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疏篇
壹、《毛诗注疏》之《诗经》诠释及其得失
一、前言
《毛诗》为今日所见最早之《诗经》完整传本,故世人习以《毛诗》作为《诗经》之代表。其实《毛诗》家对《诗经》之诠释仅是《诗经》诠释流派中之一支。在东汉末年之前《毛诗》学尚不显于世,至郑玄(127—200)作《毛诗笺》之后,《毛诗》学始逐渐凌越今文三家《诗》,后三家《诗》相继亡佚,《毛诗》学派乃成为《诗经》诠释之主流。今日流传之《毛诗注疏》为研究《毛诗》诠释之重要材料,然《毛诗注疏》乃由《序》、《传》、《笺》、《正义》等不同之著作所组成,不同著作间又具有传承与发展之复杂关系,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本文拟就《毛诗注疏》之形式结构、诠释内容、历史发展及诠释得失等方面加以析论,期能对《诗经》此一阶段之诠释传统有较深刻之认识。
二、《毛诗注疏》之形式结构
今本《十三经注疏》中之《毛诗注疏》包含经文、《序》、《传》、《笺》、《正义》等部分,然此种结构乃自汉代以来逐渐发展积累而成。以下试对其形式结构略作分析。
《汉书·艺文志》著录“《诗》经二十八卷,鲁、齐、韩三家”。又载“《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页1708)。由《汉志》所载,可知汉代《毛诗》经文为二十九卷,与今文三家《诗》作二十八卷有别。又:《毛诗故训传》三十卷乃单行,不与经文相连。有关汉代《诗经》经文卷数《毛诗》与三家《诗》间之差异,以及《毛诗》经文与毛《传》间卷数之差异,其原因学者虽尝有所推论,然于文献无征,仍难知其详。
西汉盛行今文三家《诗》,《毛诗》尚不受重视。《史记》中未见有关《毛诗》之记载,至《汉书·艺文志》中乃云:
汉兴,鲁申公为《诗》训故,而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三家皆列于学官。又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页1708)。
又同书《儒林传》云:
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授同国贯长卿。(页3614)
此二处所言之“毛公”,当即是《毛诗故训传》之传述者,故此学派所传之《诗》号曰《毛诗》。《汉书》以后之著作中或复言有“大毛公”、“小毛公”之别,然其说似有可疑。
习《毛诗》之学者,据史传所载,西汉有贯长卿、解延年、徐敖、陈侠等;东汉有尹敏、孔僖(?—88)、谢曼卿、卫宏(约25—57年前后)、贾逵(30—101)、郑众(?—83)、马融(79—166)、郑玄等。史传中述及此等学者间亦有关于《毛诗》之著作,惜除郑玄《毛诗笺》外,余今皆不传。
郑玄于其《六艺论》中,曾自述其作《笺》之宗旨云:
注《诗》宗毛为主,毛义若隐略,则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使可识别也。
郑玄为《笺》,乃在《序》、《传》之基础上,对《毛诗》复作注解。其作《笺》之时,当即于《序》、《传》之下为之,为免与《传》文相混,故《传》下之注特标“笺云”以别之。《毛诗》在《诗经》诠释史上能取得主流之地位,郑《笺》具有关键性之因素。
《传》、《笺》之外,《毛诗》另有《序》。有关《毛诗序》之作者及时代,后世学者论述纷繁,尚难定论。今尚未得见早于郑玄作《笺》以前之《毛诗序》单独流传于世。据郑玄之说,《毛诗序》乃子夏所作,各诗之《序》原本相连,独立成篇,至毛公为《传》时,始分众篇之《序》,置于各诗之首。郑玄此说,乃为符合其经说,详后文所论。
郑玄作《笺》之后,有魏王肃(195—256)为《毛诗注》,申毛难郑。自魏迄晋,虽郑、王之学迭有争胜,至南北朝,则郑《笺》独立国学。南北朝时,义疏之学兴起,学者多据郑《笺》以作义疏。至唐初,唐太宗为统一经义,乃命孔颖达等修撰《五经正义》,其中《毛诗正义》乃以隋代刘焯(544—610)之《毛诗义疏》及刘炫(约546—613)之《毛诗述议》为底本增损而成。《毛诗正义》原本单行,不与经、注相连,后人称为“单疏本”。将《毛诗》之《正义》与经、《序》、《传》、《笺》等合刻,始于南宋光宗绍熙(1190—1194)年间之“八行本”。其后,至南宋晚年之“十行本”,又将陆德明(556—627)《经典释文》之《毛诗音义》附入注疏本中,称为《附释音毛诗注疏》,此即是今日所习见《毛诗注疏》之基本面貌。
由以上简略所述,可知《毛诗注疏》今虽将经文、《序》、《传》、《笺》、《正义》等合为一书,其中实包含几种不同时代有关《毛诗》诠释之著作。若分析其相互间之异同,当可考见此阶段《毛诗》诠释传统之沿袭与发展。
三、《毛诗注疏》之诠释内容
《毛诗注疏》对《诗经》之诠释,所涉及范围极广,兹就其中较重要数项,举例略作析论。
(一)诗旨阐释
对《诗经》各篇诗旨之阐释,主要由《序》定其基调,故《毛诗》学者或称《序》为“义”。郑《笺》注《序》,时或对《序》义加以补充诠解。《正义》则多据《序》、《笺》之说以覆述诗旨,或更论述《序》说与经文间之对应关系。例如《王风·黍离·序》云:
