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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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参赛资格

运动员

16.3.001 仅持有功能级别文件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残疾人自行车比赛。

在规则条款16.3.003所规定的具备资格的双人车领骑员被认可为运动员,必须服从本规则。除非当他涉及分级问题。

16.3.002 自行车运动员,包括领骑员都必须持有国际自盟认可的国家协会颁发的有效参赛证。在所有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要出示此证。

领骑员

16.3.003 在UCI注册的职业队队员不得做领骑员。

16.3.004 前UCI职业队或UCI职业洲际队运动员必须遵守在终止合同后24个月才可以做领骑员。其他UCI车队运动员应在退役后12个月才可以做领骑员。详见规则1.1.041款。

16.3.005 所有18岁以上的男、女自行车运动员只要未被其所在的国家自行车运动协会选中参加以下赛事(包括所有的小项),都可以作为领骑员参加比赛:

• 参加UCI世界锦标赛(大师级除外)、奥运会的选手至少要24个月后;

• 参加UCI世界杯、地区性运动会、洲际锦标赛的选手要在12个月后。

16.3.006 对于任何残疾人自行车比赛,每名视力损伤运动员只允许和最多一名领骑员配伍参加比赛。

16.3.007 如果一名领骑员因生病或受伤而更换另一名已报名的领骑员,必须出示医生证明。并且,在距该项目开始比赛24小时之前提出。否则,不予以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