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乡村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屏蔽了饱受新古典发展经济学非议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10)(11),但由于历史上一些乡村政策存在的制度缺陷,乡村建设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交易费用与制度成本。这种成本在扶贫领域集中体现为乡村扶贫效率下降和福利损失,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映衬下,又更集中地表现为乡村内部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实施精准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两块基石,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期间分配与再分配不均衡(12)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只不过二者在解决此问题上所立足的维度有所区别。
贫困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我国自1949年以来开展的五次大规模扶贫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这些输血式、普惠式大规模扶贫活动通过一般性的资源配置调整方式解决了大部分人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输血式、普惠式扶贫的瞄准对象不精准,外部资源输送进入社区时往往会出现精英捕获,扶贫资源渐渐向基层精英和经济基础好、容易出政绩的村庄倾斜,出现了张五常所说“捐助的人不容易把钱交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手上”的现象(13)。这就使输血式、普惠式扶贫效率下降,一般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普通激励手段难以解决当前面临的区域性贫困和阶层性贫困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提出精准脱贫方略着力于解决这一问题。精准脱贫的理论意义在于其试图通过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来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达到提高脱贫效率的目的。精准脱贫方略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中国乡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由2013年的8249万人减少到2017年的3046万人,同时,这一方略对非贫困乡村的发展也产生了显著的正外部性(14)。值得注意的是,精准脱贫虽然通过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了扶贫效率,但从长期来看,“运动式”的精准脱贫各项政策对于动态贫困问题是否长期有效尚有待时间验证。
精准脱贫目标在于解决贫困群众基础的生存发展需求,而乡村振兴旨在减少城乡福利差异,同时,要不断满足乡村居民的更高层次发展需要。乡村振兴可以被认为是对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经济体制的一次系统反思,其目的在于减少城乡二元结构下工业主导农业和城市主导乡村的非均衡发展模式所造成的乡村凋敝(15)(16)。在极化效应下,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向城市集中流动,逐渐形成城市愈加繁荣,乡村的中心—边缘经济愈加落后,城乡在收入、社会保障、教育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上差距不断拉大(17)。在这样的前提下,乡村振兴战略应运而生。事实上,乡村振兴不仅是要从经济上改善城乡关系,而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个方面对乡村进行全面升级,引导城乡资源配置优化,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福利均衡。显然,城乡融合发展和福利均衡的实现对于精准脱贫意义重大:一方面,乡村贫困居民脱贫和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城乡融合发展和福利均衡补齐了短板,这是城乡融合发展和福利均衡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个方面的全面升级对于推动形成脱贫稳定长效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乡村振兴和精准脱贫的理论逻辑链条是: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精准扶贫通过政策性措施,精确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推进脱贫攻坚,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稳定脱贫内生动力的形成需要更长效的机制;乡村振兴在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过程中,天然地强化了脱贫内生动力,降低了精准脱贫的制度费用;同时,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短板效应,精准脱贫解决了乡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弥补了乡村振兴的最低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