《黍离》,闵宗周也。周大夫行役,至于宗周,过故宗庙宫室,尽为禾黍,闵周室之颠覆,彷徨不忍去,而作是诗也。(卷4之1,页3)
郑《笺》注《序》云:
宗周,镐京也,谓之西周。周,王城也,谓之东周。幽王之乱而宗周灭,平王东迁,政遂微弱,下列于诸侯,其诗不能复《雅》而同于《国风》焉。(卷4之1,页3)
《正义》疏《序》云:
作《黍离》诗者,言闵宗周也。周之大夫行从征役,至于宗周镐京,过历故时宗庙宫室,其地民皆垦耕,尽为禾黍,以先王宫室忽为平田,于是大夫闵伤周室之颠坠覆败,彷徨省视,不忍速去,而作《黍离》之诗以闵之也。……言“宗周宫室尽为禾黍”,章首上二句是也。“闵周颠覆,彷徨不忍去”,三章下八句是也。言“周大夫行役,至于宗周”,叙其所伤之由,于经无所当也。(卷4之1,页4)
据《序》所述,“闵宗周也”乃此诗之主旨,“周大夫行役”以下,至“而作是诗也”则释此诗写作之背景。郑《笺》注《序》,解释《序》所谓“宗周”即指“镐京”。《正义》除依《序》说覆述诗旨外,亦指出《序》中各句所述与经文间之对应关系。本篇毛《传》对诗旨之说明并不明显,然首章:“彼黍离离,彼稷之苗。”毛《传》云:“彼,彼宗庙宫室。”(卷4之1,页4)则其解似与《序》说相符。又:据今存有关三家《诗》之资料考之,《韩诗》说谓:“昔尹吉甫信后妻之谗而杀孝子伯奇,其弟伯封求而不得,作《黍离》之诗。”可知《韩诗》对《黍离》一诗诗旨之阐述乃异于《毛诗》。
诗旨之确立对诗篇内容之诠释方向具有指针性之影响。由《序》、《传》、《笺》、《正义》等所组成之诠释体系,其有关诗旨之阐释涉及许多《毛诗》学之重要理念,如“以史释诗”、“美刺”、“风雅正变”等,详下文所论。
(二)字词训解
字词训解为对诗文内容诠释之基础。《毛诗注疏》之字词训诂主要见于《传》、《笺》及《正义》中,《序》中亦偶见训解之语。字词训解之例,如《周南·芣苢》首章:“采采芣苢,薄言采之。”毛《传》云:
采采,非一辞也。芣苢,马舄,马舄,车前也,宜怀任焉。薄,辞也。釆,取也。(卷1之3,页3)
郑《笺》云:
薄言,我薄也。(卷1之3,页3)
《正义》疏《传》“芣苢,马舄”云:
《释草》文也。郭璞曰:“今车前草,大叶,长穗,好生道边,江东呼为虾蟆衣。”陆机《疏》云:“马舄一名车前,一名当道。喜在牛迹中生,故曰车前、当道也。今药中车前子是也。幽州人谓之牛舌草,可鬻注1作茹,大滑,其子治妇人难产。”……言“宜怀任”者,即陆机《疏》云所治难产是也。(卷1之3,页3—4)
注1“鬻”,[清]阮元:《毛诗注疏校勘记》卢宣旬“补校”谓当作“”,见阮刻本《毛诗注疏》卷1之3,页18附。
又疏《笺》、“薄言,我薄”云:
毛《传》言“薄,辞。”故申之,言“我薄”也。“我”训经“言”也。“薄”还存其字,是为“辞”也。言“我薄”者,我薄欲如此,于义无取,故为语辞。《传》于“薄污我私”不释者,就此众也。(下略)(卷1之3,页4)
案:此处经云:“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传》释其中“采采”、“芣苢”、“薄”、“采”四词之义。《笺》云:“薄言,我薄也。”以申《传》,并解“言”字之义。《正义》疏解《传》文“芣苢,马舄”之说,首云:“《释草》文。”此谓毛《传》所据乃《尔雅·释草》之文。以下《正义》又引《尔雅》郭璞《注》及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之文以补充说明“芣苢”之名称、形状、功能等。《正义》疏《传》,一则阐明其解之来源,一则补充其说之不足,此皆“疏”体之常例也。另《正义》疏《笺》,以为《笺》乃在申述《传》义,谓《笺》言“我薄”者,乃训经中之“言”为“我”。此外,《正义》又讨论《传》解“薄”为“辞”之理由,以及《传》何以不在前《葛蕈》篇“薄污我私,薄澣我衣。”句下释“薄”字,而于此处为解之由。
以上为《毛诗注疏》诠解字词之一例。然全书中有关字词之诠释,实有更复杂之现象。例如:《传》、《笺》对经文之诠解是否相同?二者若有歧异,《正义》如何处理?即为其例。此外,字词训解与其他诠释内容之间亦具密切关系。如本篇毛《传》谓芣苢“宜怀任”,《序》解本诗之诗旨云:“《芣苢》,后妃之美也。和平则妇人乐有子矣。”(卷1之3,页3)“乐有子”之说与《传》解芣苢“宜怀任”正可以相应,可见“字词”与“诗旨”之诠释具有密切之关连。
(三)章句篇次
《毛诗注疏》对《诗经》各篇之章句区分及三百篇比篇之义等亦有所诠释,以下试分别论之。
今《毛诗注疏》中,每篇皆见标示章句,如首篇《关雎》篇末云:
《关雎》,五章,章四句。故言:三章,一章章四句,二章章八句。(卷1之1,页24)
此为对《关雎》章句之区分。唐陆德明《经典释文·毛诗音义》解此云:
五章是郑所分,“故言”以下是毛公本意。后放此。(《毛诗音义》上,页2)
若据陆德明之说,则此诗毛、郑之分章有异:毛分《关雎》为三章,首章四句,二、三两章各八句;郑分为五章,每章皆为四句。据此而推,其他诸篇,若未以“故言”区分新、旧章句之别者,即是毛公所分。然《正义》对《毛诗》中所附章句之著作年代,则持较审慎之态度,其疏《关雎》章句云:
