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社会成本问题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考察了法律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发表这篇文章的初衷是为了揭示经济学理论的当前状态。在先前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13]中,我认为,如果美国不是对无线频谱各种波段的使用权进行行政配给,而是把它们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这样情况就会好一些。我没有到此为止,我接着讨论了成功的竞拍者将会得到什么样的权利。对这个问题,经济学家通常会想当然地把它看作与物质单位(如衡量肥料的吨、衡量土地的英亩等)一样的生产要素。然而,法律研究者则习惯性地把所买卖的事物作为一束权利的组成来考虑。不难理解是什么导致我也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处理无线频谱的,因为,很难使用物理术语来处理发射电子放射线的权利的使用问题,尤其是在给定频谱上发射电子放射线所达到的效果严重依赖于毗邻频谱的使用,而毗邻频谱的使用是由其他人所决定的。不可能具体地考虑为使用某个频率而支付什么,除非对使用频率的人、使用毗邻频率的人或者可能使用它们的人所拥有的权利能有详细规定。在这个背景下,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首次发表了自己的分析,这个分析随后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以更长的篇幅展开论述。我之所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以更详尽的方式论述我的观点,是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尤其是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们在阅读《联邦通讯委员会》之后,认为我的分析是错误的,而我希望通过更充分的论述来打消他们的疑虑和反对。[14]
我很快发现:我讨论无线频谱分配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对分析经济学家惯常处理的问题的分析是很有用的。正常情况下,在一块土地上拥有权利(并且希望使用权利)建造一座厂房的人也会确保自己享有阻止其他人在这块土地上种植小麦的权利;如果工厂的运行产生了噪音或带来浓烟排放,则工厂主会希望有权这样做。工厂主会选择一个特定的地点制造噪音或排放浓烟,因为这会比其他地点或其他生产方式带来更高的净收益。当然,这些权利的使用同时阻止了农场主对土地的使用,也阻止了其他人享有安静的环境和清洁的空气。
如果行使某些行动的权利可以买卖,那么,这些权利就会被那些能使其发挥出最高价值的人获得,不管是用作生产或是娱乐。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那些行动能被实施,权利会被获得、分割与联合,从而带来最高的市场价值。有权行使权利的人必定阻止其他人进行生产或娱乐的机会,因为他们为了获得该权利而付出很高代价。当然,在权利的获得、分割和联合的过程中,新的权利集合所带来的收益价值的增加一定要和为实现那个新的权利集合而需要的交易实施所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权利的重新配置只有在为实现它而需要的交易成本小于权利再分配所可能带来的价值增加时才会发生。
遵循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从分析上看,诸如决定一块土地应该如何使用的权利和允许某些人在给定地点排放烟雾的权利没什么不同。正如拥有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一座工厂之权利的人正常情况下也有权不在那个地点建设工厂一样,有权在给定地点排放浓烟的人也可以在那个地点停止排放(通过不使用权利和不转让权利给其他想排放的人)。权利怎样使用依赖于谁拥有权利和所有者签订了什么样的合约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它们会使得权利被用于其价值最大的用途上,但是,在计算用途的价值时,要扣除进行这些交易所涉及的成本。从而,在决定权利怎样使用方面,交易成本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以系统性方式提出了上述观点。这篇文章在经济学文献中被广泛引证和讨论,但它对经济学分析的有益影响比我所希望的要小得多。在文章第三、四部分的大部分内容中,我忽略分析的其他方面而集中讨论了所谓的“科斯定理”。我考察了在交易成本假定为零的世界中会发生什么。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描述在这样的世界中的生活,而是为了提供一个进行分析的简易装置。这个简易装置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组成经济体系的制度形成过程中,交易成本所发挥的和应该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我考察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法律义务为其行动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伤害支付赔偿;二是企业没有义务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我用作说明的那个关于牧场主走散的牛毁坏临近农民谷物的例子,经常被我的批评者拿来使用。我所说明的就是我所思考的:如果交易成本假定为零,而且当事方的权利界定清晰,不管权利界定给哪一方,资源配置都会是相同的。在我的例子中,如果牛的饲养者不得不支付给谷物生产者由他的牛所造成的损害价值,很明显,他就会把这个支付包括在他的成本中。但是,如果牛的饲养者没有法律义务为这个损害支付赔偿,谷物生产者就会愿意支付给牛的饲养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价值,以促使牛的饲养者阻止这种损害的发生。从而,对牛的饲养者来说,如果继续让牛损害谷物则意味着上述这个支付的款项数目就成为他饲养牛的一个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牛所造成的损害都会给牛的饲养者带来相同的成本。然而,我也提出了一个在随后的论点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我的批评者经常忽视的一个因素,即,如果牛的饲养者负有法律义务,通常会达成放弃谷物生产或改变所种植谷物品种的协议,只要这个协议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大于(不包括损害在内的)谷物价值的减少。另外,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损害,比如,当制作栅栏的成本小于它们所阻止的损害的时候,就制作栅栏。结果,“在别处的生产价值的减少要被考虑进牛饲养者的成本中,这个减少的数量可能低于牛造成的损害”[15]。我的结论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6]这个结论被施蒂格勒(Stigler)确定为“科斯定理”,他是这样表述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17]
无交易成本的世界具有特别的特征。正如施蒂格勒所说的“科斯定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被证明和无摩擦的物质世界一样奇怪。垄断者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像竞争者一样行为,保险公司不复存在。”[18]我在《企业的性质》中表明,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企业就没有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明,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法律就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无成本地进行有关获得、分割和联合权利的谈判,从而提高生产的价值。在这样的世界中,构成经济体系的制度既没有实质意义也没有什么目的。张五常(Cheung)甚至这样论证,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在丝毫不否认科斯定理的情况下,私人产权的假设就可以不再讨论了”[19]。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零交易成本假设的另一个后果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当进行交易没有成本的时候,就可以毫不费力地使它们加速,以致瞬间就成永恒。
看起来,花费很多时间来研究这样一个世界的性质是不值得的。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把正交易成本直接引入经济学分析,从而使我们能够研究现实中的世界。但我的文章并没有起到这样的效果。期刊中的广泛讨论几乎全部集中在“科斯定理”——这个关于零交易成本世界的命题上。这种反应尽管令我失望,但我可以理解。科斯定理所运用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正是现代经济学所分析的世界。经济学家可以灵活自如、游刃有余地处理这个世界所提出的问题,尽管他们可能远离了真实世界。大量讨论都是对我的观点的批评,对于这一点,我也相当理解。因为,如果我是正确的,当前的经济学分析就不能处理很多它声称可以给出答案的问题。一个如此令人沮丧的结论是很难受人欢迎的,因此,我的分析所遭遇的抵制就相当自然。我认为,对科斯定理和我关于征税问题(经济学家对《社会成本问题》中最为关注的分析)的反对是站不住脚的、不重要或者说是不相关的。在本书《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读者会找到我这样认为的理由。科斯定理的讨论与(或明确或隐含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相关,但这仅仅是建立一个分析体系以解决正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所提出问题的开端。我认为,如果我们不抛弃当前大多数经济学家所使用的方法,我们是不可能建立这样一个分析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