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及革制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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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汽车装饰用皮革

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见表2-16。

表2-16 汽车装饰用皮革产品分类

2.要求

(1)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2-17的规定。

表2-17 汽车装饰用皮革理化性能指标

(2)感官要求。

①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无油腻感,无异味。

②革身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

③正面革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应松面。涂饰革涂饰均匀,涂层粘着牢固,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3.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18的规定。

表2-18 汽车装饰用皮革分级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4.试验方法

(1)理化性能。

①视密度。

按QB/T 2715—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视密度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13节)。

②抗张力和断裂伸长率。

按QB/T 2710—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5节)。

③撕裂力。

按QB/T 2711—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的规定测定(见4.4节)。

④摩擦色牢度。

按QB/T 2537—2001《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的规定测定(见4.9节)。测试头质量1000g。

碱性汗液:C6H9O2N3HCl·H2O(L-组氨酸单盐酸盐)0.5g+NaCl 5g+Na2HPO4·12H2O 5g(或Na2HPO4·2H2O 2.5g)配制成1L水溶液,用NaOH溶液(0.1mol/L)调节pH至8.0。

汽油:沸点80℃~110℃。

中性皂液:中性皂水溶液(2.5%)。

⑤耐折牢度。

按QB/T 2714—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7节)。6个试样应全部合格。

⑥耐光性。

按QB/T 2727—2005《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光色牢度:氙弧》进行检验。按曝晒方法3进行,其中:

亮周期:黑色标准温度计温度89℃,箱体温度62℃,相对湿度(50±5)%,时间3.8h;

暗周期:温度38℃,相对湿度(95±5)%,时间1h;

控制波长340nm时的发光度为(0.55±0.01)W/m2,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451.2kJ/m2。用灰色变色卡进行等级评定。

⑦耐热性。

裁取297mm×210mm试样一块,放入120℃的鼓风干燥箱中4h,取出,冷却至室温,用灰色样卡进行比色。

⑧耐磨性。

按QB/T 2726—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进行检验。取样3个,磨轮:CS-10, 1000g,500转,3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⑨涂层粘着牢度。

按GB/T 4689.20—1996《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的规定测定(见4.8节)。

⑩阻燃性。

按QB/T 2729—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进行检验。取样3个,以3个试样的最大值为测试结果。

⑪雾化值。

按QB/T 2728—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雾化性能的测定》中的重量法进行检验(见4.11节)。取样4个,以4个试样的平均值为测试结果。

⑫气味。

按QB/T 2725—2005《皮革 气味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12节)。

⑬pH及稀释差。

按QB/T 2724—2005《皮革 化学试验pH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3.5节)。

⑭禁用偶氮染料。

按GB/T 19942—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的规定测定(见3.7节)。

⑮游离甲醛。

按GB/T 19941—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中的分光光度法进行检验(见3.6节)。

(2)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2)出厂检验。

①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②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摩擦色牢度(干擦、湿擦)、阻燃性。

a.感官要求。

按“4.试验方法(2)感官要求”的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

b.摩擦色牢度、阻燃性。

在感官要求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按“4.试验方法(1)理化性能④摩擦色牢度和⑩阻燃性”的规定进行检验。

③合格判定。

感官要求应全部符合“2.要求(2)感官要求”的规定。摩擦色牢度(干擦、湿擦)、阻燃性检验中,3张(片)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摩擦色牢度(干擦、湿擦)、阻燃性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则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3)型式检验。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②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③合格判定。

a.单张(片)判定规则。

撕裂力、摩擦色牢度、耐折牢度、耐光性、耐热性、耐磨性、涂层粘着牢度、阻燃性、雾化值、气味、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技术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三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b.整批判定规则。

雾化值、阻燃性、耐磨性三项指标按批进行检验、判定:3张(片)中各取样一个(其中一张雾化值取样两个)进行检验,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余各项指标先进行单张(片)检验、判定,再进行整批判定。3张(片)被测样品合格,雾化值、阻燃性、耐磨性三项指标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6张(片)进行复验。

复验中,雾化值、阻燃性、耐磨性三项指标按批进行检验、判定,分别取样4个、3个、3个(单张片取样1个),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各项指标先进行单张(片)检验、判定,再进行整批判定。6张(片)被测样品合格,雾化值、阻燃性、耐磨性三项指标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注:整批判定时,雾化值、阻燃性、耐磨性三项指标不进行单张(片)的合格判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198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