定本章句在篇后。《六艺论》云:“未有若今传训章句”,明为传训以来,始辨章句。或毛氏即题,或在其后人,未能审也。(卷1之1,页26)
此言“或毛氏即题,或在其后人,未能审也。”所论未若《释文》之确定。
此外,《序》中亦偶见对诗文分章以述其义者,如《豳风·东山·序》云:
《东山》,周公东征也。周公东征,三年而归,劳归士,大夫美之,故作是诗也。一章言其完也。二章言其思也。三章言其室家之望女也。四章乐男女之得及时也。(下略)(卷8之2,页6)
此《序》列举《东山》诗中各章所述之重点,为《毛诗序》中唯一之特例。考此诗所标之“章句”云:“《东山》,四章,章十二句。”(卷8之2,页12)亦分《东山》为四章,与《序》说相合。
《毛诗注疏》对于《诗经》中《风》、《雅》、《颂》之次第及各体篇次之先后皆认为其具有深意,《正义》对此论之尤详。如《关雎·序》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卷1之1,页9—10)《正义》疏《序》云:
风、雅、颂者,皆是施政之名也。……人君以政化下,臣下感政作诗,故还取政教之名以为作诗之目。风、雅、颂同为政称,而事有积渐,教化之道,必先讽动之。物情既悟,然后教化使之齐正。言其风动之初,则名之曰风;指其齐正之后,则名之曰雅。风俗既齐,然后德能容物,故功成乃谓之颂。先风,后雅、颂,为此次故也。(卷1之1,页10—11)
此处《正义》虽主在疏解《序》中所言“六义”以“风、雅、颂”为次之义,实亦同于诠解《诗经》以《风》、《雅》、《颂》为次之由。再者《正义》对十五《国风》之先后顺序以及《风》、《雅》、《颂》中各诗比篇之由,亦皆有所诠释。据《正义》所释,十五《国风》先后次第之依据乃是:“盖迹其先封善否,参其诗之美恶,验其时政得失,详其国之大小,斟酌所宜,以为其次。”另《正义》疏解郑玄《诗谱》亦一一阐明诸《国风》及《雅》、《颂》诗篇次第之义。考《隋书·经籍志》尝著录刘瓛所著《毛诗篇次义》一卷,又:《毛诗正义》乃据二刘义疏增损而成,由此可推,南北朝、隋代之学者对《诗经》篇次问题当颇有讨论。
(四)政治教化
阐扬《诗经》在政治教化上所产生之作用,可谓《毛诗注疏》诠释中最重要之内容。《毛诗》学之所以成为“经学”,乃由此等相关理论所构成。考《关雎·序》云:
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卷1之1,页7—9)
《正义》疏《序》“故正”至“于诗”云:
上言播诗于音,音从政变,政之善恶皆在于诗,故又言诗之功德也。由诗为乐章之故,正人得失之行,变动天地之灵,感致鬼神之意,无有近于诗者,言诗最近之,余事莫之先也。(卷1之1,页8)
又疏“先王”至“风俗”云:
上言诗有功德,此言用诗之事。……此皆用诗为之,故云“先王以是”,“以”,用也,言先王用诗之道为此五事也。(卷1之1,页9)
案:《序》谓诗具有“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之功能,此即强调《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毛诗》学派基于此种基本理念,故其种种诠释乃由此出发,以达到教化之目的。以《国风》而论,《关雎·序》云:“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卷1之1,页11)此谓“风”具有“风化”及“讽刺”二义。与此理念相应者,《毛诗》学派乃有“美刺”与“正变”之说,即谓正《风》为治世之诗,其诗述“风化”之功,为美;变《风》为衰世之诗,其诗陈“讽谏”之道,为刺。“美刺”与“正变”成为《毛诗》诠释中之重要理论。
《毛诗注疏》以政治教化之角度诠《诗》,其具体之例,如《关雎·序》云:“《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卷1之1,页3—4)又云:“《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卷1之1,页18)《关雎》首章:“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毛《传》云:
兴也。关关,和声也。雎鸠,王雎也,鸟挚而有别。水中可居者曰洲。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又不淫其色,慎固幽深,若关雎之有别焉,然后可以风化天下。夫妇有别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敬,君臣敬则朝廷正,朝廷正则王化成。(卷1之1,页20)
此种以褒美“后妃之德”作为诠释《关雎》篇之主要观点,以期达到“王化成”之最终目的,亦可见《毛诗》诠释之重要特质。
