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疑难问题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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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例4-2】某航空公司2×20年12月购入一架飞机,总计花费8000万元(含发动机),发动机当时的购价为500万元。公司未将发动机作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2×19年年初,公司开辟新航线,航程增加。为延长飞机的空中飞行时间,公司决定更换一部性能更为先进的发动机。新发动机的购价为700万元,另需支付安装费用51000元。假定飞机的年折旧率为3%,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规范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做了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9年年初,飞机的累计折旧金额19200000(80000000×3%×8)元,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飞机 60800000

累计折旧 19200000

贷:固定资产——××飞机 80000000

(2)安装新发动机。

借:在建工程——××飞机 7051000

贷:工程物资——××发动机 7000000

银行存款 51000

(3)2×19年年初,老发动机的账面价值为3800000(5000000-5000000×3%×8)元,终止确认老发动机的账面价值。假定报废处理,无残值。

借:营业外支出 3800000

贷:在建工程——××飞机 3800000

(4)发动机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64051000(60800000+7051000-3800000)元。

借:固定资产——××飞机 64051000

贷:在建工程——××飞机 640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