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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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的讨论

有很多文献从减少重新犯罪的角度支持犯罪者复归社会的有效性,以及风险/需求回应模式在这一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风险/需求回应原则已经被运用于一些以小组为单位的干预项目,但却从未系统地运用于一对一的对犯罪人的直接矫治。例如,在加拿大马尼托巴地区(Manitoba)的一项研究发现,缓刑官对于风险/需求回应原则只是略有适用。[1]虽然也曾有一些研究致力于培训从事社区矫正的缓刑官[2],但这些研究只是部分地运用了风险/需求回应原则,而且对培训效果的评估从方法上来说也是不严格的。而在本项研究中,不但通过更为全面的方法来培训缓刑官如何适用风险/需求回应原则,而且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则采用了随机分组实验的方法。

本项研究中的STICS模式将风险/需求回应原则的核心要素融入社区矫正:中等和高度风险的犯罪者从一开始就接受良好的帮助,缓刑官被传授认知——行为技能(cognitive-behavioural skills),以直接作用于犯罪者犯因性需求背后的亲犯罪态度和其他的不良态度。在本项研究中,缓刑官被随机分为两组:一组接受为期3天的STICS培训;另一组则按照常规的方法进行矫治。缓刑官被要求提供一些他们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进行谈话的录音资料,而这些录音资料则按照是否遵循需求和回应的原则进行编码。本项研究提出了两个问题:(1)培训是否改变了缓刑官的矫治行为;(2)相比于其他缓刑官所矫正的人,这些缓刑官所矫正的人在将来是否及如何从事犯罪行为方面是否有所区别?

(一)缓刑官的矫治行为

52位参与本项研究的缓刑官提供了他们与143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会谈时的295份录音资料。我们对录音资料中所包含的会谈的内容(尤其关注亲犯罪态度和犯因性需求)和各种可能导致变化的技术的运用进行了分析。接受STICS模式培训的缓刑官(实验组)明显加强了他们对于需求原则的遵循。如上文表3所示,与对照组缓刑官(.45)相比,接受培训的缓刑官成比例地增加了他们在会谈中用于讨论社区服刑人员犯因性需求的部分(.61)。除了工作/教育这一犯因性需求以外,对其他7项犯因性需求的讨论,实验组都要多于对照组。我们并不十分清楚,为什么对照组缓刑官要比实验组缓刑官更倾向于讨论工作/教育这一犯因性需求。在上文提及的在加拿大马尼托巴地区(Manitoba)进行的研究中,缓刑官将57.1%的会谈用于讨论工作/教育。这一比例大约处于本项研究所得出的实验组比例(48%)与对照组比例(69.6%)的中间位置。可能的原因是,STICS培训对于亲犯罪态度的强调,转移了实验组缓刑官对于工作/教育这一领域原有的关注。

STICS培训对于亲犯罪态度的重视,在实验组缓刑官的矫治行为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如上文表3所示,在所有录音资料中,实验组缓刑官讨论亲犯罪态度在整个会谈中所占的比例(39. 1%)几乎是对照组(6.7%)的6倍。如此高的比例应该是STICS培训的产物,因为培训向缓刑官展示了,亲犯罪态度会影响其他犯因性需求。在培训中,如果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婚姻方面具有犯因性需求,那么接受培训的缓刑官就会被鼓励针对产生这一方面问题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工作。例如,缓刑官不应建议社区服刑人员从与家庭成员或配偶的争吵中暂时离开以冷静下来,而是分析是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愤怒以及如何改变。