因《毛诗》学派以阐扬《诗经》政治教化之作用为主体,故其诠释特强调“礼”、“礼乐”或“礼义”。郑《笺》以礼释《诗》,此前人已多有讨论。即以毛《传》而言,亦屡见其言及“礼”者。如《郑风·子衿》:“一日不见,如三月兮。”《传》云:“言礼乐不可一日而废。”(卷4之4,页7)又如《陈风·泽陂》:“有美一人,伤如之何?”《传》云:“伤无礼也。”(卷7之1,页16)此外,《正义》释经文及注,对于《序》、《传》、《笺》中所言似与礼文有所违异者,每加疏通,使其合理通畅,此种诠释,亦颇具特色。
(五)文法修辞
《毛诗》学者阐释《诗》义,时亦论及经、注中之文法、修辞现象,或从文法、修辞观点以说明诠解之合理。此类说解,从《传》、《笺》至《正义》,由简而渐繁,为今日研究古汉语文法、修辞理论之珍贵材料。
毛《传》释《诗》,屡云:“某,辞也。”如《郑风·山有扶苏》:“不见子都,乃见狂且。”《传》云:“且,辞也。”《正义》疏《传》云:
下《传》以“狡童”为昭公,则此亦谓昭公也。“狡”、“童”皆以为义,嫌“且”亦为义,故云:“且,辞。”(卷4之3,页9)
又《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传》云:“思,辞也。”《正义》疏经云:“毛以为……思,语辞,不为义。”(卷16之1,页9)此二处,《传》解为“辞”者,当如《正义》所谓“不为义”之“语辞”,即后世所言之“虚辞”。此种对虚词之说明,至《正义》乃更详密。此外,如《郑风·褰裳·序》:“《褰裳》,思见正也。狂童恣行,国人思大国之正己也。”郑《笺》云:“狂童恣行,谓突与忽争国,更出更入,而无大国正之。”(卷4之3,页12)《正义》疏《序》云:
作《褰裳》诗者,思见正也。所以思见正者,见者自彼加己之辞,以国内有狂悖幼童之人,恣极恶行,身是庶子而与正适争国,祸乱不已,无可奈何,是故郑国之人思得大国之正己。(下略)(卷4之3,页12)
此处《正义》解《序》“见”字之义,云:“见者自彼加己之辞”,故《序》云:“思见正”,即谓“郑国之人思得大国之正已”。此种对此类“见”字文法作用之解释,屡见于他篇,亦值得重视。
在修辞方面,《周南·关雎·序》言及诗之六义,《正义》以为:“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卷1之1,页11)此以赋、比、兴为作诗之法,属修辞之范围。毛《传》释《诗》,屡标“兴也”,郑《笺》亦每对《传》言“兴”之义有所阐释或补充。如《周南·桃夭》首章:“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传》云:“兴也。桃有华之盛者,夭夭,其少壮也。灼灼,华之盛也。”《笺》云:“兴者,喻时妇人皆得以年盛时行也。”(卷1之2,页15)此处《传》仅言“兴”而未解兴义,《笺》则以“喻”释兴。《正义》尝于《关雎·序》疏云:“比之与兴,虽同是附託外物,比显而兴隐。……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卷1之1,页10)后世对《传》、《笺》、《正义》言“兴”之义,颇多论述,兹不细论。
《毛诗注疏》诠《诗》,有关修辞者,除“兴”之外,亦尝论及“省文”、“互文”、“倒文”、“变文”、“重言”、“假言”、“甚言”等现象。因篇幅所限,仅举一例以论之。如《卫风·淇奥》首章:“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传》云:“匪,文章貌。治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道其学而成也,听其规谏以自修,如玉石之见琢磨也。”(卷3之2,页11)又同诗第三章:“瞻彼淇奥,绿竹如箦。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如圭如璧。”《传》云:“金锡练而精,圭璧性有质。”《笺》云:“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也。”(卷3之2,页13)《正义》疏三章《传》“金锡至有质”云:
此章与首章互文:首章论其学问听谏之时,言如器未成之初须琢磨;此论道德既成之时,故言如圭璧已成之器。《传》以金锡言其质,故释之,言此已练而精;圭璧举已成之器,故本之,言性有质,亦互文也。言金锡有其质,练之故益精;圭璧有其实,琢磨乃成器。故《笺》云: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之。(卷3之2,页13)
据《正义》此释,《传》、《笺》所解,皆视本诗一、三章之间具有“互文”之关系。若依此种以修辞角度所为之诠解,则本诗之内容含义,乃更显深刻丰富。
以上所述,为《毛诗注疏》对《诗经》诠解之重要内容。《毛诗注疏》诠解之内容极为繁富,此处仅言其大略。
四、《毛诗注疏》中所见《毛诗》诠释之传承与发展
今日所见由汉代至唐初之《毛诗》诠释著作,仅《毛诗注疏》中所含之《序》、《传》、《笺》、《正义》为完帙,余皆亡佚不全。故《毛诗注疏》为研究由汉至唐《毛诗》学最重要之材料。由《序》、《传》至《笺》及由《笺》至《正义》,因相互之关系及时代之差异,其诠释乃具有传承与发展之二重现象,此亦即《毛诗》诠释历史之发展。以上试分为二阶段论之。
(一)《笺》对《序》、《传》之继承与发展
