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文化(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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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私盐的形态及产生的原因 (1)

周劲(2)

在唐朝前期,即安史之乱之前,政治安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政府长期对盐实行低税甚至无税政策,盐价非常低廉。自618年唐朝建立起到758年第五琦实施盐专卖法,这141年间唐朝政府对盐业的生产销售实行无税制,食盐自由生产和流通,根本不存在私盐问题。“安史之乱”后,国家经济困窘,唐政府为了开辟财源,巩固统治,实行了盐专卖政策,通过垄断盐价来增加政府收入。

唐代的盐专卖政策,源于颜真卿。唐天宝末年,正值安史之乱,政府军费不足,河北招讨史颜真卿创造性地收景城的盐业归国有,再将食盐运销至各地取得军费。第五琦主持盐政时,食盐生产流通的形式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刘晏当权时期,继承和发展了第五琦的盐法,曾仰丰在《中国盐政史》中将其形式概括为“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五大纲领”。刘晏的功绩在于完善了第五琦的榷盐制并使之成为自德宗以后长期遵循的盐业政策,刘晏盐法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唐朝后期实行盐专卖法的共同点是政府严格控制食盐的生产,将食盐低价收购后高价卖出。过高的盐价使有的百姓买不起官盐,被迫“淡食”,一些人则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逃避唐朝政府对食盐的加价,想尽办法从食盐的生产、运输环节出卖私盐。在这种情况下,低廉的私盐便产生了。

一、私盐的形式

自唐朝中期盐专卖法实施之后,食盐的开采、制作成本远远低于食盐的销售价格。最初,盐专卖机构的利润率约为1000%,食盐的成本大概为食盐销售价格的1/11,其间的巨大差价引得不少人甘冒生命危险贩卖私盐,贩卖私盐的人群涵盖了与盐业流通密切相关的生产和运输、消费领域,包括食盐生产者、销售食盐的盐专卖商、盐枭和享有特权的商人等。

(一)生产者贩私

陈国灿在《唐代的盐户》中认为,唐朝的盐业生产者统称为盐户。盐户有合法盐户和非法盐户之分。合法的盐户也叫亭户,就是在唐朝“免除杂徭、受监院控制的盐业劳动者,不论是近山、靠海还是傍井,概可名之为亭户”(3)。非法的盐户是指“逃避官府监督和控制,私自制盐的非法盐民”,唐朝政府常称他们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碱煎贼”等。

非法盐户生产的本身就是私盐,有的合法盐户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生产私盐。到了唐朝中后期,合法盐户贩卖私盐的规模相当大,贞元时“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私籴犯法,末尝少息”(4)。此时亭户贩卖私盐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而且屡禁不止,就算到处是“巡捕之卒”,贩卖私盐活动也一点儿没有减少,亭户贩卖活动多而且政府根本无法控制。在罗浮山附近就有盐户因为贩卖私盐而逃亡,“唐贞元中有盐户犯禁逃于罗浮山深入第十三岭”(5),这里的“犯禁”似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就是盐户不堪忍受政府的盘剥,违反规定而私自脱离盐籍,逃跑于深山之中;另一种解释即私自把盐直接出卖私盐贩获利,为逃避政府的惩罚而逃跑到深山。合法盐户贩卖私盐的方式是内外勾结共同贩卖私盐,也就是说合法盐户身隶盐籍,没有人身自由,不可能参与私盐运输和销售环节,只能把自己生产的盐卖给私盐贩去运输和销售。关于亭户是怎么贩卖私盐的,《册府元龟》中记载的方式就有,在文宗、武宗的时候,私盐贩与合法盐户勾结共同走私盐,在两池地区“弓矢射所繇等,昼夜只于池内简巡,其壕篱外面山林掩映、村栅相次,每有奸人兴心结构,必须与村人相熟,乃敢下手,若或无人勾致,即远贼不敢自来”(6)。由此可见,私盐贩要得到唐政府控制的海盐、池盐、井盐是很困难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合法盐户的帮助下合伙贩私。