这些有关亲犯罪态度的发现可以与上述在加拿大马尼托巴地区进行的研究发现进行对比。在那项研究中,缓刑官在会谈中讨论社区服刑人员的某方面被认为存在问题的亲犯罪态度所占比例仅为8.8%。而在本项研究中,对照组缓刑官的这一比例为17.9%,是前者的两倍(参见表3)。从这一数值对比来看,缓刑官已经开始认识到亲犯罪态度的重要性,这可能本身就不错。但是,培训则能够更为显著地提升缓刑官对于亲犯罪态度这一如此重要的犯因性需求的关注程度。本项研究中实验组缓刑官讨论亲犯罪态度的所占比例高达45.2%(参见表3)。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实验组与对照组缓刑官对于非犯因性需求和缓刑条件的关注程度也有所区别。就讨论非犯因性需求和缓刑条件在整个会谈中所占比例而言,对照组缓刑官(.55)要高于实验组缓刑官(.38)。根据犯罪人矫治领域的研究发现和风险/需求回应原则,对这些内容的关注反而会产生相反的效果。[3]虽然缓刑官负有执行法庭所裁决的缓刑条件和处理非犯因性需求方面出现的问题的责任,但在这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应当与作用于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因素的时间进行平衡。正如对照组缓刑官所做的,用超过一半的时间来讨论这些内容,会导致作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的时间严重不足。

至于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行为改变的技术运用程度,实验组和对照组缓刑官之间也存在区别。实验组缓刑官会按照培训所提供的提纲来更为清晰地组织他们每一次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谈话。这意味着他们的谈话重点更为突出,涉及无关内容更少。对照组缓刑官的谈话结构性相对较弱,重点也不够突出。STICS培训有专门的模块来讲授建立关系方面的技能和认知技术的运用,这些都有助于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亲犯罪态度转变为亲社会态度。如上文表4所示,录音资料分析表明,实验组缓刑官展现了更好地建立关系方面的技能,在作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方面也更多地运用了认知技术。

事实上,如果没有专门的培训,对认知技术的运用是很少见的。在对照组缓刑官中,只有一位运用了认知技术。而在接受培训的实验组缓刑官中,23位运用了认知技术,占实验组总人数的69.7%。根据回应原则,认知——行为干预与减少重新犯罪密切相关,应当被鼓励运用。然后,缓刑官需要就这些技术进行专门的培训,因为这些技术并不是自然就会的。在实验组与对照组缓刑官运用各项技术方面,只有行为技术这一项没有差异。之所以没有差异,可能是因为对这一方面技能的评分受到了强化和鼓励等行为的很大影响。同时,在五项干预技能方面,行为技术这一项的内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也是最低的。在上述加拿大马尼托巴地区进行的研究同样发现,缓刑官对这一类行为的运用率也非常高,约有95%的缓刑官运用了这类行为。

(二)后续的诊所式的技术支持

在参加为期3天的培训后,实验组缓刑官通过一系列机制来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他们的技能。他们被鼓励来参加月度会议、更新课程以及会收到针对他们提供的会谈录音资料提出的个案反馈。并非所有的缓刑官都充分利用了这些后续的技术支持,而最后的结果则说明,参与后续的诊所式的技术支持是很重要的。

那些更好地参与了后续诊所式技术支持活动的缓刑官,不但能够更好地运用培训所教授的技能,还能将谈话的重点更策略性地集中到重要事项上面(即犯因性需求)。也就是说,个案反馈和参与更新课程是与技能增强密切相关的。在其他相关研究中也有类似的发现,包括对那些负责矫治有药物滥用习惯的犯罪人的缓刑官进行励志访谈技能(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skills)的培训[4]、有关对高风险少年犯的家庭干预的培训[5],以及一般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6]

后续诊所式技术支持的效果直接体现在缓刑官对认知——行为技术的运用上面。对缓刑官来说,了解认知——行为模式的重要性并运用认知重构技术毫无疑问是最难的方面。仅参加首次三天的培训课程远不足以掌握这些技术,而后续的诊所式技术支持对于帮助缓刑官进一步掌握这些技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本项研究涉及两个预设:一是培训能够改变缓刑官的行为;二是接受培训的缓刑官能够对他们所矫治的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在社区服刑人员两年内的重新犯罪率方面,我们发现实验组要比对照组低15%。然而,可能由于样本数量有限,两组重新犯罪率的置信区间有重叠。虽然如此,实验组相对较低的重新犯罪率仍有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上文表2所示,我们发现,实验组缓刑官在培训后矫治的人的重新犯罪率相对于他们在培训前矫治的人有所下降。其次,通过控制年龄和犯罪前科两方面变量所进行的未重新犯罪的生存率分析也表明,接受培训和未接受培训的缓刑官在这一方面存在区别。再次,本项研究所发现的实验组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较之对照组低15个百分点,也与其他研究的发现接近。对11项遵循风险/需求回应原则并在日常生活环境下开展的研究所进行的元分析发现,培训对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平均效应为r=.15,即在重新犯罪率方面平均降低15个百分点。[7]最后,那些较多参与后续诊所式的技术支持活动的缓刑官所矫治的人的重新犯罪率较之对照组降低了19个百分点。

