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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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促进实现其章程第5条诸款中所提出各项目标的一个好机会,即:

——促进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提供一个集邮家们能够在友好的气氛中聚会的论坛;

——显示集邮在其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

——通过文献竞赛和集邮讲座,促进国际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文化和集邮的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的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种类型的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1)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5条第2款所列的所有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专项世界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FIP理事会认可的国际邮展。

第3条 FIP的赞助和认可

3.1 为了促进集邮的发展,FIP可给会员以:

——赞助(像第2条第1款那样的)综合和专项世界邮展(下文简称“FIP世界邮展”);

——认可国际邮展(像第2条第2款那样的,下文简称“FIP认可的邮展”)。

3.2 为了确保遵守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和其他规则,即使会员将邮展全部或部分组织工作委托给本国(地区)某个独立组织或邮政部门,该会员仍须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4 为了进一步推动集邮发展,如会员组织提出申请,FIP理事会可将FIP认可授予其组织的国际邮展。具有FIP认可的邮展成绩不会被列入FIP获奖成绩,且FIP认可邮展中的大金奖也不能归入参加FIP锦标赛参展资格的曾获大金奖次数中。然而,此类邮展中的大镀金奖(85分或以上成绩)展品可在之后所有类型的FIP邮展中展出8框。邮展组织者应将邮展中获大镀金奖及以上奖项的展品列表和专家组报告发给FIP秘书处,以便在FIP获奖成绩数据与专家组数据库中分别备案。

3.5 FIP理事会向FIP认可的邮展指派一名协调员,协调员将对该邮展中所有FIP相关事宜和职能进行监督并享有最终确定权。协调员将会出席该邮展并在评审办公室担任职务,来监督评审工作并确保获大镀金奖及以上奖级的展品是名副其实的。协调员在评审办公室可担任高级顾问或仅仅为FIP协调员。评审委员会秘书(或主任)可请协调员协助某一类别的评审工作。邮展组织者应为协调员报销机票、住宿费等旅费。

3.6 申请FIP赞助必须按照FIP章程第47条第2款所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FIP理事会可临时授予邮展组织者赞助,但须经下一次代表大会的批准。

3.8 邮展组织者承诺不申请或接受除FIP赞助以外的任何其他集邮赞助。

3.9 为了FIP所赞助或誉助集邮展览的实施,FIP顾问代表FIP理事会来履行与会员和邮展组织者所签合同。

3.10 针对FIP赞助邮展的技术和组织管理,邮展组织者要制订自己的特别规则(下文简称“IREX”),该规则不得违背GREX,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顾问批准。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FIP顾问的书面批准,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

3.11 若在合同签署之后修改了GREX,则不应对邮展组织者有约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邮展组织者应努力遵守它们。

3.12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遵守因被授予赞助而产生的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赞助。这种情况下,FIP理事会将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项。

第4条 合同与协议

对于第3条所列的所有邮展,会员组织、邮展组织者和FIP之间都应签署一份合同或协议。

第5条 邮展的类别

在FIP邮展上可设以下类别:

5.1 非竞赛性类别(凭邀请):

(1)荣誉类,包括在重要性或趣味性方面非常优异的展品;

(2)官方类,包括如下展品:

——来自邮政当局的;

——来自邮政博物馆的;

——来自邮票印刷厂的;

——来自邮票设计家或雕刻师的。

(3)评审员类,包括该次邮展所邀请评审员的展品;

(4)其他非竞赛类包括来自集邮家或某些机构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

邮展组织者可决定是否设立上述类别。

5.2 竞赛性类别

——FIP锦标赛类(仅设于FIP综合世界邮展,参见第6条第1款);

——传统集邮类;

——邮政历史类;

——邮政用品类;

——航空集邮类;

——专题集邮类;

——极限集邮类;

——集邮文献类;

——青少年集邮类;

——印花类;

——航天集邮类;

——开放集邮类。

现代集邮及一框展品将适用除文献类的所有类别展览规则。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当地使用任何上述类别的专用规则(SREV)来评审,则可根据GREV第5条的总原则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一个特别小组对其进行评审。

