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克的困惑: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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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辞与审判

如前文指出,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修辞学传统不是智者学派的那种实用技巧,而是以知识为目的的哲学修辞学。修辞不仅是一系列的表达技巧,而且还是一种推理方法。“修辞术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在每一种事情上找出其中的说服方式。造成‘诡辩者’的不是他的能力,而是他的意图。”(1355b)[1]尽管修辞学可能会被滥用,但这并不妨碍修辞学同样可以为真理和正义辩护。所有人都需要使用修辞术,“因为人人都企图批评一个论点或者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别人。”(1354a)[2]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审判实践也是一种修辞话语,一种以寻找知识和真理为目的,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思辨和实践过程。正如有法学家指出,法律是一种论辩实践,论辩源于修辞。所以,法律论辩就是修辞论辩,法律则是修辞论辩实践。[3]当代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亦指出:

法律实践是论证性的(argumentative)。实践中的每个行动者都能理解到,法律实践允许或要求什么,乃取决于某些命题的真值,而这些命题的意义仅有透过实践并且在实践中才能获得;这个实践主要在于运用与争论这些命题。[4]

理查德·波斯纳则从叙事学的角度展现了修辞与审判的内在共性。在法庭审判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试图就共同的“叙事”材料,提出一种更为可信的叙事方式,以期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版本。

在审判中,原告和被告各讲一个故事——实际上是他们把“真实的”或原始的故事翻译成法律认可的叙事或修辞形式——然后陪审团从中选择自己更喜欢的故事……在审判中真正发生的事情是,每一方都努力让陪审团相信自己的故事更可信。[5]

如果我们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前行则会发现:在莎士比亚戏剧中,作为一种法律修辞实践的审判模式几乎没有一例是成功的。莎士比亚戏剧中有三分之二的作品中包含“审判”场景,然而在诸如《李尔王》《威尼斯商人》《一报还一报》《冬天的故事》《哈姆雷特》《罗密欧与朱丽叶》等此类作品中,莎士比亚既没有讴歌或建构任何一个全能全善的理想法官形象,也没有提供任何一例完美无缺的审判案例,这是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文化现象。

《李尔王》第1幕第1场戏既是一场“爱的测试”,也是以爱之名进行的“审判”。[6]审判的结果众所周知,而高纳里尔和里根胜出,考狄利娅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前者使用了一种虚伪、空洞的政治修辞术,而后者则选择以沉默的方式对抗“修辞”,从而导致了语言的彻底失败。第3幕第7场,在对葛罗斯特伯爵叛国罪的审判中,康华尔抛开所有司法审判程序,公然在舞台上挖去了老伯爵的双眼,其血腥残忍程度令人咋舌。公正审判的缺席不但酿成国家悲剧,当权者也随之堕落如魔鬼野兽。在《一报还一报》中,代理公爵安哲鲁在执法中矫枉过正,最终审判了他人,同时更审判了自己。尽管在全剧结尾,真正的法官文森修光荣回归,但该剧的大团圆结局却远远不是“审判”的终结,后者哲学家王式的法官和公爵形象恰恰是该问题剧的症结所在。在《理查二世》中,国王理查二世对亨利·波林勃洛克与毛勃雷纠纷的裁决,显然也是一次有失公允的审判,最终导致了历史上著名的玫瑰战争。在《冬天的故事》中,妒火中烧的里昂提斯认定妻子赫米温妮与好友波力克希尼斯通奸,一场荒唐的“审判”充其量是一次“政治作秀”,而非正义的审判不但令法官陷入正当性的危机,而且还突显出西西里社会的人治本质。法官如果不能为其判决提出合理、可信的理由,那么审判就可能蜕变为个人喜好或恣意妄为。在莎士比亚戏剧中,几乎每一次“审判”都是以失败或悲剧告终,一次次的失败审判或公正审判的缺席则更加凸显出实现社会正义的举步维艰。从形式上看,《裘力斯·凯撒》中安东尼与布鲁图斯的“葬礼演说”一场戏最接近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审判修辞话语。在古罗马共和主义政治语境下,公共生活中的演说很自然延伸到了法庭上。古罗马的平民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所有民众都是参与审判的法官、陪审员,让审判者能够了解争议事项原委,并作出公正判决的最好方法便是公开辩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修辞演说的三个要素分别是人品诉求、情感诉求和理性诉求。尽管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法官或陪审员在法庭辩论中应该抛开情感的因素,但他还是在《修辞学》中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听众的情感因素。

《冬天的故事》第2幕第3场,兰姆《莎士比亚故事集》插图,1918年

敌视、怜悯、愤怒以及诸如此类的情感激发与事情本身无关,其目的在于影响陪审员的心理。不应当影响陪审员的情感,使他们发怒、忌妒或者发生怜悯之情。诉讼当事人只应证明事情是这样的或不是这样的,是发生了或没有发生;至于事情是大是小,正当不正当,凡是立法者所没有规定的,都应由陪审员来断定,而不应由诉讼当事人来指导他们。(1354a)[7]

莎士比亚也在其众多戏剧作品中描写了大量的“法官”“陪审员”受到诉讼当事人情感干扰的案例。凯撒的葬礼演说中,罗马平民的最终裁决或“审判”不但决定着安东尼和布鲁图斯的个人命运,而且关系到罗马共和国的政治走向。然而在安东尼与布鲁图斯之争中,安东尼最终胜出,罗马共和国土崩瓦解,而安东尼胜出的原因恰恰在于他成功操纵了罗马平民的喜怒哀乐,赢得了“审判”的胜利。再看《奥塞罗》中伊阿古如何诉诸想象力,一步步引诱奥塞罗走向毁灭:

伊阿古:我不欢喜这件差使;可是既然愚蠢的忠心已经把我拉进了这一桩纠纷里去,我也不能再保持沉默了。最近我曾经和凯西奥同过榻;我因为牙痛不能入睡;……我听见他在梦寐中说,“亲爱的苔丝狄蒙娜,我们须要小心,不要让别人窥破了我们的爱情!”于是,主帅,他就紧紧地捏住我的手,嘴里喊,“啊,可爱的人儿!”然后狠狠地吻着我,好像那些吻是长在我的嘴唇上,他恨不得把它们连根拔起一样;然后他又把他的脚搁在我的大腿上,叹一口气,亲一个吻,喊一声“该死的命运,把你给了那摩尔人!”