私自制盐的非法盐民通过采用特殊的制盐方式和选择唐政府盐业管理薄弱的地区来制取私盐。在对盐业管理最为严格的池盐产地,难以偷盗盐池水生产盐,非法盐民用于生产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偷取盐池边富含盐分的碱土生产私盐,唐政府为了杜绝这种违法行为,规定“盗刮碱土一斗,比盐一升”;另一种则是由于盐池旁边的水柏树含有盐分,非法盐民把柏树烧成灰后用于制盐,唐政府对这种违法行为也严加打击,规定“采灰一斗,比盐一斤论罪”。在唐政府盐业管理薄弱的地区,“煎贩之徒,无由止绝”(7),依然存在生产私盐的现象。在偏僻的岭南沿海一带,商人私自组织生产“野煎盐”。“野煎盐:广人煮海其□无限。商人纳榷,计价极微数。内有恩州场、石桥场,俯迎沧溟,去府最远。商人于所司给一百榷课,支销杂货二三千。及往本场,盐并官给,无官给者,遣商人……自收海水煎盐之,谓之野盐。易得如此也。”

(二)销售者贩私

自唐代中期,实行刘晏盐法之后,既有合法盐专卖商,受政府承认,身隶“盐籍”。政府在盐产地设立盐官,盐官低价收购盐户所产之盐,再把这些盐高价卖给盐商,盐商再把这些盐卖给普通消费者。同时,还有一些非法私盐贩,不受政府承认,冒着被政府严惩的危险,直接购买盐户或非法盐业生产者所产之盐再转卖给普通消费者。在私盐的巨大利益驱动下,部分合法的盐专卖商和私盐贩都从事着私盐活动。

肃宗宝应元年(762年),刘晏接替第五琦,全面掌管全国经济,主持盐、铁转运事务,实行盐专卖。刘晏把第五琦“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盐法发展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把盐商纳入盐专卖系统。盐专卖商是政府盐利的实现者,地位重要,享有特权,他们往往利用特权从事获利更高的走私活动。在文宗时,“江淮富家大户,纳利殊少,影庇至多,私贩茶盐,颇扰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8),这些富家大户已经很富有,但依然贪得无厌,在自己享有的特权的帮助下,通过私贩茶、盐获利。更有甚者,州县对盐专卖商贩私行为根本不敢制止,武宗《加尊号赦文》:“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犯条法,州县不敢追呼。”(9)还有一些大地主、大商人花费巨大的代价成为盐专卖商就是为了给自己贩私盐进而获得高额利润做掩护,如“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别营禆贩,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10)

(三)盐枭贩私

盐枭,是指唐朝中后期专门贩卖私盐的人,他们没有被列入政府盐籍而非法从事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盐枭以低价收购盐户生产的盐或者自己生产私盐,不经唐朝政府的加价,同时用比盐专卖商低的价格把盐卖给普通消费者,实质上就是拿走了本属于唐朝政府的盐业利润。唐朝政府对这种与政府争利的行为当然是严惩不贷。

有的贩私盐者是普通贫苦劳动者,甚至是女性。杜甫《十二月一日三首》中有:“负盐出井此溪女,打鼔发船何郡郎。”《负薪行》中,云阳妇女或精疲力竭地登上白帝城卖柴,或冒着生命危险去贩私:“筋力登危集市门,死生射利兼盐井。”“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开采和煮制井盐费时、费力,制盐成本比海盐和池盐高昂,即便走私贩卖,利润也有限。

为了保证政府在海盐、池盐、井盐中的稳定、高额盐利,唐朝政府从专卖法开始就实行了销界政策,违反的将以私盐论处。唐宣宗时度支使奏:“捉获越界私盐……推勘是(实),合抵死刑者,承前并各准元敕极法处分。”(11)

史书上记载的海盐和池盐盐枭较多,他们积累了大量财富,有的甚至发展成为颠覆唐朝政府的力量,如“余姚民徐泽专渔盐之利,慈溪民陈瑊冒名仕至县令,皆豪纵,州不能制”(12)。徐泽因为专渔盐之利,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当地豪纵,势力很大,当时州政府已经不能制约他了。宣宗时,“两池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13)。穆宗时,捕到“先动乌白池盐女子拓跋三娘并婢二人”(14),这些人都是私贩池盐的盐枭。通过河流贩私盐也是盐枭运输私盐的重要方式,如“王智兴镇徐州……文宗太和二年三月,智兴奏于棣州界,破贼五百余人烧却棣州三面城门,九月智兴奏于黄河北阳信县,破沧州贼收得盐船五只盐三万石”(15)。这种私盐运输方式运量大,路途远,易被政府发现。在唐朝末期,唐朝政府中央政权衰微,群雄并起,一些地方割据政权的首领原来就是盐枭。“(黄)巢与王仙芝皆以贩私盐为事,巢善骑射,喜任侠,粗涉书传,屡举进士不第”,黄巢和王仙芝后来成为唐朝末期著名的农民起义军首领,给唐朝政府以沉重打击,黄巢甚至一度带领起义军攻入唐都长安。五代十国时期的国君有的也与盐枭关系密切,如南唐徐之养父徐温,海州朐人,“会唐末大乱,贩盐为盗,从吴武王杨行密起合肥”,有“劲兵数万”(16)。另外,前蜀开国君主王建,“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17)。还有,吴越王钱镠也是贩盐起家,“以贩盐为盗”“每担盐斤有二百余,行走甚捷”(18)。以上这些人都与贩卖私盐有着莫大的渊源。