5.3 促进集邮以及邮票收集的任何类别。

第6条 邮展的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场地应足够容纳2000~4500框,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1框是指16页23cm×29.7cm贴片的面积大小,按4×4摆放。同时也可展出46cm×29.7cm贴片,每排摆放2张,或31cm×29.7cm贴片,每排摆放3张。

6.2 FIP专项世界邮展场地应至少容纳1000框竞赛类展品。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框数分配

(1)所有锦标赛类展品应展出8框;

FIP将对锦标赛类展品另收取额外费用,根据首尔第63届FIP代表大会决定,该费用将直接缴纳给FIP。

(2)在所有其他的竞赛性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曾获84分(FIP镀金奖)或以下成绩的展品均展出5框,包括首次参展的展品(见第10条第2款);

(3)所有被接受的曾获85分(FIP大镀金奖)或以上成绩的展品均展出8框;

(4)所有被接受的曾在FIP认可邮展中获85分或以上成绩的展品均展出8框(见第3条第4款)。

6.4 展品在获得展出8框资格后,在此后的邮展中只能展出8框。如因市场上可获取素材有限等正当理由无法扩为8框,则允许该展品在获得8框资格后的3年内,再以5~7框最多展出2次。

6.5 邮展组织者决定各类别框数分配。如果展览设立青少年集邮类,那么在有足够展品报名的前提下,该类别至少分配到总框数的5%。

6.6 在每一届FIP世界邮展上,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至少占20%。

6.7 应为集邮文献类设立专门的阅览区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6.8 每一个邮展类别最好作为一个整体在邮展的一个部分或区域中展出。

第7条 展品的评审

FIP锦标赛以及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品(第5条第2款)将根据FIP邮展通用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定(第2条)。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竞赛性类别的展品评审专用规则(SREV)之中。

第8条 奖级与认可

8.1 非竞赛性类别

非竞赛参展者应该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表彰(一块纪念奖牌或一件工艺品)。

8.2 荣誉大奖

锦标赛类的大奖为荣誉大奖,奖品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名贵工艺品。所有锦标赛类展品都将获得由展览组织者颁发的一件工艺品和一块大金奖奖牌。

8.3 大奖

(1)在综合世界邮展上的奖项

——国际大奖;

——国家大奖。

(2)在专项世界邮展上的奖项

单一类别的邮展可设立一项邮展大奖。如在多类别邮展中同时设立国家大奖和国际大奖,则该邮展须包含传统和邮政历史两个类别。

——大奖均为名贵工艺品;

——应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中阐明具体哪些竞赛类别中可产生国家大奖,所有竞赛类别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大奖只能颁发给获96分及以上成绩的8框大金奖展品(青少年类为金奖)。

8.4 在竞赛性类别中,评审委员会可以颁发以下奖级:

——大金奖;

——金奖;

——大镀金奖;

——镀金奖;

——大银奖;

——银奖;

——镀银奖;

——铜奖。

获得大金奖的展品在竞赛类别中最多再展出10年,时间以首次获得大金奖的年份之后开始计算。

青少年集邮类A组、B组最高可颁发大镀金奖,C组最高可颁发金奖。

一框展品的成绩反映为分数(60~100分)形式,获奖展品将得到证书及纪念奖章。

所有奖牌连同相应奖级证书一起颁发。

8.5 对于在集邮研究性或创造性方面表现突出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牌外,还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另从一全新角度进行研究,不能再次获得祝贺。祝贺将印在获奖证书上,但不归为特别奖。

8.6 除大奖外(第8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还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分配。作为对突出的集邮成绩或精彩素材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特别奖分配有绝对自主权,但被授予特别奖的展品应具备以下条件:大镀金奖展品应至少获86分,金奖展品应至少获91分,大金奖展品应至少获96分(青少年展品至少76分)。特别奖不构成各奖级间的中间级别。

这些特别奖应该无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分配。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邮展的条件

