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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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竞赛规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6.1.001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是残疾人夏季奥运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有关残奥会自行车运动的有关标准。

16.1.002 原款废止。

16.1.003 原款废止。

16.1.004 除了残奥会、世界锦标赛外,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组委会可以经与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UCI)协商后,进行必要的级别、分组、年龄组和性别的组别合并,设定可行的项目。

系数换算

16.1.005 在采用系数办法的项目中(性别和/或级别合并),必须采纳以下系数以确保合并级别公平竞争。

C类

H类

(续表)

T类

B类

奖牌

16.1.006 少于4名参赛运动员的项目,如果颁发奖牌,按“减一”的办法处理:只有1名参赛运动员不颁发奖牌;2名参赛运动员颁发1枚奖牌;3名参赛运动员颁发2枚奖牌;4名和4名以上参赛运动员颁发3枚奖牌。出现以下情况则不采用上述规定:

公路赛:

当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见条款16.1.005表格)相当于下一高级别的第三名位置的成绩。

注:一名C2级运动员的成绩必须是下一高级别(即C3)组中第三名成绩的95.85%,如此可以根据参赛选手的人数得到金牌、银牌或铜牌。

如果没有C3级运动员,则C4作为下一更高级别。这就意味着,运动员的成绩必须达到第三名成绩的90.79%才能得到奖牌。

C组

场地赛:

根据下列的百分比对照表,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最低成绩标准将根据相应级别的世界纪录进行计算。

个人追逐     世界纪录的96%

个人计时(500米,1公里) 世界纪录的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