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之以廉:基于国内外比较的教育廉政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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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国就是治吏

依法治国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依法治吏。这不仅仅因为官吏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还因为官吏的素质决定了法律、政策能否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因此,中国每个朝代都把治吏看作极其重要的事情。鉴于秦国的历史地位和治吏成就,我们还是将其作为重点进行论述。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层面外,秦国在治吏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

第一,实行“一切皆为国有”的政治路线,在根本上杜绝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现象,防止了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奉行的是国家主义的政治路线,一切皆为国有。经济方面的国有政策对廉政制度影响更大。秦法规定,每个成年平民,可以授田一百亩。平时,老百姓在国家所授的田地里耕种,战时就要拿起武器奔赴前线。到战场上只要能“得甲首一”,就能“赏爵一级,益田一顷”。也就是说,那些立了战功的士卒,回来以后就可以加倍授田。这里所谓的“军功田”,是士兵用劳动(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换回来的,是国家对个人的肯定和奖赏。这样的“军功田”,是不能买卖的和世袭的,一旦该士兵死去,国家就会立即将土地没收并充公,也就是所谓的“身死田收”。这对那些以权谋取田产的官吏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

第二,“自知有法,不知有吏”的政治生态,使得各级官吏自觉地成为国家法律忠诚的执行者。在秦国,官吏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更不是作威作福的特权者,他们仅仅是国家雇用的工作人员,职能就是维持和监督法律的贯彻。用今天的话来说,他们是地道的国家公务员,要全心全意为国家服务。他们不是靠体力劳动谋生的人,吃的是国家的俸禄,拿的是国家的工资。在这一点上,他们甚至还比不上军人和农民。官吏领了俸禄,就必须恪尽职守、兢兢业业,自觉成为国家法律忠诚的执行者,不能掺杂任何的私人情感和个人利益。正如《商君书》中所说:“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即言论不合法度,就不听从;行为不合法度,就不推崇;事情不合法度,就不办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彻头彻尾地成为国家豢养的寄生虫。所以,秦国百姓更加畏惧法律,不敢触犯法律,至于害怕得罪官吏则不是那么突出。

第三,秦国非常重视官吏的培养和教育。除了前面谈及的保举制度选拔人才以外,秦国还注重通过一系列的考试来培养官吏。保举制度是一种非常规的人才选拔方式,针对的多是国外的客卿。而考试制度则是一种常规的人才选拔制度,针对的是秦国的本土人。男子十七岁成年除参军外,要入学室学习,可通过选考出任官吏。学室是专门培养文法官员的官设学校,分别设置在首都和各郡。在官吏的选任上,秦国注重世业,历来鼓励子承父业,所以官吏的后备对象多从文法官吏的子弟中选拔。事实上,普通家庭的孩子不是种地就是打仗,根本没有时间学习,也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农民的儿子永远都是农民,而文法官吏的子弟才有走上仕途的机会和希望。在睡虎地秦墓中,就挖掘出来了当时秦国对官吏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为吏之道》和《语书》。这些出土的古籍,记载了当时秦国区别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及作为良吏的道德操守。那么,什么样的官员是良吏?什么样的官员又是恶吏?《语书》中说,良吏的标准是:(1)明法律令;(2)勤恳能干;(3)廉洁忠厚老实;(4)能辅佐上级,认真执行上级命令;(5)办事公正,不独断专行;(6)能正己自律,不好与人争功。恶吏的标准是:(1)不懂法律令;(2)不明事理;(3)不廉洁,贪污腐败;(4)苟且懒惰,遇事推托;(5)搬弄是非,不知羞耻,侮辱别人;(6)没有公正之心,违规办理公务;(7)争强好胜,好大喜功。[2]可见,秦国不仅重视官吏的选拔,还十分重视官员的职后教育,以加强官员的职业自律。

第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秦国特别注重加强对法官、法吏的管理与教育。法律的落实情况如何,执法者十分关键。秦国为此采取的措施有:一是设置执法官吏。在中央,天子殿里设置一名法官,御史衙门设置一名法官和法吏,丞相衙门设置一名法官;在地方,诸侯和郡县各设置一名法官和法吏。二是规定法官、法吏职能。法官的主要任务为学习法令,解答官吏和人民有关法令方面的问题,核对法令,颁布法律。三是加强法官、法吏队伍建设。法官、法吏的人选,必须“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且要“奏天子”,由天子亲自任命。如有迁移或死亡,则另派通晓法令的人接任。四是规范法官、法吏法律服务。当吏民向主法官吏询问法令时,要有明确记录,问答结束后记录要封闭保存;当吏民询问法令时,如果当时办公的法官、法吏没有回答,致使其犯罪,那么法官、法吏就要承担询问者所问的法律的罪责。[3]由此可以看出,秦国对法官、法吏十分重视,管理十分精细,有的做法也很先进。

综上所述,秦国以“性恶论”为指引,通过一些法律制度和办法,使优秀人才进入管理岗位,使官员懂法,按律执法,确保了以法治国和廉洁政治理想的实现。但秦短时间内亡国的事实说明,单单靠严刑酷法最终会走向暴政,并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1] 参见曹文泽、祝和军:《秦国的吏治与廉政》,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1期。

[2] 张政烺、日知编:《云梦竹简Ⅰ》,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39—42页。

[3] 参见黄留珠:《略谈秦的法官法吏制》,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