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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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和审计人员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亦称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构成,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一、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种类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国家审计人员的组成

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厅厅长、审计局局长、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长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副审计长协助审计长的工作,并对审计长负责。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厅、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罢免条件: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而且不再适宜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除上述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

(五)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一个由联合国成员国的最高审计机关组成的永久性国际审计组织,联合国组织及其任何一个专门中的所有成员国的最高审计组织均可参加,但各国政府对国际审计组织不承担任何义务。

二、民间审计组织及其审计人员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95家,其中,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40家,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1家。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

1.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中组织形式的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2.主要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例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具体业务主要包括: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法律咨询、人力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工程造价、IT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开展审计和咨询业务。

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账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述各项业务。

3.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在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称为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1)考试资格: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2)考试形式和内容。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案。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在财政部的领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1.主要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主要职责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在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