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甲制度的实施
府县建立后,中央政府颁行的重要制度也在楚雄地区得到了执行。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每十年一造黄册,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供应之事皆责焉”(86)。根据黄册之记载,明政府建立起基层乡里组织——里甲,以征发赋税和徭役,并管理基层事务。黄册和里甲制度在中原地区得以广泛实施,在云南楚雄地区亦得到了推广。万历《明会典》载:“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87)按照明政府的规定,无论是流官府、土官驯熟府,还是“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都应攒造黄册,区别只在于是否依从定式。梁方仲考证了各省黄册编纂的数量,其中云南黄册数量远少于内地,洪武初年仅有219册,弘治十五年(1501)增至641册,而经济发达的南直隶洪武初年为10155册,弘治十五年13385册。(88)之所以云南黄册编纂的数量如此之少,与当时云南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下,里甲“不拘定式,从实编造”不无关系。如嘉靖《寻甸府志》称民户共编为7里1150户,20834口。(89)
在中原地区,广泛登记和执行的赋役黄册,乃以里甲制度为基础。里甲,不仅是户籍登记组织,更是供纳赋役的单位。只要控制了土地和人口,就控制了国家的财政基础。明初,朱守仁在楚雄“授以田里”,是否亦建立了里甲制度和黄册制度呢?《读史方舆纪要》载楚雄“县丞杨氏世袭,编户十里;广通县,编户四里;定远县,编户五里;定边县,编户五里;嘉县,编户二里;南安州,编户五里;镇南州,编户四里。州同杨氏,州判陈氏,世袭”。(90)姚安军民府所辖姚州、大姚县分别编户四里,共八里。(91)武定军民府和曲州编户七里,领县南甸编户四里,元谋编户五里;禄劝州编户三里,领县石旧编户四里。(92)不过,上述编里数据并非一成不变,如“定远县旧制编四里:曰清和;曰紫甸;曰松长;曰宝泉。续增二里:曰和义;曰德化,复分宝泉为二里,共七里。因兵燹以来,户口消长,并紫甸、何义为一里,曰紫义;并松长、宝泉为一里,曰松宝,黑琅二井编入松宝”(93)。
由此可见,在楚雄彝族先民地区,洪武年间推行的里甲制度亦得以展开。不过,楚雄府所辖各州县所编里偏少,可能只局限于外来移民聚居的地方,或是靠近府、州、县城的区域,而且没有采用中原地区“110户为一里,10户为一甲”的编制方法。明廷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里甲黄册制度,是因为里甲是户籍管理和催征赋役的系统,不同于宋元以来一直存在的自然聚落系统。尤其是“边远玩野之处”,可通过户籍和赋役管理,来维护边疆稳定和不同民族间的融合,以达到“以夏化夷”、怀柔远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