培训向缓刑官教授了多种技能。研究结果则显示,有两种可能性将缓刑官的行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一方面是缓刑官对认知技术的使用。在控制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这一变量后,运用认知技术导致了重新犯罪的减少(r= -.25)。考虑到对照组缓刑官中只有一位运用了认知技术,那么实验组较低的重新犯罪率就有可能是运用认知技术所导致的。

另一方面可能影响重新犯罪的缓刑官的行为是围绕缓刑条件所进行的讨论。这里的影响则是负面的。缓刑官讨论缓刑条件越多,重新犯罪率则越高(r=.25)。其他研究也有类似的发现。[8]这一发现与一般的犯罪人矫正项目的研究发现保持一致,甚至还与更多的心理治疗研究发现相同。很多通过治疗矫正导致改变的理论,其核心就是在治疗矫正人员的专业性与被矫正者的表现之间建立正相关的关系。[9]因此,对于缓刑条件或者缓刑官执行法院判决这一角色的过分关注,会妨碍这种正相关关系的建立,并会干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10]

(四)结论

通过培训使缓刑官在矫治活动中更好地遵循风险/需求回应原则不但可行,而且具有积极效果。STICS培训及后续的诊所式的技术支持促使缓刑官的矫治行为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都发生了改变。考虑到每次矫治谈话的平均时长仅为26分钟,重新犯罪率的显著下降则是令人吃惊的。

然而,在从本项研究的结果归纳出结论时,还需要在一些方面提高警惕。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因素需要注意。一是,本项研究的样本规模相对较小,这会削弱统计分析结果的说服力。二是,缓刑官都是自愿参与本项研究的,我们不知道将STICS模式介绍给那些更为排斥这一模式的缓刑官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对STICS培训的恰当组织和管理,可以消除他们的排斥感。

总体而言,本项研究第一次对风险/需求回应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培训项目进行了实验性的效果评估。综述已有研究成果发现,缓刑官的实践

非常重要[11],而“核心的矫正实践(core correctional practice)”等要素的重要性也已经被缓刑官培训项目所验证。但是,在本项研究开展前,尚没有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综合全面培训项目。对于那些对“究竟是哪些因素在矫正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有兴趣的社区缓刑官和矫正机构,本项研究的结果提供了一个答案并值得推广与进一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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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ndrews, D. A. , Zinger, I. , Hoge, R. D. , Bonta, J. , Gendreau, P. , &Cullen, F. T.(1990). Does correctional treatment work? :A clinically relevant and psychologically informed metaanalysis. Criminology,28,369404; Andrews, D. A. , &Bonta, J.(2010a).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5th ed.). New Providence, NJ:LexisNexis Matthew Bender. ; Andrews, D. A. , &Bonta, J.(2010). Rehabilitating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nd practice.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16,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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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ndrews, D. A. , & Bonta, J.(2010).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5th ed.). New Providence, NJ:LexisNexis Matthew Bender.

[8] Bonta, J. , Rugge, T. , Sedo, B. , & Coles, R.(2004). Case management in Manitoba probation(User Report 2004-01). Ottawa: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Canada; Bonta, J. , Rugge, T. , Scott, T. , Bourgon, G. , &Yessine, A.(2008). Exploring the black box of community supervision. Journal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47,24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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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owden, C. &Andrews, D. A.(2004). The importance of staff practice in delivering effective correctional treatment: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core correctional practi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48,20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