到唐朝后期,贩卖私盐日益猖獗,这些盐枭往往以武装走私私盐,因此受到政府的严厉镇压,就算有国家大赦,也不能被免,武宗时“如闻江淮诸道,私盐贼盗,多结群党,兼持兵动盗,及贩卖私盐,因缘便有大劫。江贼有杖者,虽未杀人,不在该恩之限”(19)

(四)政府官员贩私

唐代官员经商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方式之一,就是“官员以肥己为目的,使用直接或间接,明显或隐蔽等不同方式经营商业,并凭借其政治权力,极力掠夺高额的商业利润,这纯属个人的致富活动” (20)。少数官员利用自己特殊的政治特权贩卖私盐就属于这种情况。据记载,在武宗会昌三年四月,“卖铁、煮盐”获利往往高达“数万缗”,这就远远高于官员的俸禄。(21)

捉钱令史本不是政府官员,要转化成政府官员是有一定条件的。捉钱令史首先“能估贩家足赀财”,才可以“录牒吏部,即依补拟”,若是能“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百,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受职,有国家者尝笑汉代卖官,今开此路颇类于彼”,部分有官职的捉钱令史也会“逐利江淮之间,鬻茶盐以挠法”(22),也就是一边为官一边贩私盐获利。

二、产生私盐的原因

私盐产生于唐朝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实行盐专卖之后。贩卖私盐既影响了唐朝的财政收入也瓦解了唐朝的统治,势力逐渐强大的盐枭也成为促使唐政府倒台的力量之一,私盐现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私盐的成因复杂,有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盐业制度的缺陷

唐朝中期自盐专卖法实行后,政府长期实行严格控制盐的制度。管理盐的机构,中央有度支使和盐铁使,地方有盐监、盐场、巡院。刘晏是著名的理财家,盐业管理体系经他整理后日臻严密,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董诰评价唐朝的榷盐制度道:“夫榷盐之重弊,失于商徒操利权,州县不奉法,贾太重而吏太烦,布帛精粗不中数矣。”(23)这种制度的弊端有三个:其一,榷盐商人专享着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特权,对政府批发给他们的盐肆意加价,牟取利益;其二,州县不按国家法规对待榷盐;其三,盐业机构中存在大量冗官。

一方面是政府和商人攫取巨额盐利,一方面却是生产者获利极少。“八年四月,盐铁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应管江淮兖郓等盐院,元和七年计收盐钱六百七十八万四千四百贯,比未改法以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九十贯,其二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贯充粜盐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贯充榷利,请以利付度支收管从之。”(24)盐本仅为当年盐利的1/8,也就是说政府对盐户的收购价是政府对盐专卖商出售价的1/8,利润率高达700%,可谓暴利!因为私盐贩出价更高,盐户甘愿冒着被政府严惩的风险,把盐卖给私盐贩。