《序》、《传》间时代之先后问题,因牵涉复杂,尚难定论。唯在《毛诗》学发展过程中,《序》、《传》间具有相应之关系,似可断言。
至东汉末叶,郑玄作《毛诗笺》,由于其对《序》、《传》遵从之程度有异,故其诠释乃得有发挥之空间。考郑玄先从张恭祖学《韩诗》,通今文家义,后得《毛诗》,乃依毛《传》作《笺》,故其《六艺论》中云:“注《诗》宗毛为主。”然郑《笺》除申毛、补毛之外,亦有易毛之处,此前人尝多论之。相对于《笺》对《传》之态度,其于《序》则较尊重,此盖因郑玄以《序》乃子夏所作,子夏既“亲承圣旨”,依《序》为释,亦即在阐述孔子圣意,此可提高《毛诗》之经典价值。故郑玄作《诗谱》,即依《诗序》所述各诗之本事以立谱。又《诗谱·序》明白揭示正、变《风》、《雅》之篇目,此种“风雅正变”之说亦承袭《序》说而有所发展。
然郑玄对于《诗序》并非全然遵从,亦有改正《序》文之处,唯郑玄将《序》文之讹误归因于毛《传》之改易。如《小雅·十月之交·序》:“《十月之交》,大夫刺幽王也。”郑《笺》云:
当为“刺厉王”,作《诂训传》时,移其篇第,因改之耳。《节》刺师尹不平,乱靡有定;此篇讥皇父擅恣,日月告凶。《正月》恶褒姒灭周;此篇疾艳妻煽方处。又幽王时司徒乃郑桓公友,非此篇之所云“番也”。是以知然。(卷12之2,页1)
郑玄提出数事以论证此非幽王时诗,故言《序》“刺幽王”当为“刺厉王”之讹。又因《序》所述诸诗之时代乃与诗篇之先后顺序相应,此篇若为厉王时诗,则篇第不宜在此,故《笺》谓“作《诂训传》时,移其篇第,因改之耳”。考郑玄谓《毛诗》各篇之《序》本合编相连,“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故当其欲改动《十月之交》以下四篇《序》文“刺幽王”为“刺厉王”时,乃云《序》尝为毛公所改易,已非《序》文之旧。郑玄此说是否有其实据,今难以验证,然可视为其诠释之一种策略。
郑《笺》中有以谶纬解《诗》者,如《大雅·生民》、《商颂·玄鸟》二诗,以感生之说释周、商二代始祖之诞生,此为《序》、《传》所未言。郑玄以谶纬解经,与其所处之时代风气有关,后人对此则颇有批评。
此外,郑玄生当东汉末叶,于时政衰世乱,后世学者指出《笺》中寓有感伤时事之语。今考郑玄笺变《雅》之诗,顺经为释,所言恰与其所处乱世之情境相符,本为情理之常,似不宜过度穿凿《笺》中所指涉汉季之时事。
(二)《正义》对《序》、《传》、《笺》之继承与发展
自郑《笺》至《正义》间之《毛诗》学著作,今亦皆亡佚不全,仅能从史书及《正义》、《经典释文》等所引中得其梗概。南北朝时,义疏之学兴起,《毛诗》学亦由“注学”转而为“疏学”。义疏乃依一家之注以诠释经文,经、注并释,故义疏之诠释相对于注文而言,可谓一种“再诠释”。义疏本无“不破注”之体例,然因唐初修撰《五经正义》,乃为统一经义以作为科举考试之依据,故《毛诗正义》据二刘义疏修撰,乃删去疏中多数驳注之文。
《正义》既依《序》、《传》、《笺》以释经,则其诠解大体即沿袭注说。然因《传》、《笺》之解间有歧异,《正义》于阐释及辨别毛,郑二家之同异时,乃有较大之诠释空间。《正义》除继承注说外,其诠释亦有所发展,兹分以下四项以论之。
1.以文学修辞角度解《诗》
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对文学理论及文章写作技巧之探讨日益深刻绵密,儒者解经,当亦受此风气之影响。《正义》中时见以“互文”、“省文”等角度以释经,已如前节所述。此外,如《卫风·河广》首章:“谁谓河广?一苇杭之。”《传》云:“杭,渡也。”《笺》云:“谁谓河水广与?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喻狭也。今我之不渡,直不往耳,非为其广。”(卷3之3,页11)《正义》疏《笺》云:
言“一苇”者,谓一束也,可以浮之水上而渡,若桴栰然,非一根苇也。此假有渡者之辞,非喻夫人之向宋渡河也。何者?此文公之时,卫已在河南,自卫适宋不渡河。(卷3之3,页11)
案:《序》云:“《河广》,宋襄公母归于卫,思而不止,故作是诗也。”郑《笺》云:“宋桓公夫人,卫文公之妹,生襄公而出。襄公即位,夫人思宋,义不可往,故作诗以自止。”(卷3之3,页10)据《序》、《笺》之说,此诗为宋襄公母宋桓夫人被出之后在卫思襄公而作,而诗中有“谁谓河广?一苇杭之”之语。然以地理位置考之,当时由卫至宋,实不用渡河,《序》、《笺》之说似有可疑,故《正义》云:“此假有渡者之辞,非喻夫人之向宋渡河也。”以疏通之,此据修辞“假喻”之说以释经义也。
此外,《正义》对《诗经》中因“取韵”、“韵句”之需所作之修辞现象亦时有阐述,如《郑风·丰》第三章:“衣锦褧衣,裳锦褧裳。叔兮伯兮,驾予与行。”《传》云:“衣锦褧裳,嫁者之服。”(卷4之4,页2)《正义》疏《传》云:
知者,以此诗是妇人追悔愿得从男,陈行嫁之事,云已有此服,故知是嫁者之服也。妇人之服不殊裳,而经衣、裳异文者,以其衣、裳别名,经须韵句,故别言之耳。其实妇人之服衣、裳连,俱用锦,皆有褧。下章倒其文,故《传》衣锦、褧裳互言之。(卷4之4,页2)
此以“经须韵句”释经中妇人之服衣、裳别言之由,可见《正义》对《诗经》取韵现象,颇有深刻体会。