奥塞罗:啊,可恶!可恶!

伊阿古:不,这不过是他的梦。

奥塞罗:但是过去发生过什么事就可想而知;虽然只是一个梦,怎么能不叫人起疑呢。

伊阿古:本来只是很无谓的事,现在这样一看,也就大有文章了。

奥塞罗:我要把她碎尸万段。(3.3.415—437)

《奥塞罗与伊阿古》,第3幕第3场,年代不详

与安东尼相比,伊阿古在煽动听众情绪方面,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剧中苔丝狄蒙娜的手帕是可能暗示她与凯西奥“犯通奸罪”的唯一物证,不过光凭这一“证据”是根本不可能说服奥塞罗的。伊阿古的成功正在于有效利用了听众(奥塞罗)的感情因素,并导致其做出误判酿成终身大祸。伊阿古深知,想象和情感的力量远远大于证据。由于缺乏斩钉截铁的证据,任何诋毁苔丝狄蒙娜的言行都会引起奥塞罗的警觉和敌视,伊阿古于是采取了避实就虚的策略,绝不正面诋毁或攻击苔丝狄蒙娜,而是通过捏造虚构凯西奥的淫梦故事,激发奥塞罗的嫉妒心,然后见缝插针、阳奉阴违地令后者就范。其高明或卑劣之处恰恰在于他对人类理性判断中的情感原理熟稔于心。值得一提的是,当代法学家对于司法过程中情感因素介入问题的立场历来也是摇摆不定的。如波斯纳指出,法庭上被告在审判阶段通过述说个人的不幸身世,唤醒陪审团的同情之心,通常被认为是无可厚非,但如果原告如法炮制,利用受害者的悲惨经历来唤醒陪审团的复仇心理,则会令人大惊失色。[8]可以说,从古至今,如何取得情与法的平衡都是中外司法审判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既然司法审判的问题如此之多,为什么莎士比亚还要一再刻画律师形象,展现“审判”情节,而英国历史上甚至还出现过“秘密审判”[9]的荒唐现象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讼棍”的为恶人辩护,还是有悖公正的司法审判,都是伴随着英国社会现代转型的产物。从现代权利社会的角度看,“恶人”有享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而国家则担负着为其公民提供司法审判的义务。律师群体的繁荣发展是英国社会从美德和义务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而法官伦理的形成则与西方社会传统中的“司法债务”观念密不可分。[10]换句话说,律师和审判权都是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修辞作为一种论辩过程,或公开“审判”的权利与享受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样必不可少。

[1]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0页。

[2] 同上书,第19页。

[3] 陈金钊:《法律修辞方法对构建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陈金钊:《法律修辞方法与司法公正实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

[4]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徐宗英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页。

[5] Richard A.Posner,LawandLiterature,pp.425—426.波斯纳本人曾经就该段表述做过修订,不同版本略有不同。中译文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62—463页。

[6] 保罗·卡恩认为,“审判”贯穿《李尔王》全剧始末:(1)爱的测试:李尔王对三个女儿的公开审判;(2)葛罗斯特公爵同样以法官的身份判决埃德加谋杀罪名成立;(3)暴风雨一场戏中,李尔王对两个大女儿的模拟审判;(4)高纳里尔和里根的审判等。参见保罗·卡恩:《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

[7]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19页。

[8] 苏珊·班迪斯(Susan Bandes)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均认为复仇是一种“原始”情感,因此应当予以摒除,波斯纳则认为,如果复仇是一种原始情感,那么同样有理由将“怜悯”之情抛出于法庭之外,因为爱如同复仇一样,都属于人类的本能情感。假如能够审判希特勒的话,他同样可以诉说自己悲惨的童年经历,以及他青年时代的种种心酸,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如何失意,但却丝毫不提有多少人因他而遭遇的种种劫难。避免复仇情感决堤的最重要原因是防止民间的血亲复仇,而不是法官或陪审团是否应该考虑受害者的境遇。波斯纳还对于所谓犯罪原因进行“创伤”式心理分析的反驳简单而直接:并不是所有遭受不公待遇的人最终都走上了犯罪的道理。更重要的是,这种心理分析有时固然能够激起人们的怜悯之心,但持“机会主义”态度的讲故事者回避了个人乃至社会责任问题,对于从整个社会层面解决犯罪问题也于事无补。那些过于沉迷于堕落与救赎的叙事模式的机制是“幼稚的”“多愁善感的”。Cf.Richard A.Posner,LawandLiterature,pp.437—438.

[9] 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杨雄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第65页。

[10] 所谓司法债务的观念,即君主对于臣民负有提供司法正义的责任或“债务”。君主的权力来自于上帝,并作为上帝的代表,为臣民提供司法正义的保障。这种司法债务的观念一方面为君王的权力合法性提供基础,确立了王权的神圣色彩,同时也规范了君王的职责和义务,并使得审判具有神圣性。关于早期现代欧洲司法债务观念问题的论证,可参见罗伯特·雅各布:《上天·审判:中国与欧洲司法观念历史的初步比较》,李滨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