唐代盐业专卖制度导致了商人的两极分化。刘晏设计产权制度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独特的商人阶层——盐商,也造就了盐商对官僚政治依附的独特性格。盐商“不属州县属天子”,在中央政府羽翼的保护下迅速积累起巨额的社会财富。“榷盐商龚播,起初贫困,以贩鬻蔬果为业。自为榷盐商后,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竟为三蜀大贾。”(25)刘禹锡在《贾客词》中慨然叹道:“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随着国家榷税范围扩大到茶、酒业,茶商、酒商与盐商一道形成了唐后期特殊的商人阶层,因其经济、政治方面的特殊性,笔者把他们统称为体制内商人。由于在政治上享有种种特权,盐商有更多的机会交结官僚,参与政治。唐朝后期,少数盐商子弟如毕等人还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但是,这些进入官场的盐商子弟,不可能成为商人阶层在政治上的代理人,而是成为官僚阶层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在盐商身上,最能体现中国传统商人特有的社会性格及其历史命运。……盐商为传统中国的特产。在帝国绝大多数年代,他们之中能暴富者,多走官商串联、权钱交易的门路,老实经营者的处境则始终不脱‘艰难’两字。”那些没有家资入籍的中小商人被挡在了制度的门槛之外,成为体制外的商人,他们没有机会参与这次产权的重新划定与财富的重新分配。更多的商人通过走私来获取盐利,这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大大降低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因为经销食盐利润很高,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从事食盐走私,众多农民加入贩卖私盐的行列,导致农业税的税基逐渐被腐蚀,进一步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此,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盐走私。私盐贩为了对抗政府的缉捕,组织了自己的武装。私盐贩在与政府的对抗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并在唐末五代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王仙芝、黄巢选择在国家体制外反抗政府,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农民战争,动摇了唐王朝的统治根基。王建、钱镠等人选择了进入国家体制内,在镇压黄巢起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并在唐末藩镇兼并战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五代十国割据政权的创立者。(26)

1.税收制度倚重盐业收入,人民负担重

每当财政困难时就提高盐价。用于食盐消费的支出在全部生活费用中的比例大为增加,普通贫苦人户不得不减少其消费量,以致人民有淡食者。——长庆时,“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27)。因此,一般百姓会选择冒险购买价格低廉的私盐,边远偏僻地区的百姓在盐专卖商不愿供应食盐的情况下,也只能接受私盐。

2.盐籍制度

盐籍是指政府特别为盐户和盐专卖商建立的户籍。拥有盐籍的盐户和盐专卖商除去两税外不承担其他徭役,其中的盐专卖商“不属州县属天子”,拥有与众不同的特权。盐商往往是有权有势的大家,元和初,“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私室”。德宗时,盐价涨了2倍多,只有实力雄厚的大盐商才能负担得起高昂的盐价。同时,唐中央政府出于稳定获利的考虑规定了盐专卖商购官盐的数量,武宗时“庄属三司及茶、盐商人,各据所在场、监正额人名,牒报本贯州县……其茶、盐商,仍定斤石多少,以为限约”(28),在销售量的限制下,经济实力弱小的中小盐商无力购盐,看着那些盐专卖商不断用盐专卖的利润扩充财富,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贩卖价格低廉的私盐,加入了贩卖私盐的队伍。

3.销界制度

在实现盐专卖法之前,盐具有普通商品的一切属性,如自由流通、价格在体现价值时按供求关系波动。从唐代运费高昂的角度考虑,百姓一般会就近选择食盐,若本地不产食盐或者本地所产食盐没有价格优势,则会选择远道销运的食盐。盐专卖法实施之后,食盐流通被政府综合规划、严格控制,食盐形成了明确的流通范围。如建中元年(780年),刘晏“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时自许、汝、郑、邓之西,皆食河东池盐,度支主之;汴、滑、唐、蔡之东,皆食海盐,晏主之”(29)。由于刘晏当时为盐铁使,因此,由度支使和盐铁使分管东部池盐或西部海盐。

划界销盐主要按海盐、池盐、井盐三大类销往不同的地区,池盐和井盐也可在同一销界内出现。唐代池盐的制作成本最低,池盐靠阳光和风力晒制而成,没有燃料消耗。海盐依然采用用燃料煮制的方式生产,成本较高。在唐代实行的销界政策可以使池盐保持较高价格而不受廉价海盐的冲击,最终保护了池盐的长期发展。但销界制度的弊端在于:为使整个食盐业保持大量利润而逃避竞争,一方面使得生产者不愿改进技术发展生产;另一方面使普通百姓长期承受高额盐价,对价格较低的私盐产生了需求。私盐贩也能利用各销界食盐的价格差异,通过把低盐价地区的盐销往高盐价地区来获利。政府对这种违反销界的贩私行为严加打击,如唐宣宗时“合抵死刑者,承前并各准元敕极法处分”。对越界私盐者处以死刑,说明了越界私盐的存在和政府对它的严厉态度。

