,事先须征得皇帝的首肯。在文书处理程序上,对劄子的使用加上一重制约机制,约束、监督宰臣,预防其“专恣”“擅权”。
至道诏令的颁布,标志着宋代劄子制度的最终确立。此后历经中央政治体制调整,该文书形式及相关制度都得以延续。元丰时期,宋神宗及其臣僚根据他们对于唐代三省制的理解,改革宰相机构,将切分命令颁行程序的分权形式植入原二府格局,形成了独特的三省—枢密院体制。在三省内部,中书省负责取旨拟令,门下省审覆驳正,尚书省掌施行命令,宰臣指挥政务处理的文书最后都由尚书省签署下发。徐度《却扫编》指出:
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劄子。自后相承不废。[16]
由此可知,当时曾专门下诏,规定劄子的签发机构,重申劄子的使用规制。由于签发机构的变化,元丰以后中书劄子便改称为“尚书省劄子”,简称“省劄”。南宋中书、门下二省合一,但宰臣的命令文书仍由尚书省签发,故而尚书省劄子的名称与形式一仍旧例,沿用不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