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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行政责任义务体系持续扩充,平台共性和个性行政义务内涵继续丰富
2019年,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立法数量较多,里面既涉及到不同类型平台的共性义务,也有不同类型平台的个性义务,这与平台朝着细分领域纵深发展的实践亦相吻合。2019年,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相关部门出台了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例如,中央网信办针对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云计算服务平台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针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平台的特点为其规定了相应的平台行政义务。除了平台个性化义务之外,互联网相关立法也在抽象出一些平台的共性义务,而且多以义务体系的方式呈现。例如,2015年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目前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虽然各义务主体表述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将大部分的平台囊括其中,作为平台的共性义务体系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