《正义》以文学修辞角度解《诗》尚不止上述所论,因篇幅之故,此处仅言其大略。
2.以情理解《诗》
《正义》解经,每论及“人情”及“理”,盖经之所陈为人生常道,解经者诠释经典,须合乎人情及常理,始得适切。如《小雅·正月》:“父母生我,胡俾我愈?不自我先,不自我后。”《传》云:“父母谓文武也。我,我天下。愈,病也。”《笺》云:“自,从也。天使父母生我,何不长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后?穷苦之情,苟欲免身。”(卷12之1,页10)《正义》疏《笺》云:
上言“念我独兮”,因此而告天,是先诉己身,未及论天下也。文武虽受命之王,年世已久,遇今时之虐政,诉上世之哲王,非人情也。故知诉天使父母生我也。(卷12之1,页10)
“父母生我”一句,《传》、《笺》异解,《正义》释《笺》易《传》之由,谓“遇今时之虐政,诉上世之哲王,非人情也”。虽在推阐《笺》意,其重视人情,亦可见矣。
此外,如《小雅·鹤鸣》:“鱼潜在渊,或在于渚。”《传》云:“良鱼在渊,小鱼在渚。”《笺》云:“此言鱼之性,寒则逃于渊,温则见于渚。喻贤者世乱则隐,治平则出,在时君也。”(卷11之1,页8)《正义》疏《笺》云:
此文止有一鱼,复云“或在”,是鱼在二处。以鱼之出没喻贤者之进退,于理为密,且教王求贤,止须言贤之来否,不当横陈小人,故易《传》也。(卷11之1,页9)
《正义》阐释《笺》易《传》之由,其一乃因“以鱼之出没喻贤者之进退,于理为密。”此即《正义》以“理”作为准绳以权衡解经是否适当之例也。
3.对《诗》中情境、义理之阐释
因《正义》为“疏”体,故对《诗》中之情境能有较详明之阐释,甚或推衍《传》、《笺》所未道者。如《卫风·木瓜·序》:“《木瓜》,美齐桓公也。卫国有狄人之败,出处于漕,齐桓公救而封之,遗之车马器服焉。卫人思之,欲厚报之而作是诗也。”(卷3之3,页15)其首章云:“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传》云:“木瓜,楙木也,可食之木。琼,玉之美者。琚,佩玉名。”《笺》云:“匪,非也。我非敢以琼琚为报木瓜之惠,欲令齐长以为玩好,结己国之恩也。”(卷3之3,页16)《正义》疏经云:
以卫人得齐桓之大功,思厚报之而不能,乃假小事以言。设使齐投我以木瓜,我则报之而不能,乃假以琼琚。我犹非敢以此琼琚报齐之木瓜,欲令齐长以为玩好,结我以恩情而已。今国家败灭,出处于漕,齐桓救而封我,如此大功,知何以报之。(卷3之3,页16)
此处《正义》据《序》、《传》、《笺》为说,对《诗》中之情境,所释颇为详明。
《正义》对《诗经》中所蕴含之义理,亦时有阐述。如《小雅·十月之交》首章:“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传》:“之交,日月之交会。丑,恶也。”《笺》云:“周之十月,夏之八月也。八月朔日,日月交会而日食,阴侵阳,臣侵君之象。(下略)”(卷12之2,页2)《正义》疏《笺》,论述“圣人以神道助教”之义云:
然日月之食,于筭可推而知,则是虽数自当然,而云“为异”者,人君者,位贵居尊,恐其志移心易,圣人假之灵神,作为鉴戒耳。夫以昭昭大明,照临下土,忽尔歼亡,俾昼作夜,其为怪异,莫斯之甚。故有伐鼓用币之仪,贬膳去乐之数,皆所以重天变、警人君者也。而天道深远,有时而验,或亦人之祸衅,偶与相逢,故圣人得因其变常,假为劝戒,使智达之士,识先圣之深情;中下之士,信妖祥以自惧。但神道是以助教,而不可以为教。神之则惑众,去之则害宜,故其言若有若无,其事若信若不信,期于大通而已矣。经典之文不明言咎恶,而《公》家董仲舒、何休及刘歆等以为发无不应,是知言征祥之义,未悟劝沮之方,杜预论之当矣。(卷12之2,页4)
此段疏文对圣人“假灵神以为鉴戒”之理剖析甚为精微,可作为研究古代中国知识分子宗教观之珍贵材料。此外,《正义》诠《诗》,对“天命”问题亦有所阐释,兹不具引。
4.阐释义例
《正义》诠释经、注,对其中所蕴含之义例或“不为例”之处,常有所论析。如《正义》疏《周颂·谱》云:“《风》、《雅》比篇,既有义理,《颂》亦当有也。”(卷19之1,页4)此谓《风》、《雅》、《颂》篇次之排列,皆有其义,已见前节所论。又如《周南·关雎·序》:“《关雎》,后妃之德也。”《正义》疏《序》云:
此篇言后妃性行和谐,贞专化下,寤寐求贤,供奉职事,是后妃之德也。……二《南》之《风》实文王之化,而美后妃之德者,以夫妇之性,人伦之重,故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敬,是以《诗》者歌其性情,阴阳为重,所以《诗》之为体,多序男女之事。不言“美后妃”者,此诗之作,直是感其德泽,歌其性行,欲以发扬圣化,示语未知,非是褒赏后妃能为此行也。正经例不言“美”,皆此意也。其变《诗》则政教已失,为恶者多,苟能为善,则赏其善事。征伐狁,始见忧国之心;瞻仰昊天,方知求雨之切。意与正经有异,故《序》每篇言“美”也。(卷1之1,页4)
案:依《序》说,《关雎》既旨在赞美后妃之德,然《序》文仅言“《关雎》,后妃之德也。”不言“美”,故《正义》此处释《序》,乃揭示《序》文“正经例不言美”之体例也。