(二)经济利益驱动贩私、买私

1.就场专卖的经济效率低

以《河东盐三千年》的观点(30),“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盐政改革家刘晏所创行的制度,则是违反食盐贸易或商业活动之规律的,它使盐货的流通环节增多,商品成本加重,较为严重地妨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因为整个盐业经济活动在理想的情况下只包括生产、运输、销售这三个环节,而官收盐户产品是政府为了从中牟利而生硬地加入进来的,有十分深厚的政府干预经济的味道。具体说来,这会产生两个直接的后果:首先,多增加了一个不必要的经济流通环节,会在无形中增加盐业流转的成本和浪费一定的时间。其次,国家利用本身的权力强制性地以较低价格将食盐从盐户那里购得,再加重价卖给普通百姓或盐专卖商。盐户和盐专卖商大体按经济规律从事经济活动,而国家参与盐业取得高额盐利却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自然没有提高效率的意愿,同时部分盐业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腐败也对盐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另外,国家收取盐户所产食盐的价格是很低的,劳动者的生产往往比较困苦,生产盐户缺乏生产积极性,不愿意提高食盐的生产效率。同时,政府参与控制盐业专卖的前提就是垄断,但垄断除打击了盐业生产者的积极性,还限制了食盐的自由流通,甚至任由食盐长途贩运。生产盐户所得的盐价加上官府的数倍利润及商人的运销利润,使得食盐的市场价格非常高昂。消费食盐的民间百姓深受其苦。史称,唐代宗时,食盐市价高得惊人,“河中(河东道之河中府)两池盐,斗钱三百”(31)。到了唐德宗时,仍然是由政府受益、商人赚利,双方有如同盟似地联合起来,共同坑勒消费者——百姓。“贞元四年(788年)……河中两池盐(解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32)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如此暴涨,无疑加重了城乡居民的经济负担,造成了百姓生活上的灾难。那时,“盐价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33),“榷价日贵,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升”(34)者。谷贱盐贵,农民负担很重,不得已而淡食,有的人铤而走险,不得已犯盐法之禁,贩卖私盐。其时,民间惧官盐而趋私盐,私贱官贵,所以在宪宗帝之后,贩卖私盐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成为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巡捕之卒,遍于州县”(35),也收效甚微。百姓从个人利益出发突破盐业禁令、违背盐法,想要摆脱政府与官商的控制,避免受到双方的控制和掠夺,但这种受政府与官商控制的局面直到唐末也没有得到改观。

2.民众的经济实力普遍下降

政府盐价总体呈现出上升的态势,总体维持在每斗三百文的高价,而百姓的购买力却在不断下降之中,购买官盐成为民众越来越重的负担。

史籍中有关盐价变革的史料有以下八条:

(1)建中三年五月,诏榷盐每一斗更加一百文。

(2)兴元元年诸道榷盐令中书门下度支裁减估价。

(3)贞元四年,江淮盐每斗加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加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三百七十。

(4)贞元末李锜奏江淮盐每斗减十钱以便民,末几复旧。

(5)永贞元年九月,江淮盐每斗减钱一百二十,榷二百五十,河中两盐每斗减二十六,榷三百。

(6)元和十年七月加峡内四监及三川盐估供军。

(7)长庆元年三月,盐铁使王播奏诸道院盐粜商人,每斗加五十文,通旧三百文价。

(8)长庆元年十二月,江淮粜盐,加价有差,以助军用。

可见,唐代的盐专卖制度从乾元元年(758年)实行以来,盐价从专卖之前的每斗十文一路飙升到了最高每斗三百七十文。政府拼命获利,而人民却备受食盐加价之苦。

随着唐中叶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受到破坏,广大劳动者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各种封建剥削日益加重,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农民大批破产或流亡,无力购买食盐,政府的赋税也无法得到保障。不少农民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成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有的农民逃入深山老林为“盗”或“寇”,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涌入城市,成为商贩、杂役、雇工或无业游民。在这种情况下,生存尚有困难,当然就不惜犯法购买价格更为低廉的私盐了。