第9条 锦标赛类参展的资格

9.1 参加FIP锦标赛仅限于10年内分别在3个不同年份举办的FIP世界邮展上获3次大金奖的展品,参展资格从第3次获得大金奖次年1月1日开始。

9.2 每年只记录获1次大金奖。

9.3 FIP理事会每年年末整理出一份有FIP锦标赛类参展资格的展品清单。一部合格展品可以在取得资格后10年内的任意5个自然年中参加FIP锦标赛类的竞赛。

9.4 一部展品一经获得FIP锦标赛类参展资格,就不可以再在FIP邮展上参加任何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出。来自该展品的素材不能用于其他展品。如果该展品的参展者希望报名展出一部完全不同的展品,那么在锦标赛类参展资格结束之后的5年内,新展品可包含锦标赛展品中不超过10%的少部分素材。误用这种特权将导致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竞赛资格。

9.5 对同一个所有者来说,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锦标赛类中获得荣誉大奖或者已按第9条第3款完成了参展时限,就只能参加非竞赛展出。

第10条 竞赛性类别的参展资格

10.1 在章程的第48条中阐述了如何参加世界邮展。

10.2 展品必须在申请参加世界邮展前5年内,获得国家级邮展至少75分或镀金奖以上奖级(注:中国全国邮展是以镀金奖80~84分计算,有些国家或地区镀金奖是75~79分)。

10.3 集邮文献类展品在曾获奖项方面不作要求。书籍必须在邮展前5年内出版,文献类其他下属类别的展品则必须在邮展前2年内出版。限定的日期从举办邮展当年的1月1日向前计算。

10.4 对于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年龄组A(10~15岁)展品参展资格为曾获国家级邮展至少70分或大银奖及以上奖级,年龄组B(16~18岁)和年龄组C(19~21岁)展品参展资格为曾获国家级邮展至少75分或镀金奖及以上奖级。一部在青少年类年龄组C获大镀金奖及以上奖级的5框青少年展品,就有资格参加成年人类别的展出。

10.5 如果符合参展资格的获奖成绩不是在参展者所属会员组织举办的国家级邮展上取得的,则参展者必须提交其所属会员组织承认该获奖成绩的证书。

10.6 在报名前5年内没有举办过国家级邮展的会员组织可自行认定展品参展资格。该认定必须经会员组织的会长或秘书长签署。

10.7 没有在国家级邮展上展出过的展品,或者按照第10条第2至6款未达到参展资格的展品不能参加FIP邮展。

10.8 建议所有会员都根据第8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相同的奖级制度。

10.9 FIP认可的邮展,其评审委员会中所有组长均为FIP评审员,且评审委员会中的FIP评审员应至少占评审员总人数的60%,才能算作合格的FIP认可邮展。

第11条 申请

11.1 参加FIP邮展的报名表必须通过报名者所属国家(地区)的征集员递交。来自非会员的报名者可以通过与其所属国家(地区)有联系的一个会员的征集员来递交报名表。

11.2 在报名表上,参展者必须签署其对展品拥有所有权的声明,并同意接受所有FIP的规则。当提交最终报名表时,参展者必须提供用FIP官方语言之一书写的纲要页扫描件,来展示其展品的基本构思。此后,参展者可自愿提交修改过的最新纲要页。文献集邮类展品参展者必须提交用FIP官方语言之一书写的展品名称及一些技术细节。

11.3 如果参展者要变更其展品报名所属国家(地区),仅需通过挂号邮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原所属国家(地区)和FIP秘书长,并说明今后通过哪个国家(地区)报名参展。变更信须抄送其原所属国家(地区)。新的所属国家(地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FIP秘书长确认同意该变更。这种变更在FIP记录变更的至少5年内是固定且唯一(不得再次变更)的。根据FIP章程第48条第1款,参展者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新的所属国家(地区)下属的相关组织及个人说明变更。

11.4 如果该参展者同时具有FIP评审员资质,则新的所属国家(地区)会员组织可通过致信FIP秘书长,申请FIP理事会批准该参展者转为新的所属国家(地区)的FIP评审员。

