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斡脱钱经营管理机构的兴废
回回商人对斡脱钱的经营始于成吉思汗时期,窝阔台时期发展迅猛,至贵由汗时,从中央到州、路都设有专门机构,形成了三级管理制度。据翁独健先生《斡脱杂考》一文的考证,机构设置情况大致如下:
元宪宗二年(1252年)十二月派孛兰合剌孙掌斡脱,这是对斡脱设官管理的开始。
元世祖至元四年(1267年)设诸位斡脱总管府,其职责是“为国假货,权岁出入”,这是元朝正式设置机构管理斡脱的开端。在至元十七年(1280年)升格为泉府司,其职责是“掌领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诸王出纳金银事”(143)。
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置斡脱所。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置斡脱总管所。
在涿州,设有斡脱局。
以上各级专管斡脱的机构是直接发放高利贷还是通过其管理的斡脱经营,抑或是二者兼有,尚不清楚。
如果说元初的诸王妃主以钱借人的目的是盈利,斡脱钱经营属于一种民营行为,那么随着斡脱总管府的建立,斡脱经营逐步合法化和规范化,国家也大力招纳斡脱,给官本钱让斡脱牟利,增加国库收入,这时的斡脱钱的经营才是不折不扣的官营行为。
诸位斡脱总管府是一个正四品或从四品的衙门,是正式管理斡脱的机构,其总管知为正五品,副总管为六品。在地方上还有斡脱所。诸位斡脱总管府的斡脱属于官府斡脱,这些斡脱从总管府取得经营的本钱,用官本牟利,接受总管府的管理,斡脱钱正式以国营的方式经营。这样,官府斡脱的存在就限制、打击了诸王的投下斡脱,使一部分的斡脱钱所获利益从诸王个人流向国库。不能否认,此时,仍存在非官方的盈利,泉府司的设立就能说明这一点,据此,所得利润最终归于皇室贵族个人。
大德十一年(1307年)武宗即位后,由于其大兴土木,很快财政入不敷出,为摆脱这种状况,他下诏升泉府司为泉府院,秩正二品,成宗时废除的行泉府司也得到恢复。但当时汉地的商品经济十分活跃,在这种大环境下,特权贸易难以像往日那样继续维持,因此,至大四年(1311年)五月,继武宗而立的仁宗罢除泉府司(院),六月,又“拘收泉府司(院)给诸商贩玺书”(144)。这样,自元世祖时设立的泉府司制度全面废止。
斡脱机构的兴废、斡脱钱经营的兴衰与其背后的利益集团的沉浮息息相关:世祖时阿合马、桑哥执政柄,斡脱势力猖獗;英宗在位四年(1320—1323年),几乎没有回回人在中书省供职,色目商人颇受压制;泰定帝时,色目人“倒刺沙柄国,西域人多附焉”,斡脱的活动得以恢复,典型的例子是至治三年(1323年)12月,泰定帝下诏“免斡脱逋钱”(145);文宗即位,严厉打击回回官僚,朝中宰臣无一西域人。(146)在政治上的势力一蹶不振,给所有回回等西域商人带来了不利影响,其中对斡脱的冲击尤为显著,并促使其渐趋消亡。因此,出现诸如泉府司并入户部、泉府司降回诸位斡脱总管府、泉府司被取缔、泉府司复立等斡脱管理机构的起起落落便不足为奇。
泉府司的废除,标志着蒙元控制斡脱政策的破产,国家法律上废除了支持斡脱钱的存在及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斡脱钱从此不复存在,斡脱钱仍以高利贷的形式广泛存在于蒙元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社会各个阶层。斡脱钱的生命力如此顽强是与它的高额利润有关的,所以即使法律政策不支持,斡脱商人也仍愿意铤而走险追逐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