3.官员利用职权经营商业

盐专卖是政府的商业行为,官员是商业行为的执行者,这便于他们熟知商业流程及取得商业信息。唐朝政府的经商活动不仅终唐一世几乎从未停止过,而且形式多样。例如,为了弥补国家所拨经费的不足,唐政府设置了公廨钱制度,中央和地方各单位都可以得到数量不等的钱帛充当本钱放贷营利以满足公廨之需。又如,唐政府还推行专卖制度,通过专卖制度,政府也获得了高额商业利润。唐政府还与周边少数民族进行互市贸易,如玄宗于开元九年(721年)曾说:“国家买突厥羊马,突厥受国家缯帛,彼此丰给。”(36)玄宗天宝初,王忠嗣在朔方,“每至互市时,即高估马价以诱之,诸蕃闻之,竟来求市,来辄买之,故蕃马益少而汉军益壮”(37)。唐政府的这些经商活动必然会对官员经商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而其所获丰厚商利对官员又是一种刺激,因而官员经商之风日益炽烈且难以禁绝也是自然的。另外,唐代官员的俸禄偏低,也是促使官员经商的一个重要原因。唐朝虽然处于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社会经济也有了极大的发展,但官员的俸禄还是较低的。考诸史册,唐代官员因俸禄偏低而生活拮据者不乏其人。唐代前期,国家奉行“关中本位政策”,重京官而轻外任,这使得许多外官生活困苦,因而贞观八年(634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曰:“今外官卑品,皆来得禄,故饥寒之切,夷、惠不能全其行。”(38)安史之乱后,藩镇崛起,地方势力坐大,于是又出现了重外任而轻京官的局面,这又使得许多在京城任职的官员生活日益拮据。据《陔余丛考》卷17《唐制内外官轻重先后不同》记载,代宗时“元载以仕进者多乐京师,恶其逼己,乃制俸禄,厚外官而薄京官。京官不能自给,常从外官乞贷”。如德宗兴元元年(784年),甚至连身为太子中舍人的姚况,在“旱蝗之岁,俸寡不自给竟以馁终”(39)。可见,当时京官的生活已穷困至极,无怪乎洪迈在其《容斋随笔》卷16《唐朝士俸微》中发出这样的感慨:“唐世朝士俸钱至微。”在微薄的俸禄收入不能满足官员正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他们不顾禁令而经商也是自然的选择。据记载,在武宗会昌三年四月,“卖铁、煮盐”获利往往高达“数万缗”(40),这种靠贩卖私盐获利的行为平衡了官员的俸禄不足与权力之间的矛盾。

(三)政治环境的恶化

1.唐德宗对盐法制度的调整

中国的皇帝制度从秦始皇建立到清末消亡,经历了2000多年的时间,既是封建社会繁荣的先进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朝的皇帝对国家关系密切,是最有权力的人,也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唐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达时期,皇帝制度对国家的影响也是极为深刻的。当时的唐朝后期著名文学家、哲学家和官员韩愈对皇帝制度评价说:“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41)正是因为皇帝权力至高无上,皇帝的昏庸与否决定了国家政策的优劣。具体对盐政而言也是如此。

德宗在盐法上的不明智,对盐法损害尤其大。唐代盐法从第五琦到刘晏时期,无论从内容还是从执行效果上都是很好的。第五琦实行新盐法后,唐朝政府在经济上“常户自租庸外无横赋,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42),使政府能够顺利渡过“安史之乱”带来的经济困窘局面。之后,刘晏改革盐法,取得的经济成绩更大,使盐利较以前增加了10倍达到600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馕、百官禄俸皆仰给焉”。因为听信谗言,德宗即位后不久便免去了刘晏的经济大权进而将其处死。刘晏时期实行的有效盐法受到破坏。德宗大幅提高盐价,“贞元四年,淮西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三百七十”。这样就使盐价从第五琦以来的每斗盐110文增加到每斗盐370文,价格猛增了2倍多,同时“商人乘时射利”。

德宗还废除了行之有效的常平盐制度。建中三年,户部侍郎赵赞说:“自陛下登基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未腾贵,此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兴军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需,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成都、杨、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唯贮斛斗、匹段、丝麻等,候物贵则下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人。从之。”(43)这说明,从德宗登基到建中三年,仅有京城设有常平盐,之后在地方设立有常平仓也主要是贮存“斛斗、匹段、丝麻”而没有直接提到贮盐。再根据郑海峰、王力平考证“德宗一朝近二十年间,施行常平盐的记载几乎没有,仅有一次赈济性举动”(44),同时“至有淡食者”,这也印证了正是地方常平盐的缺失导致人民无力购盐。

德宗错误的盐业政策,使得其当权时政府的盐价达到了唐朝最高点每斗370文,制盐的成本原本会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下降,在制盐成本没有什么变化时盐走私更加有利可图。常平盐是国家对盐价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德宗时期常平盐制度被破坏,使有的地方盐价畸高,也让普通人民乐于接受私盐。

