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回伊甸园:改变世界的八大环境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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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晚期,日本出现了一种广泛的看法,那就是工业发展已经严重失控,而政府却未能保护公共利益。在缺乏成文法的情况下,日本法院在拖延了几年之后,最终通过给予受害者赔偿的方式,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沉重伤害给予救济。法院这样做相当于分割工业的利益蛋糕。这种解决办法不是停止污染,而是补偿污染损害。

像“日光太郎杉”这种环境案例涉及的不是私人权益,而是公共利益。当日本的原告想要保护公共利益时,就会掉进卡夫卡式的迷宫,最终走进死胡同。案子可能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却发现诉讼请求的形式不对。如果诉讼请求形式没有问题,却又存在起诉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日本法律,起诉主体资格要求原告具有实际损害或者人身损害。根据这样的规则,很少有环境案件能够被法院受理。政府部门如同上帝一般,无动于衷。

因此即便在“日光太郎杉”案之后,日本公民想要请求法院对垃圾填埋场、工业排污口、机场、城市可再生项目的错误选址以及其他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仍然被拒绝。他们的很多案件从来就没有进入审理。对于被审理的少数案件,法院仅仅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尽管原告想获得的是为填埋场选择一个更为安全的地址或者降低机场的噪声。那么,“日光太郎杉”案为何如此与众不同呢?

一种解释是,此案原告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原告是日本最受尊敬的神社。舆论与媒体都反对高速公路的选址,法院里的法官也是会读报纸的。由于神社拥有该地的所有权,因此具有必需的诉讼主体资格。用主审法官白石健三(Kenzo Shiraishi)的话来说,当然他是从广义上说的:“尽管原告对这片土地享有所有权”,但那里的神桥、树木和神社同样具有价值,“它们应当作为日本人民的共同文化遗产,被共同享有和得到保护”。白石法官不仅仅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一名成员,他还是一位行政法学者,与美国上诉法院的法官可谓是志趣相同,在同一时代为环境法的进步作出了相同的贡献。他为日本国人所熟知,不仅因为以上裁判意见,还因为其他很多方面。他曾至少两次反对过政府的交通规划,为司法审查开拓出新的空间。在1966年,正当“日光太郎杉”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时,白石对日本律师协会做过一次演讲,演讲的主题是“行政诉讼之路”。纵观近年来美国、英国、德国的发展,他总结道:作为一名法官,他不会干预行政机关的实体性决定,但他能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决策程序适当。

以上说法都是事实,但并非事实的全部。“日光太郎杉”案的法庭意见没有通过适当的程序收住自己的脚步,超出一定范围,进入了案件的实体问题,而白石法官认为实体问题超出了他的范围。阅读“日光太郎杉”的判决可以看出,不管建设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证明其决定的正确性,东京高等法院都不会同意。对于关心法院的神圣性的人来说,这个判决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但是对于关心神社的神圣性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胜利。

“日光太郎杉”案还有最后一只靴子没有落地。人们不免会想,如果东照宫神社同意砍掉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杉树,接受建设省支付的赔偿,情况会怎么样呢?人们可以对这种情景尽情发挥自己的想象。还有其他人能够站出来替这些树木说话吗?

没有陪审团对此作出裁决。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对政府行为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并表明了“法治”信念。日本与美国不同,既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也没有表明“法治”信念。没有任何远东社会做到这些。相反,远东社会建立的制度是,政府作出公共决策,人们忍受伤害,包括政府行为造成的伤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提起诉讼。一位日本学者(木下毅教授)写道:“传统的哲学”“将法律视为一种权宜之计,仅仅用于规训野蛮人”。

这一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日本为什么抵制对环境法实行公民执法。毕竟我们应当同舟共济。状告政府打破了几百年来维系日本社会的网络,而谁知道将来是否会产生重大环境后果呢。美国就是在冲突中建立的,美国的法学院将对抗制作为首要制度加以教授,建立了具有鲜明的对抗制特色的程序以保护环境。相比美国的对抗制而言,也许日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更多的问题。

但答案也可能相反,高压专横、易犯错误、政治操纵的政府决策在全世界都很普遍。政府机关不是恶魔,但它们是由常人组成的,而常人往往拒绝改变。企图诉诸善念和理性,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日光神桥之类的冲突,这样的博弈方式更多的是基于愿望而非基于实际。除非公众能够向公正的第三方对政府的不合理决定提出质疑,否则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然而权力失衡太严重了。“日光太郎杉”案中白石法官的意见也许能让公众发起挑战以保护公共利益,但是日本人民还没有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