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装备规定
16.14.001 残疾人自行车世界锦标赛及国际自盟批准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所有被使用的车辆装备必须满足现行国际自盟规则(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要求。对于形态学上的或者残疾原因的例外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国际自盟规则中有关自行车方面的原则。例如: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允许安装附加把,如果需要调整变速器和刹车操作杆,不得获得空气动力方面的优势,不得以安全为代价。
16.14.001 所有现行国际自盟批准的文件都必须遵守。可查询国际自盟官方网站。
16.14.002 所有对车辆进行适应残疾情况的改装需要,必须根据国际自盟网站建立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国际自盟提交,并附有合理的解释和图片,以便获得批准。为级别状态为观察(R)或批准(C)的运动员申请,这种要求至少在他们希望所参加的比赛前三个月向国际自盟提出。新运动员(N)必须在比赛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提出要求得到批准,将发给运动员分级卡、许可号码以及许可证明,以在任何比赛中出示。
16.14.003 国际自盟,或赛事的官员对于会员证持有者在选择装备和对装备的改装所引发的一切结果不负有任何责任,对此有否应允也没有任何过失。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在矫形器、假肢中安装任何动力装置。
对于下肢的机械矫形器/假肢,膝关节轴支点必须是与另一个自然下肢的股骨在相同的位置。
16.14.004 非原产的附加手把和假肢对于上肢损伤位置较高的运动员是允许的,但不得固定在自行车上。在比赛中,出于对摔倒时安全因素的考虑,将假肢等辅助支撑器材或肢体固定地成为自行车的一部分是不允许的。任何情况下,安全装置必须安装。
除非是手摇自行车,运动员的动作姿势只能被踏板、鞍座和手把支撑。
16.14.005 出于安全原因,膝关节以上截肢的运动员才可以为大腿使用支撑,不可以将大腿固定在自行车上。这个支撑物可以用一个底部封闭、封边最大10厘米的管状金属底座连接大腿附着在自行车上,不允许有大腿的固定装置。
16.14.006 公路两轮自行车、双人车、三轮车和手摇车都必须有两个独立的刹车系统。两轮自行车、双人自行车每一个轮子都必须有独立的刹车系统。
手摇车:手摇车如果只有一个刹车系统,必须能控制两个轮子。刹车系统必须灵活有效,不允许采用轮子刹车或阻挡器。
三轮车:三轮车必须有两套刹车系统,一套在前、一套在后。后轮制动系统必须灵活有效。
蝶形刹车装置在两轮车上允许使用。
16.14.007 在残疾人公路锦标赛,公共器材只提供标准的自行车轮。不可能提供比标准公路赛车宽的空心轴给双人车作为公共器材。而且,也不可能有多余的三轮车车轮作为公共器材提供,或者是多余的适合于手动自行车的备用轮。除非,这些轮子可以用标准的公路车车轮替换。
16.14.008 比赛中有关无线通信或其他的移动通讯的使用,适用于规则2.2.02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