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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海关稽查的管辖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也就是说,以被稽查人的所属地为主,以进出口行为地为辅。比如一个企业的注册地在南京下属金陵海关,企业进出口行为发生在上海的外港海关、深圳的蛇口海关等,那么金陵海关可以对该企业实施稽查,外港海关、蛇口海关也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以上述情况为例,海关总署可以指定青岛海关对上述企业实施稽查,南京海关也可以指定扬州海关对上述企业实施稽查。
可见,海关稽查的管辖存在极大的灵活性。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企业对注册地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对其开展稽查表示疑惑,甚至有不配合的情况,就是基于对海关稽查管辖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