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稽查的法律依据
海关稽查的法律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层面上,海关稽查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海关法》2000年修正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的设定,明确了海关实施稽查的法定权能、稽查对象、稽查内容、稽查时限和范围、被稽查人的法定义务以及制定海关稽查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的立法主体。
在行政法规层面,海关稽查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便是《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作为海关调查部门实施稽查工作的基本法规,《海关稽查条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详尽地规定了海关稽查工作的实施、处理,海关和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海关稽查条例》的立法时间早于《海关法》第一次修正的时间,但《海关法》通过第一次修正,增加的第四十五条这一有关海关稽查制度的确认性条款,并对在此之前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海关稽查条例》作出追认性的授权规定,使得海关稽查制度在法律的原则确定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方面得到了有机的衔接,使海关稽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更完备。
在部门规章层面,海关稽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2016年9月22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统一规范了全国海关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海关稽查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出了解释和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与海关稽查工作相关联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最需要提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因为《实施办法》规定,被稽查人有《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