第12条 申请的确认

12.1 邮展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且不必提出拒绝之理由。但是对于已达到FIP锦标赛参展资格的所有展品报名都必须接受。

12.2 邮展组织者将严格按照第6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展框的分配。

12.3 对于曾在FIP邮展进行中或邮展前后采取威胁恐吓或法律手段,试图影响、修改或变更获奖成绩或大奖结果或试图达到其他目的的参展者,邮展组织者对其报名一律不予考虑。

第13条 接受报名的确认

13.1 报名接受或拒绝的确认将通过征集员转交参展者本人。

13.2 报名一经接受,参展者应在邮展组织者规定时间内交付参展费。

第14条 参展者的义务

14.1 每位参展者都必须遵守GREX、GREV、各类别SREV和补充规定(如果有的话)以及IREX。

14.2 参展者如果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所颁发的奖项,则5年内不得参加任何FIP世界邮展。

第15条 报名的限制

15.1 每位参展者在一届邮展中最多报名两部展品。FIP锦标赛类和集邮文献类的报名将不受这种限制。

15.2 在本届邮展上服务的评审员、评审委员会高级顾问、专家组成员和见习评审员,以及他们的嫡亲和姻亲都不得参加任何竞赛性类别的展出。

15.3 如果参展者将其展品转卖、转送或馈赠给亲友,该展品将被看作一部新的展品,必须重新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第10条和第17条第1款。

15.4 对于青少年展品,在FIP国际邮展上的每部参展展品可收取相当于成年人类别一框的参展费。

第16条 化名

参展者可以使用化名报名参展,但邮展组织者和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必须掌握该参展者的真实身份。

第17条 展品报名参展的基本要求

17.1 除集邮文献类外,每位参展者在其展品获得参加FIP邮展资格之前,对该展品的所有权必须至少达到两年。

17.2 每位参展者都应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规则的或违反邮展举办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素材。关于展出素材的合法限制应当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中详细列明。

17.3 参展者可以突出其展品中特殊邮品,并突出他所撰写的与这部展品有关的参考文献,但不允许标出价格。展品题目应以便于邮展观众理解的方式清楚地表明展品内容。

17.4 必须将会员组织颁发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所有与展品素材有关的鉴定证书提供给评审委员会。这些证书应放在护套内的背面。也可按指导要点的建议,把这些复印件交给该国(地区)的征集员。应在该素材附近标注“C”,以表明已附鉴定证书。

17.5 展品的每一张贴片都必须装在护套内展出。这些护套必须能被专家组打开。单个邮品不应该被密封起来。

第18条 对参展者的优待

参展者有权享受如下免费待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

——一本展品目录;

——一本获奖目录。

第19条 违背参展者义务的处理措施

19.1 参展者如有违反本规则第11条第2款和第14条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19.2 如果参展者:

——无故不参展,FIP理事会将取消其长达两个自然年的FIP邮展参展资格;

——被查出在其报名中提供虚假信息;

——展出了与其登记的展品不同的展品,或在锦标赛类中展出了非该类别所准许展出的展品;

FIP顾问应在仔细分析研究这些事实后,向FIP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暂时或永久取消当事人继续参加FIP邮展的资格。

19.3 一旦评审委员会开始工作,如有参展者试图影响任何一部展品的评审,无论其直接或通过征集员等其他人,该参展者将被立即取消参展资格并可能被禁止参加以后所有的FIP邮展。

第三章 FIP邮展顾问

第20条 职责

20.1 FIP理事会应为每一届FIP世界邮展任命一位顾问。这位顾问应直接对FIP理事会负责。

20.2 顾问负责谈判和签署合同,合同一方为FIP理事会,另一方为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第3条第9款)。

20.3 顾问在邮展准备过程中将提供建议并起到协调作用,同时确保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和所有FIP其他规则得以执行。

20.4 顾问尤其有责任确保:

——展厅适宜、展框齐备;

