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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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平台维度:平台治理日益复杂多元并与数据、内容等相互交织

互联网平台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中发挥着中枢性的作用,从消费到公共服务再到生产,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使得平台治理不断复杂化。全球来看,平台治理已经成为互联网治理的核心,2019年主要呈现以下三个趋势。

(1)平台民事责任限制规则出现新变化,综合性平台责任体系已经建立。网络版权等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和平台责任豁免规则一直以来都是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2019年出现新变化。一是欧盟版权法改革成果对版权避风港规则的扬弃。《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规定,满足条件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主要指YouTube等视频分享平台)不再享受避风港规则提供的庇护(即被动地遵守通知-删除程序),而应主动履行授权寻求、版权过滤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侵权内容,显示出加强特定平台的版权责任的趋势。[4]二是我国司法和立法对通知-删除程序的完善。我国法院在阿里云案和微信小程序案中发展了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结合这些新型平台的特殊性认为“转通知”作为“必要措施”具有合理性,而非一律采取“删除”措施。这是对产业互联网发展中的平台责任新问题的积极回应,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予以采纳,立法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三是美国对CDA法案中230条款的争议。随着算法推荐、假新闻、政治广告与选举干预等争议的持续发酵,美国已出现对《通信规范法》(CDA)230条款进行革新的呼声,230条款作为互联网企业的“免死金牌”确保了美国硅谷作为全球互联网创新中心的领先地位,如今因为新问题的出现而面临必要性、合理性的质疑。此外,涵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综合性平台责任体系已经建立,尤其是平台刑事责任在2019年受到重视,各国开始强化平台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平台犯罪的适用标准。

(2)平台竞争转向数据获取与利用,竞争规则逐步得到确立。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所蕴藏的巨大价值进一步彰显,争夺数据由此成为了平台竞争的焦点,数据保护规则亟待建立。网络爬虫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频频发生,同花顺诉灯塔公司、新浪微博诉饭友、抖音诉刷宝等案件,在之前诸多判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未经授权获取、抓取、使用数据的不正当性和实质替代、正当商业利益等判断标准。欧盟版权法改革成果中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制度,区分公共利益目的和商业利益目的,认为后者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志,给网络爬虫的合法性划定了边界。日本已于2018年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等行为”,旨在加强数据保护。此外,欧盟、WIPO、美国USPTO、德国等已在考虑针对数据(data)设立新型权利或进行特殊保护的可能性[5],未来对数据的保护将成为平台治理的重中之重。

(3)新技术增加了平台治理的复杂性。一方面,算法推荐等技术方式与社交媒体的结合,导致了假新闻的泛滥,甚至对欧美的政治选举产生了影响。假新闻、仇恨言论、政治广告等内容监管已成全球共同关切,各界也在呼吁对算法推荐等AI自动化决策的应用进行规制。欧盟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6],还将制定《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拟针对在线平台设定新的责任规则。此外,2019年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等都制定了相关法案。[7]另一方面,伴随AI技术发展而来的深度伪造和合成媒体给网络内容的真实性带来挑战,美国等采取了源头治理的方式,要求制作者、上传者对深度伪造和合成内容进行标注、标记,并鼓励而非强制行业开发、部署鉴伪技术。2019年我国也有多个立法涉及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问题,导致平台责任出现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