2.官员的腐败影响盐业政策的实行

唐朝科举制由隋朝发展而来,体制更加完善,为唐朝政府选拔了很多杰出人才。科举制因为设置不科学,加上在封建社会的物质条件下,也存在不少消极的影响。不少真正有才华的人被科举拒之门外,甚至走上了危害国家的道路。唐末农民领袖黄巢的人生经历就是如此。黄巢在早期也是想通过科举考试为国家效力,出人头地。但总是事与愿违,“仙芝及其党尚君长,攻陷濮曹州,天平节度使薛崇出兵击之,不利。冤句人黄巢善骑射,喜任侠,麄涉书传,屡举进士不第,遂与仙芝共贩私盐。至是聚众应之,攻剽州县,民之困于厚敛者争归之,数月之间,众至数万”(45)。黄巢因为自己屡试不第,找不到体面的人生出路,随即踏上了贩卖私盐的道路。唐政府也没有料到,这个名落孙山的落魄之人正是把自己赶出都城长安的农民领袖。通过科举出仕成为读书人的主要手段,每次科举录用的人员有限,产生了大量的落榜士人,这些失意士人的少数可能选择以贩卖私盐为业。他们虽然为数可能较少,但都是有知识、有能力之人,他们对抗唐朝政府的能力又在普通私盐贩之上,政府对抗私盐贩的智力优势被削弱了。

唐朝盐业管理机构到后期日益腐败,盐官越来越多,效率却越来越低,场院的贪污奢侈现象层出不穷。盐业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职权侵吞盐利:“徐粲贞元中为御史中丞,主扬子院盐铁转运,粲既不理且以贿闻,判度支使窦参欲代之。副使班宏执不可,户部侍郎张滂至扬州按粲,逮仆妾子侄得赃巨万,乃徙岭表”(46),还有“权长孺为盐铁福建院官,元和四年十一月坐赃一万三百余贯……诏杖八十长流康州”(47)。李锜贪污的则是国家盐铁漕运的收入。“李锜,贞元中为浙西观察诸道盐铁转运等使,盐铁漕挽之利积于锜之私室而国计日耗。”(48)另外,“张宗本,穆宗时为山剑三川榷盐使,长庆元年坐盗用东川院及诸监院耗剩钱共一万五百余贯……决杖八十配流雷州”(49)

盐业官员因为通过非法手段得钱容易,奢侈之风也比比皆是。盐利收入是唐朝后期政府收入的大宗,一度达到了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因为掌握着巨额的财物,便于中饱私囊,朝野上下均以之为肥缺,“吴郡张辕,自奉天尉将调集。时李庶人锜在浙西,兼榷管,辕与之有旧,将往谒,具求资粮……。因转署毗陵郡盐铁场官,辕以职虽卑而利厚,遂受之……”官职的大小与官员的俸禄呈正比关系,“职虽卑而利厚”说明盐铁场官靠贪污致富已经成为社会公开的秘密,成为当时的潜规则。贞元中,李侍御史“官汴之盐铁”,无所事事,“日为酒,杀羊享宾客”(50)。这位李御史,天天喝酒、请客,首先是不专心于盐、铁事务;其次,他用于这些消费的钱也绝非正当。理财官吏贪赃枉法也十分普遍,生活也豪华非凡,“且凡为度支胥吏,不一岁,资累巨万,童马第宅,僭于王公”(51)。宣宗时,甚至“闾阎医工”也“因缘交通禁中”,皇帝于是“敕盐铁补场官”(52),虽然此事受到盐铁使的拒绝,但医工还是每月从巡院支取钱帛。到唐末,高骈担任盐铁使时,任用诸葛殷掌“盐铁剧职,聚财数十万”。盐铁小吏出身的吴尧卿前后管理过泗州院、浙西院、扬子院,“权贵无不以贿赂交结之”,“三数年间,盗用盐铁钱六十万”(53)

盐业官员的贪污、奢侈损害了盐业秩序,降低了盐政效率,这些官员的心思也在如何更好地结党营私上,盐政事务也受到了不良影响。他们贪污盐利的行为,一方面使国家收入受到损失;另一方面使盐业机构对盐业监管不力,滋生私盐。况且唐朝就有官员从事私盐来获利,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盐业官员也极有可能利用职权之便参与贩卖私盐。