——对展品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为展品和参展商进出境办理海关手续做好准备;

——展品征集员履行其职责,能够负责并遵守适用规则;

——有关邮展评审委员会的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准备。

20.5 顾问可以要求邮展组织者做出与第20条第4款之保障措施有关的备选方案。

20.6 在邮展期间及前后,顾问发生的任何必要的交通和膳宿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20.7 邮展组织者必须向顾问发出整个邮展期间的邀请。顾问必须在邮展开幕前两天到达,邮展闭幕后一天离开。

20.8 顾问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必须刊登在所有的邮展公告和邮展目录中,以便在产生与邮展有关的问题时,可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20.9 邮展组织者与FIP理事会和FIP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所有通信联系均须通过FIP顾问。

第四章 征集员

第21条 任命

21.1 根据《国家(地区)征集员行为指南》,为了支持所有的FIP世界邮展,将任命国家(地区)征集员(以下简称“征集员”)。邮展组织者应在印发第一本邮展公告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要求各会员任命其征集员。邮展组织者可以建议某人担任征集员,但其任命权则属该会员组织所有。FIP理事会可以拒绝某征集员的提名。名单在以任何形式公布之前,必须得到邮展顾问批准。

会员经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同意后,可以任命一名无须向邮展组织者履行任何义务的助理征集员。

21.2 除集邮文献和非竞赛展品外,携带150框以上竞赛展品的会员有权提名一位助理征集员,与征集员享受同等待遇。

21.3 每个会员经与另一个会员协商获得同意后,有权将本会员组织的征集员职责委托给另一个会员的征集员。

21.4 如果一个会员拒绝任命征集员,则该会员下属的参展者有权通过另一个会员组织的征集员参展,前提是需要征得其所属会员组织的同意。但是在报名表、展品目录及获奖目录中仍将其列入所属会员组织。

第22条 征集员名单的公布

征集员的名单应在所有邮展公告和邮展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23条 与邮展组织者的联系

23.1 征集员全权负责代表竞赛性类别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保持联系。一国(地区)的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所有往返通信联系均须通过征集员。

23.2 在非竞赛类别方面,有关来自邮展组织者对某国(地区)参展者的所有邀请都必须通知该国(地区)征集员。

23.3 如果一部展品被撤销,征集员必须迅速通知邮展组织者。

第24条 征集员的义务

24.1 征集员的义务:

——在本国(地区)集邮家中间宣传该届邮展;

——按照并牢记严格的必要条件和要遵守的合格条件,接受参展申请,检查其中所包括的细节,核实附带要求的前言页的复印件,并把它们转交给邮展组织者;在确认这些正确之后,他们应该签署报名表;

——仅接受根据第10条第1款、第11条第3款和第21条第3款在他们权限范围之内的参展者的申请。

24.2 征集员参加邮展活动,在享受第28条的待遇同时,他还有义务:

——承担对展品布展的全部责任并核对它们是否已正确地排列;

——出席所有的征集员会议,并在需要时随时准备出席专家组会议;

——如有需要的话,在评审期间到场回答问题;

——参加在其逗留期间举行的各种官方活动(装框、开幕式、评审、卸框等);

——在规定时间内从邮展组织者处领取其参展者所获之奖牌、特别奖、展品目录、获奖目录等。

24.3 妨碍执行在第四章中所列之有关责任的征集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将复印件送交其所属会员组织。

第25条 展品的装框、卸框及运输

25.1 在征集员负责的展品装框、卸框期间,邮展组织者必须允许该征集员到场。邮展组织者应为征集员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25.2 邮展组织者必须派人到机场或火车站迎接亲自将其展品送到展场的征集员,协助其办理海关手续,并派人陪同将其展品带到展场安全地点进行交接。当征集员卸框后准备随身携带展品回国时,也应为其提供同样的帮助。

第26条 展品的数量

26.1 征集员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展品参展,才有资格获得第27条第1款所列之待遇。这个展品的限量通常由FIP理事会每年公布并施用于该年度中的所有邮展。