此外,《正义》对经、注“无义例”之处,亦加以辨析。如其疏首卷“周南关雎诂训传第一”标题,对《诗经》篇名之取名,认为“名篇之例,义无定准,多不过五,少才取一。或偏举两字,或全取一句,偏举则或上或下,全取则或尽或余”。并推测其原因,云:“岂古人之无常,何立名之异与?以作非一人,故名无定目。”(卷1之1,页1)《正义》盖以为《诗经》篇名系作者所自定,因作者非一,故其名篇乃无一定之“义例”也。
自汉代以来,解经著作中即有“条例”一类,由经或传注中推求其条例。然《毛诗》《序》、《传》、《笺》中未特言“例”,《正义》诠解经、注之义例,对《序》、《传》、《笺》而言,亦为一种发展。
由以上所论,可知自汉至唐,诠释《毛诗》之著作间,除有承袭之关系外,因时代之推移,其诠释亦有所发展。
五、《毛诗注疏》诠释之得失
《毛诗注疏》之诠释系统由《序》、《传》、《笺》、《正义》等四部分所组成,代表中国自东汉至唐代间《诗经》诠释传统之主流,其影响既深且远。今日欲充分评论其得失,实非易事。以下拟就“解经方式”、“解经特性”、“解经价值”等三方面略作讨论。
(一)解经方式方面
《毛诗注疏》中之四种著作,以类别区别,《序》、《传》、《笺》为注,《正义》为疏。前三者虽同为注体,其诠释方式及作用仍有不同。大体而言,《序》以阐释《诗》旨为主,罕言训诂。《传》解经文训诂,兼及修辞、史事、典故、义理等。《笺》解经、《序》、《传》之训诂、名物制度、修辞、史实、义理思想等。相对于汉代今文家盛行之诠释著作,《序》、《传》、《笺》之诠解代表古文家之传统,即重视古字、古义之训解,与今文家章句之学繁文缛说有别。又:据《毛诗正义》所述,“就经为注”之解经形式始于东汉马融(79—166)之《周官传》。马融为古文家,郑《笺》就经、《序》、《传》为注盖即袭自马融。就经为注,则所解有所限制,故较不易泛滥。此种注经形式乃成为东汉以降解经著作之主流。
《正义》为义疏之体,南北朝义疏之兴起,远绍汉代章句之学,近承晋代经义,且受佛家讲经风气之影响。其体依一家之注以解经,经、注并释。《正义》依《序》、《传》、《笺》为疏,所解较注为详明。然其弊则易流于细琐。如《大雅·灵台·序》:“《灵台》,民始附也。文王受命而民乐其有灵德以及鸟兽昆虫焉。”郑《笺》云:“天子有灵台者,所以观祲象,察气之妖祥也。文王受命而作邑于丰,立灵台。”(卷16之5,页1)《正义》疏《笺》云:“此灵台所处,在国之西郊,诸儒以无正文,故其说多异。”(卷16之5,页2)其下《正义》历引许慎(约58—147)《五经异义》、郑玄《驳五经异义》、卢植(?—192)《礼记注》、蔡邕(132—192)《月令论》、颖子容《春秋释例》、袁准《正论》等说,以论述灵台、辟廱、明堂、太庙、太学间之关系,其结论谓袁准《正论》“可以申明郑意”。《正义》此疏,以二千余言论述有关“灵台”问题,实未免于繁琐矣。
《毛诗注疏》由《序》、《传》、《笺》、《正义》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前人屡言“注不驳经”、“疏不破注”,此就大体而言,诚有其理。然注以解经,解经者依其所持之经义以诠释经文,藉经文以寄寓理想,此种“寓作于述”之方式,虽未驳经,实已达“经为我用”之目的。又义疏本无“不破注”之体例,至唐修《正义》,始删去多数违注之说。《正义》解经,虽多依《序》、《传》、《笺》为说,然并非全无新意,已如前述。
《毛诗》由《序》、《传》、《笺》、《正义》间之传承与发展,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此为其优点。然《毛诗》以政治教化为主要目的之诠释性格,自汉迄唐皆未改变。此种强烈规范性造成经典诠释风格之稳定,然亦限制其创造性。直至宋代,对《诗经》之诠释方向始有较大之改变。
(二)解经特性方面
《毛诗注疏》以阐释《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为其最主要之诠释内容。为能使《诗经》发挥其政治教化之作用,故《毛诗》学派之诠释乃比附史事,区分《风》、《雅》正变,藉美、刺以达鉴戒之功能。在实际诠释过程中,为使诗文与此诠释架构密合无间,则须藉种种方法以求经义之通畅,于此乃显现其解经特性。如《郑风·有女同车·序》:“《有女同车》,刺忽也。郑人刺忽之不昏于齐。太子忽尝有功于齐,齐侯请妻之。齐女贤而不取,卒以无大国之助,至于见逐,故国人刺之。”(卷4之3,页6)其首章云:“有女同车,颜如舜华。将翱将翔,佩玉琼琚。彼美孟姜,洵美且都。”毛《传》云:“亲迎同车也。(下略)”郑《笺》云:“郑人刺忽不取齐女亲迎与之同车,故称同车之礼,齐女之美。”《正义》疏《序》云:
忽宜娶齐女,与之同车,而忽不娶,故经二章皆假言郑忽实娶齐女与之同车之事以刺之。(卷4之3,页6)
又疏首章经文云:
郑人刺忽不娶齐女,假言忽实娶之与之同车。言有女与郑忽同车,此女之美,其颜色如舜木之华然,其将翱将翔之时,所佩之玉是琼琚之玉,言其玉声和谐,行步中节也。又叹美之,言彼美好之孟姜,信美好而又且闲习妇礼。如此之美而忽不娶,使无大国之助,故刺之。(卷4之3,页7)