除以上原因之外,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也对私盐的产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古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来就重视农业轻视商业,在唐朝的大多数时期,商人地位低,不能入仕当官,唐朝对商人抑或是合法盐商的压抑也源于政府的这种抑商思想。韩愈对唐朝各阶层的关系分得很清楚,他说:“其文《诗》《书》《易》《春秋》,其法礼乐刑政,其民士农工贾,其位君臣、父子、师友、宾主、昆弟、夫妇,其服麻丝,其居宫室,其食粟米果蔬鱼肉:其为道易明,而其为教易行也。”(54)可以看出,所谓“贾”的地位是处在整个社会的最底层的。唐朝的盐法有第五琦盐法和刘晏盐法两种。第五琦的盐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这种盐法产、运、销的方式追求把每一分盐利都掌控在政府手中,完全把商人排除在盐专卖经济之外。商业经济就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润滑剂”,能够促进封建经济发展,封建经济也必须依靠商业经济。刘晏的盐法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这就是对商人作用的利用和肯定。刘晏的盐法改革是因势利导,因为“封建统治者意识到,既然彻底抑商是不可能的,那么只有因势利导,力求将商品货币经济容纳在封建秩序许可的范围内,使其成为自然经济的附庸和补充”(55)。在唐朝盐政体系中,合法的盐专卖商,虽然有权公开运输和出售食盐,但这种看似合理的经济行为是以盐的运输、销售特权为支撑,有政治干预经济的成分,同时盐的销售还有销界的限制,商品经济行为难以正常进行,商品销售缺乏竞争机制,百姓不能买到物美价廉的食盐。唐代盐业政策没有公平性,一些没有盐籍的商人既不能公开地进行商业活动,又面对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从事私盐交易便成为他们的一个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陈国灿.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三辑)[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2](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唐)刘恂.岭表录异[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

[4](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

[5](清)董浩.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宋)欧阳修.新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樊吉厚,张国祥,孙丽萍.河东盐三千年[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

[8](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一十二)[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10](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招立项项目“宋代盐商与盐业兴衰研究”(YWHY14-05)之阶段性成果。

(2)周劲(1980— ),男,汉族,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史、盐文化。

(3)陈国灿.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三辑)[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4)(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9.

(5)(唐)刘恂.岭表录异[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

(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九四)[M].北京:中华书局,1960:5907.

(7)同④.

(8)(唐)文宗.追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M]//(清)董浩.全唐文(卷74).北京:中华书局,1983:777.

(9)(唐)武宗.加尊号赦文[M]//(清)董浩.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814.

(10)(唐)白居易.白居易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1318.

(11)(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九四)[M].北京:中华书局,1960:5907.

(12)(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5120-5121.

(13)同②1368.

(14)同①468.

(15)同①.

(16)(清)吴任臣.十国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1983:170.

(17)(宋)欧阳修.新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783.

(18)钱文.钱氏家乘[M].上海:上海书店,1996:114.

(19)(清)董浩.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820.

(20)赵喜惠.浅论唐代官员经商问题[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8,24(1):82-85.

(2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7979.

(22)同①.

(23)(清)董浩.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6985.

(24)(宋)王钦若.邦计部·山泽一[M]//册府元龟(卷四九三).北京:中华书局,1960:5899.

(25)(宋)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3225.

(26)刘慧.刘晏盐法下政府与商人合作的产权意义[J].晋阳学刊,2006(4):102-104.

(27)(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六十三)[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5.

(28)(唐)武宗.加尊号赦文[M]//(清)董浩.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814.

(2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7286.

(30)樊吉厚,张国祥,孙丽萍.河东盐三千年[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60-65.

(31)(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9.

(32)同①1378.

(33)同①.

(34)(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一十二)[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35)同①.

(36)(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6744.

(37)(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3201.

(38)(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4011.

(39)(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五一一)[M].北京:中华书局,1960:10599.

(40)(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7979.

(41)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6.

(42)(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2116.

(43)同③.

(44)郑海峰,王力平.唐后期盐政的演变与盐商势力的消长[J].盐业史研究,1989(4):4-10.

(45)马建石.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六十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五一一)[M].北京:中华书局,1960:6127.

(47)同③.

(48)同③6127-6128.

(49)⑥同③.

(50)①(唐)韩愈.送湖南李正字序[M]//(清)董浩.全唐文(卷556).北京:中华书局,1983:5624.

(51)(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3520.

(52)(宋)沈枢.不允医式求官(卷二上)[M]//吴郡庠刻本.通鉴总类.1963.

(53)(唐)罗隐.罗隐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251.

(54)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6.

(55)袁庆新.刘晏盐政改革管窥[J].盐政史研究,2001(2):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