26.2 FIP理事会将确定每个会员的展品限量。最低也不能少于3部,其中青少年展品不能多于1/3。集邮文献类展品不在此列。应用的这些标准公布在《征集员行为指南》上。

第27条 征集员的待遇

27.1 在认可了按第26条第1款合格之征集员的工作前提下,邮展组织者有责任保证提供:

——宾馆含早客房,供征集员在整个邮展期间及一致同意的装框、卸框期间居住;

——在其有效逗留期间的一份适当的日津贴,在第一次征集员会上就应按日发放。如该征集员同时担任评审员,则不重复享受津贴。

27.2 征集员有权享有下列免费待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

——一本展品目录;

——一本获奖目录;

——两份参加颁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27.3 正式的征集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以便可以保持联系。如果征集员住在别处,将不予报销。

第28条 征集员的会议室

在邮展期间,邮展组织者应提供一间会议室专门供征集员使用。这间会议室应足够大,以便举行征集员的正式会议。

第29条 对征集员违反职责的处理措施

29.1 征集员如未能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将可能被免除在今后邮展中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对于征集员的渎职行为,FIP理事会给予当事人及其所属会员进行陈述的机会,然后做出处理的决定。

29.2 征集员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其所属的FIP会员必须另做适当安排,以保证该国(地区)所有展品能够在该届邮展中展出。新的征集员一经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规定的征集员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30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0.1 对于FIP世界或国际邮展,评审委员会必须从《FIP世界邮展评审委员的职责及其任命指南》中所认可的FIP评审员名单中任命。该名单由FIP顾问掌握。

30.2 邮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需由FIP顾问与邮展组织者达成一致。

30.3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高级顾问、见习评审员和专家组成员。见习评审员和不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组成员不享有投票权。

30.4 根据第30条第1款的规定,邮展组织者可从自己的国家(地区)联合会中的合格评审员里选聘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

30.5 FIP理事会从合格评审员名单中选聘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25%的评审员,应该在邮展出版物中说明他们是由FIP指定的。这种指定的评审员通常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组长或评审委员会其他领导。

30.6 邮展组织者应从各会员提交的合格评审员名单中聘任其余名额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每个会员将有权在邮展组织者请求之时推荐至多3名不同类别的评审员。如有可能,应从提供展品数量最多的那些国家选聘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每一个会员那里最多可聘用两名具有不同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括高级顾问和FIP指定的评审员)。

30.7 邮展组织者可以从合格的评审员名单中为评审委员会聘任至多3名高级顾问。

第31条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31.1 FIP主席将自动担任每个评审委员会的名誉主席,并在评审委员会中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保证相关FIP规则正确地遵守。如FIP主席不能参加或不具有FIP评审员资质,FIP理事会的一名成员将担任名誉主席。

31.2 在与邮展组织者和FIP顾问商议后,FIP理事会应任命评审委员会的秘书。

31.3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如下:

——根据第30条第6款,邮展组织者将征求合格评审员名单的提名。FIP理事会成员将不在提名之列,他们的提名应始终归到FIP配额中;

——然后,邮展组织者按照上述名单制定出一个初步的评审委员会;

——在与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顾问应确保评审委员会中有足够的合格组长以及至少10%的最近才合格的评审员。他还要指出哪些评审员应该是作为FIP提名而被选中的。

31.4 邮展组织者对评审员的提名应该在邮展前至少12个月通过FIP顾问提交FIP理事会。应该在邮展前至少6个月商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发出邀请函,但必须经过FIP理事会批准。邀请函的复印件必须送至相关的FIP会员。

31.5 一届FIP邮展的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必须得到FIP理事会的确认。

第32条 见习评审员的批准

在与FIP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理事会将从会员选送的提名中选出见习者。每个评审组都可以配一名见习评审员。

第33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组织

33.1 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工作,有可能要求邮展组织者在正常展出时间之外的时段为其进出展场创造条件。

33.2 邮展组织者应向评审委员提供下列条件,供其履行职责:

——一间与外界隔离的单独房间;

