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资本要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充分说明党中央国有公共企业改革的高度重视以及当前我国国有公共企业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综观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于国有公共企业及其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有的文献遵循和形成三个主要的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Ⅰ:在基础理论层面,对国有公共企业的基础范畴理论进行研究。
学界对国有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企业、公益性企业、公用企业等概念进行区别分析,明确公共企业作为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组织,是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殊企业(史际春,1997;王红一,2002;顾功耘,2006)。孙长坪(2008)进而认为公共企业比国有企业概念更能准确地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题概念的要求。张安毅(2014)、胡改蓉(2017)认为公益性国有企业概念存在理论缺陷,公益概念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和边界不清的问题,应当在概念上用公共企业取代公益类国有企业,并以公共企业制度指导特殊国企的制度设计和国企分类改革。阳东辉(2004)、程承坪(2013)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认为国有企业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替代物,最根本地是要实现政府服务社会的目标。
在探讨国有企业与公共企业关系的基础上,虽然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分类是构成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研究的理论前提,但是国内的研究文献对此也还未达成一致。邵宁(2013)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然而这一分类方式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区分标准,公益性应对应于营利性,竞争性应对应于垄断性为宜。顾功耘(2013)提出国有企业按照所处领域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宜分为公共企业与商事企业。余菁等(2009)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国有非公共企业与国有公共企业,明确了国有公共企业的公共性目标。
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主要界定了公共企业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为进一步研究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对于国有公共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梳理以及该类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研究范式Ⅱ:对建构国有公共企业制度体系进行了整体性分析。一些学者提出,立法应当区分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和性质而进行规范和调整,对公共企业进行统一专门立法,以特殊的规则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则按一般商事企业同等规范(王保树,2000;王红一,2002;顾功耘,2006)。阳东辉(2002)持相类似的观点,他也认为国有企业应进行多元化模式改革,针对国有独资、国家控股与竞争领域的民营模式分别进行相区别的法律调整。黄速建等(2008)指出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目前面临着治理困境和政策立法漏洞,提出对国有公共企业治理有必要形成特殊性的制度安排。顾功耘(2013)、蒋大兴(2013)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当统筹考虑制定《公共企业法》,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治理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内容。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提出了对国有公共企业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特别指出建立监督治理机制等立法的必要性,但侧重于宏观论述,对于具体的监督治理制度尚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研究范式Ⅲ:在法学的逻辑框架内,国内学者对于公司化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度已有较多研究成果,但是从国有公共企业角度对监督治理制度的系统研究尚需进一步完善。国内较多学者系统研究了我国以国有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监督治理问题,尤其对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进行厘定并提出兼收并蓄和强化监督的建议(王保树,2000;龙卫球、李清池,2005;徐晓松2006;朱慈蕴,2007;刘俊海,2013)。赵旭东(2010)、苏容若(2012)基于监事会的低效性,而提出废除监事会的建议。尹灿、张玉敏(2007)主要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困境的方法即降低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并强化监督。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只在很少的领域建立了公共企业以弥补市场缺陷,所以国外关于公共企业监督制度的专门研究成果还不是很多。国外对于公共企业及其监督机制的研究形成三个主要的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Ⅰ:主要涉及对公共企业基础理论的研究。国外学者对于公共企业的概念与分类、属性(包括优势)与法律形式等基础理论问题已经形成丰硕的研究成果(末永敏和,1979;植草益,1983;远山嘉博,1985; Cullbert and Reisel,1971;Seidman,1975)。远山嘉博(1986,1999,2000)侧重于对日本公共企业的历史进行系统研究,强调公共企业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在不同时期对实现公共性还是商事性目标有着不同侧重。
研究范式Ⅱ:对于公共企业的研究形成系统性的阶段成果,侧重公共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及法律监督规制。适应20世纪80年代前后世界性的公共企业民营化改革浪潮,国外关于公共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研究成果较多。一些学者对政府在公共企业中的股东角色、利益相关者与公共企业治理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公共企业虽实行了民营化改革,但仍受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国家仍将继续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Botchway,2000;Whincop,2005;Drobak,2006;安腾阳,1984;远山嘉博,1987)。
研究范式Ⅲ:对于公共企业的监督,国外往往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强调其监督治理的特殊性。例如,一些学者通过系统分析公共企业的内部监督治理机制以反映公共企业的特殊性,从经营治理结构上保障公共企业实现社会效益(JohnCarver,1990;Cornforth,2003;Sokol,2009;加藤龙兰,2005)。冈野行秀与植草益(1983)从宏观层面论述了日本公共企业的法律规制与企业治理的改革路径,强调公共企业在经营治理方面的公共性价值。玉村博巳(1984)、松原聪(1988)系统研究了作为公共企业特殊形态的股份公司,强调仅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或混合所有制公司等组织形态是不够的,更需要完善监督治理机制,在实质上实现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国外关于公共企业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很多方面给我们以启发,但是国外的制度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最优的模式。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国内研究的现状与不足,在适当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