案:《有女同车》于《毛诗》诠释系统中属于“变风”,《序》解其诗旨,谓此诗乃刺郑公子忽不昏于齐,以至于见逐,此盖比附郑国史事以见公子择偶之重要。然此诗二章皆陈同车女子之美与德,未显“刺忽”之义,故须藉“假言”之角度以诠释,使诗文与诗义密合也。由此例可以见出《毛诗注疏》之解经特性。基于此种特性,其诠解使《诗经》提升至经典之层次,可以作为政治教化之指南,然其缺点,则易使《诗》之诠释流于穿凿附会。
《毛诗注疏》之解经特性,使其重视《诗》与“礼”之关系,此亦显现《毛诗》学者将《诗》“经典化”之企图。然后世学者对此则颇有批评,如宋王应麟(1223—1296)《困学纪闻》卷3云:“郑学长于礼,以礼训《诗》,是案迹而议性情也。”清皮锡瑞《经学通论》云:“郑《笺》之失在以礼解《诗》。”因重视礼乐教化而忽略《诗经》中丰富之性情,此尤为现代学者指摘《毛诗》诠释缺失之重点。
(三)解经价值方面
《毛诗注疏》代表中国自东汉至唐代《诗经》诠释传统之主流,欲了解此阶段中国知识分子对《诗经》之观点,则《毛诗注疏》为最重要之材料。清代学者颇强调注疏之重要,如阮元《江西校刻宋本十三经注疏书后》云:
窃谓士人读书,当从经学始,经学当从注疏始。空疏之士,高明之徒,读注疏不终卷而思卧者,是不能潜心研索,终身不知有圣贤诸儒经传之学矣。
阮氏此在强调注疏对研经之重要性。自宋代之后,因治经风气之转变,故渐废弃汉唐注疏而另立新途。然宋代学者亦有惋惜注疏之废者。如南宋晁公武(1105—1180)《郡斋读书志》“《毛诗正义》四十卷”条云:
右唐孔颖达等撰。据刘炫、刘焯疏为本,删其所繁而增其所简云。自晋室东迁,学有南北之异。南学简约,得其英华;北学深博,穷其枝叶。至颖达始著义疏混南北之异,虽未必尽得圣人之意,而刑名度数亦已详矣。自兹以后,大而郊社宗庙,细而冠婚丧祭,其仪法莫不本此。元丰以来,废而不用,甚无谓也。
此对《正义》之价值亦颇予肯定。考六朝《毛诗》学之著作,今皆亡佚不全,其中存于《正义》所征引者,则可藉以知其梗概。今人潘重规先生《五经正义探源》一文中云:
余尝以为六朝义疏之学,百川并流,而以唐人《正义》为壑谷。盖六朝义疏之制,实汉学之津梁,而唐人经疏,又六朝经说之总汇。唐疏之底蕴明,而后六朝之经说出。
据此可知,《正义》可作为研究六朝《诗经》学之重要凭借。
《毛诗注疏》除作为解经著作而存在外,其自身亦为研究中国思想史之珍贵材料。如日本学者吉川幸次郎(1904—1980)即对《正义》在“中国精神史”研究上之价值,给予极高之评价,吉川氏在《东方文化研究所经学文学研究室毛诗正义校定资料解说》一文中云:
盖作为中国精神史之资料,《正义》颇具价值。首先,无庸费辞,《正义》乃是对于作为中国人实践规范之“五经”及汉、魏人加诸其上之注,给予详明之解释,此种解释超越其他注释而成为最具势力者。考察其势力之由来,乃因对“五经”之字句,自汉以来不断反复讨论,至此书乃显现一种稳定。所谓“显现稳定”者,不外乎言:历经数世纪之讨论,使“经”之解释得到洗炼与淘汰,乃至获得最符合中国人常识之解释。……当然,《正义》中之解释,被认为乃歪曲“经”之原义者,亦为数不少。然此部分,就了解中国人之精神而言,仍为极重要之资料。有甚多情况,《正义》歪曲之解释,较诸被推定为符合经之原意者,更合乎中国人之普遍精神。
吉川氏所言,虽泛论诸经《正义》,然就《毛诗正义》观之,其论亦颇中肯綮。
宋人研读《诗经》,逐渐废弃注疏而另立他途。至清代,则又有求索毛、郑古义者。今日研《诗》,途径既多,纠《注疏》之失者,颇不鲜见。“后妃之德”、“风雅正变”之说已成历史陈迹,不复为今日学者诠《诗》之重要依据矣。
六、结论
本文从形式结构、诠释内容、传承发展、诠释得失等四方面论述《毛诗注疏》对《诗经》之诠释。经由本文所论,可知《毛诗注疏》今虽集为一书,其中实包含《序》、《传》、《笺》、《正义》等四种《毛诗》诠释著作。东汉末叶,郑玄据《序》、《传》为《笺》,其时《笺》应已与《序》、《传》相连。唐代修撰《毛诗正义》,其初《正义》乃单行,不与经、《序》、《传》、《笺》相并,至南宋始见注、疏合刻。《毛诗注疏》之诠释内容,除对诗旨、字词、章句、篇次、文法、修辞等之诠释外,其最重要之主体乃在阐扬《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故每从“礼”之角度以诠《诗》。《毛诗》学派由《序》、《传》至《笺》以及由《笺》至《正义》,其诠释除具有传承之关系之外,亦有所发展。《毛诗注疏》之诠释虽得失各具,今日欲了解中国由汉至唐《诗经》诠释传统之内容与历史发展,此书仍为最重要之材料。又:《毛诗注疏》虽为解经著作,其诠释内容中蕴含极多有关古代文法、修辞、思想等之研究材料,值得现代学者参考。
《台大中文学报》,第20期,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系,2004年6月。
贰、论标点本《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中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