——一间相连的评审委员会秘书室;

——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和复印设备。

33.3 为方便专家组的工作,应提供一间单独的房间和设备。FIP顾问将确定所需提供的最基本的设备。

第34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邮展组织者应为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免费提供下列待遇:

——两张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有两份展品目录;

——两份获奖目录;

——两份参加颁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第35条 费用的报销

35.1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有资格享受交通补贴,补贴金额由邮展组织者决定。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5.2 邮展组织者应为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提供一间含早的宾馆客房,期限为邮展开幕的前一天直到邮展结束。如果要求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提早到达,则应为其提供特定的保障。

35.3 邮展组织者应按实际出席天数支付适当金额的津贴,并应在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正式会议上发放。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如该评审员同时担任征集员,则不重复享受津贴。

35.4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内,如其愿意住在别处,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35.5 应提供评审委员会工作期间的工作餐。

第36条 评审委员会讨论的保密

36.1 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是封闭式的。它的决定即为终裁。

36.2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是保密的并且在评审当中和其后,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遵守。评审结果直到邮展组织者公布之前都不得泄露。

36.3 如违反第36条第2款,FIP理事会可以立即停止其工作和(或)决定禁止其参加今后的FIP邮展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37条 评审委员会主席和主席团的产生

37.1 评审委员会主席应由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协商任命。评审委员会主席不得同时在邮展的一般组织工作上兼任重要职务。而且评审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合格的评审员且具备适当的邮展评审工作经验。

37.2 在评审委员开展工作之初,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确认对评审委员会主席、最多3名副主席和评审委员会秘书的任命。上述人员连同荣誉主席组成评审委员会主席团。

第38条 评审小组

在与FIP顾问商议后,评审委员会秘书要向各个不同类别小组分配评审工作任务。在与FIP理事会商议后,FIP顾问将任命组长并将确定每组要评审的展品数量。还要把见习评审员分配到小组里。

第39条 展品的评定

39.1 如参展者死亡,其展品照常评审,除非它被参展者的代理人撤回。

39.2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一部展品在另一类别展出更合理且对展品成绩最有利,则其有权将该展品从一个类别转到另一个类别。

第40条

40.1 评审委员会无义务为展品颁发与其曾获奖项相同的奖级。

40.2 评审委员会不得以评审为由将某参展者的数部展品合为一部。凡邮展组织者所接受的展品必须分别评定。这一点不适用于集邮文献类展品。

第41条 奖牌的颁发

41.1 每个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的评审委员无异议的前提下有权对89分及以下成绩的展品评审做最终决定。

41.2 各评审小组关于颁发所有金奖和大金奖的提议以及如第41条第1款所述提出的异议,应提交评审委员全体会议处理。

41.3 获最高票数的决定为评审委员全体会议决定。如出现平局,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41.4 见习评审员和不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员无投票权。

第42条 荣誉大奖的颁发

42.1 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应挑选出数部被认为是可以获得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候选展品。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有权追加提名候选展品。

42.2 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获得者,将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如出现平局,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42.3 荣誉大奖和其他大奖的候选展品应该在评审委员会工作结束时立即公布。

第43条 大奖的颁发

为确定其他竞赛性类别大奖,应由各评审小组推荐至少获得96分的展品。大奖的获得者,将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如出现平局,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4条 邮展证书

邮展证书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和邮展组织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45条 专家组的工作

45.1 针对伪品、变造品和其他的违规品,由FIP顾问批准的专家组应该检查至少1%的展品和所有的锦标赛类的展品。他们还应检查评审小组报告的有可能包含了伪造或变造素材的其他展品。他们应向评审委员会主席团提交他们的报告。

45.2 应专家组的要求,邮展组织者必须从展框中拆卸出展品或其局部,以便他们能够经过仔细的、专门的研究。当展框被打开之时,如果负责该展品的征集员参加邮展,那么他应被邀到场。

