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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稽查在海关监管中的定位
1994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并试行,海关稽查制度在中国才正式开始起步。
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如何对海关稽查进行定位,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提法。诸如,海关监管单元从货物到企业的转移、海关外部审计;也有人形象地将海关现场监管查验定义为正面监管,将缉私办案定义为反面监管,将稽查定义为侧面监管,等等。
回到法律层面,《海关法》赋予了海关四大基本功能,即监管、征税、统计、缉私。在海关的基本职权架构中,稽查无疑是海关监管的组成部分。根据《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见,海关稽查在海关管理架构体系中应该处于与海关口岸通关监管中检查查验相平行的地位。
应该明确,海关征税、海关统计、海关缉私是与海关监管平行的海关一级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制度中又分为规范申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稽查等二级制度。实践中,海关稽查启动的风险信息来源可能是海关统计,海关稽查的目的可能是保障税收,海关稽查的结果有可能导致缉私案件,但海关稽查充其量是海关的二级制度,其本质是海关监管的一种,甚至可以直接将其定位为检查查验行为。海关稽查的规则、规制也应由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