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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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海关稽查常识和基本制度

海关稽查常识和基本制度

吕友臣 胡天豪 卢玉军

在本文,我们将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为主线,对海关稽查中企业应知应会的常识性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做一个简单介绍。我们的目的不在于理论探讨,尽量回避一些单纯的理论研究上的争论。我们力争对海关稽查常识做框架式的梳理,使大家能够清晰掌握海关稽查的知识,为后续的海关稽查实例分析奠定基础。

同其他海关管理制度一样,或者说同其他事物普遍存在的问题相似,海关稽查虽然耳熟能详,实践中也不陌生,但我们发现不论是作为实施稽查主体的海关、海关工作人员,还是被稽查对象的进出口企业,对海关稽查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误读。比如很多人、有些企业认为自己经常被稽查,频率偏高,会理解成海关跟自己过不去,专门针对自己,却没有认真查找原因。再比如,作为被稽查的对象,企业一旦遇到海关稽查,便如临大敌,战战兢兢,但对待海关稽查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却相当马虎,随意签字确认,酿成大错。诸如此类的常识性错误或误读还有很多。这也使我们意识到,最重要的就是准确、清晰、简洁地给大家理清海关稽查的基础知识。

一、海关稽查的概念

海关稽查的概念众说纷纭,难以统一。

海关稽查制度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又称“海关外部审计”(extenal audit system),是指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系统监控,从而实现海关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模式。狭义的海关稽查就是对企业账册的稽核;广义的稽查不仅包括账册稽核,还包括企业的分级管理、进出口货物的风险分析、简化通关手续等方法。

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协调与简化海关手续的公约》(即《京都公约》)中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通过查阅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账册、记录、商业电子系统和各类相关的商业数据,以便确定货物已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所采取的种种措施。

《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比较我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实践中海关稽查的做法,我们发现我国的海关稽查与西方国家的海关稽查在概念、目的、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西方国家多将海关稽查定义为外部审计,是一个以会计账册核查手段为主、以审计监督为目标的管理手段。我们国家的海关稽查也被理论界和实践中称为“外部审计”,但我们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却是会计核查和实物检查并重,其诞生的初衷就与海关控制通关风险、查发案件直接相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同时,会计审计的手段在稽查中运用得还不够深入和普遍。

我们认为,中国的海关稽查在广义上应归入行政检查的范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检查行为,而不是一种特殊的审计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体现出了我国海关稽查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