45.3 如果一部展品被确认包含了伪品、变造品、修补品或错误描述邮品,且未标明属于上述范畴。主席团就应决定该展品降级并应得到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如果一部展品包含许多伪品、变造品或修补品又没有标明,则该展品可能被取消竞赛。该届邮展专家组组长应及时将所有降级展品通知参展者所属国家(地区)会员组织、征集员和参展者。

45.4 还要告知已被打开展框检查过素材或已被要求在再次要展示该素材之前必须提供鉴定证书的参展者。

第六章 邮展组织者

第46条 邮展组织者的总职责

FIP邮展组织者必须严格遵守FIP章程、GREX以及所有其他的规则。

第47条 来自邮展组织者的信息

FIP邮展组织者必须在与该届邮展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务方面向FIP理事会、FIP顾问、征集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展者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信息。

第48条 邮展公告和目录的内容

每届FIP邮展的第一期公告必须包括:

——GREX;

——IREX;

——带有地址的征集员名单(包括电话和E-mail);

——FIP顾问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话和E-mail);

——每一个展框的具体参展费;

——具体展框的规格;

——邮展的保险条件;

——邮展适用的海关及货币规定;

——该国家(地区)出入境相关规定。

第49条 安全和第三当事人保险

49.1 邮展组织者对所有的安全方面负责。

49.2 邮展组织者应该投保足够的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为FIP顾问、评审员和征集员投保。

49.3 所有被邀请展品的保险和运输费均由邮展组织者承担。

第50条 展品的运输

50.1 参展者要承担展品往返主办国的运输费用,但在主办国内的一切展品运输费用由邮展组织者承担。

50.2 参展者需为其展品从送交出去至归还到其手中这一阶段投保。其所属联合会必须确保这一点得到贯彻。

第51条 赞助、誉助和认可的捐款

51.1 赞助捐款由FIP代表大会确定数额(参见章程第47条第4款),并在与FIP理事会签署的合同中商定(参见GREX第20条第2款)。由FIP代表大会公布“认可”的费用。

51.2 赞助捐款应作为合同的专项支付,而认可的费用要以提供书信的方式同意。

51.3 不论何种原因,如果邮展不能举办,开始和任何阶段的付款概不退还。

第52条 呈送FIP理事会的邮展资料

邮展结束时,邮展组织者应向FIP秘书处免费呈送两份邮展的所有发行物,包括邮展公告、展品目录和获奖目录。

第53条 理事会

如果在FIP赞助的邮展期间不召开FIP代表大会,则会要求该邮展组织者要组织一次FIP理事会。在这种情况下,邮展组织者应提供合适的会议室(按照GREX第34和35条的规则的同等条件)并负责包括FIP秘书长在内的全体FIP理事会成员的差旅和膳宿费(每天两餐、两茶歇)。为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提供的住宿天数在5天内。

第七章 FIP代表大会的准备和召开

第54条 代表大会

54.1 FIP秘书长应作为准备每两年一次的FIP代表大会的顾问。当FIP代表大会在世界邮展期间举行时,FIP秘书长将一些职责委托给该届邮展FIP顾问。

54.2 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负责代表大会的技术和组织准备工作以及代表大会的召开。组织者有义务:

——提供合适的代表大会会议厅、FIP理事会会议室和FIP各集邮委员会会议室;

——为与会代表提供午餐和两次茶歇;

——为代表大会提供音响设备并安排为大会录音。

54.3 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承担下列人员的差旅和膳宿费(与GREX第34和35条规定的一样):

——FIP理事;

——FIP秘书长;

——各集邮委员会主席;

——顾问(根据章程第39条)。

54.4 代表大会结束后,FIP理事会将公布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55条 语言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56条 例外

56.1 本规则尚未论及的事项,将由FIP理事会做出决定,且如有必要将在下届代表大会中进行批准。

56.2 本规则(GREX)的条款例外权仅属于FIP理事会。

第57条 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的批准

上述FIP集邮展览总规则已于2000年10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66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并于2016年10月26日在中国台北的第74届FIP代表大会上修订。本规则在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生效。

苏黎世,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