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设置外贸海关机构并制定市舶法
《旧唐书·大食传》记载,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大食遣使与唐通好”。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蕃客”、“胡商”来华,唐时在长安设立了专门负责接待外国使节和“蕃客”的政府管理机构鸿胪寺,同时,在沿海的商埠重镇设立了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税收和海关监管的政府管理机构市舶司。
市舶机构始设于唐代,贞观十七年(643年),唐太宗谕令在广州、泉州、扬州置“三路市舶司”。经过五代十国地方政府的经营,到宋代市舶制度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北宋初年的市舶司与唐代有所区别,除广州继续保留它的重要位置外,福州、扬州让位于明州(宁波)、杭州。故北宋早期市舶三司设立于广州、明州、杭州。后来泉州的外贸日渐发达,北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宋政府又增置泉州市舶司。此后,为了更加广泛地吸引蕃商船舶来华,朝廷又下令在东南沿海各港口增辟设置市舶机构。北宋末年,朝廷因市舶之利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更把广州、泉州、两浙市舶司改为专职(原由各州知府兼任),予以高度重视。除了市舶司,还在温州等港口设立二级机构“市舶务”,在一些县镇设置三级机构“市舶场”。
市舶司的职责是:“掌舶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徕远人,通远物。”(86)包括对海舶的检查、缉私,办理海舶出海和返航手续,抽收货税,收购和出售进口货物,接待和管理外国来华商使等事务。它的职能相当于今日的海关,实际上是一个既管理对外贸易,又经营进出口商品购销的官商合一的机构。
市舶司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主要官员4位,吏员多人。长官为提举市舶,由转运使或转运副使等官吏兼任。下设监官一员,“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87)。勾当公事(又称干办公事,简称“舶干”)一员,主持市舶司日常事务。监门官一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88),以防侵盗之弊。此外,市舶司还设吏员多人,如孔目,负责审核、验实海商的申请,发放公凭。手分,负责钱物收支,管“钱帛案”。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和安全工作。专秤,负责现场抽解和买的具体事宜。客司,负责接待贡使和蕃商。
唐太和八年(843年),文宗诏谕:“南海番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结以仁恩,使其感悦……其岭南、福建、扬州番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存加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往来流通,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89)
海关机构和市舶法规为蕃商在华经商提供了便利,也规范了海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