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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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比赛通则

规则3:田径场地

(国际田联规则140条)

任何坚固、表面平整一致、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IPC许可的田径比赛。残奥会和世界残疾人田径锦标赛只准在铺设人工合成地面的场地上进行,该场地的地面应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或二级证书。

任何情况下,举办区域性锦标赛或IPC许可比赛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获得国家场地及设施资格认证书。

注1: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下载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该手册详细规定了田径场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图。

注2: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场地设施认证申请的标准表格、设施测量报告书和认证的程序。

规则4:年龄和性别分组

(国际田联规则141条)

年龄组

1.下列年龄组适用于国际残联的比赛:

(a)老将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满35岁(过当年生日)者;

(b)U20: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或19岁者;

(c)U18: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6岁或17岁者;

(d)U16:16岁以下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4岁或15岁者。

注1:在公开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必须满14岁。

注2:参赛资格,包括参加IPC比赛(第一章1.1)的最小年龄应遵守特定的竞赛规程。

2.如果运动员年龄符合相应年龄组的要求,运动员应有资格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运动员必须能够提供年龄证明,并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比赛规程认可的证据证明。拒绝不能提供证明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性别组

3.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男子组和女子组。

4.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如果运动员被认为是男性,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男子组比赛。

5.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如果运动员被认为是女性,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女子组比赛。

6.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IPC医学委员会确定雄激素亢进症的女性有资格参加女性比赛。

7.如果运动员没有获得批准或拒绝遵守相关规程,将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规则5:报名

(国际田联规则142条)

1.只有符合规则中报名资格的运动员才能报名参赛。

兼项

2.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报名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同时进行的田赛,有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因此在轮到其任一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

注:在超过三轮试跳(掷)的比赛中,裁判长不得允许运动员在最后一轮试跳(掷)时不按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但可以允许运动员在前面的轮次中不按抽签或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放弃比赛

3.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其报名的兼项及接力赛)的参赛资格:

(a)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者;

注:应该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赛的时间。

(b)运动员已取得某项目后续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c)运动员和/或领跑员消极参赛。有关裁判长将判定其是否为消极比赛,并必须在正式成绩中做相应的注释。

按规则2.2规定,由指定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疗检查,如果没有医务代表则由组委会的医疗官员代替,只有医务代表的医疗证明,方可作为接受该运动员和/或领跑员因病或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的充分理由,但是可以参加后续其他项目的比赛。其他合理的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问题)也可被技术代表所接受。

规则6:服装、鞋、号码布、假肢与矫形器、眼罩、头盔

(国际田联规则143条)

服装

1.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和引导员必须穿着干净的衣服,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不能有碍观瞻,服装的材料浸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运动员的比赛上衣应前后颜色一致。

运动员应穿着本国残联或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颁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庆祝均应被视为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注1:相关管理组织可以在比赛规程中规定,运动员比赛上衣的前后颜色必须一致。

注2:坐投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必须穿着贴身衣服,不得太宽松,以免影响裁判员判罚。

2.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任何种类的技术装置,以使穿着者得到任何不公正的有利条件。允许在鞋面上增设一根加固鞋带。各种类型的比赛用鞋必须得到IPC田径委员会的批准。

鞋钉数量

3.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鞋钉的钉座也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

4.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跳高和掷标枪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鞋钉靠近尖端的50%能插在边长为4毫米的正方形标尺内。如果跑道生产商或体育场管理者要求更低的标准,则应遵照相关要求。

注:跑道必须适用于规则要求的鞋钉。

鞋掌与鞋跟

5.鞋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均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比赛用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跳高的比赛用鞋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其他项目比赛用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注: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须从鞋内最高处量至鞋底外部的最下处,还要包括上述提到的构造因素和各种形式的鞋垫。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根据规则授予的权限,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鞋者获得任何上述条款规定的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运动员号码布

7.要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背后的显著位置。在跳高比赛中,运动员可仅在胸前或背后佩戴一块号码布。除运动员号码外,可在任何一块或所有号码布上印运动员的名字或其他适宜的身份信息。如使用号码,号码必须与参赛名单或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比赛中的各种运动服,均应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注:应向31-34级和51-57级的运动员提供多一块号码布,贴在竞速轮椅的背部或投掷支架的显著位置。

8.佩戴的号码布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9.凡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上佩戴胶贴式号码。

注:跑道上或公路上进行轮椅竞速比赛的运动员,均应在头盔上佩戴号码。

10.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和/或身份信息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11.若运动员以任何方式违反此条规则,并:

(a)拒绝听从相关裁判长的指示;

(b)参加了比赛;

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假肢与矫形

12.T/F35-38级、T/F42-47级和F51-57级别运动员可以佩戴假肢或矫正器以确保两条腿或胳膊保持平衡及对称运动,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也不能给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帮助。

13.径赛和公路赛跑项目,T42-44级下肢缺陷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假肢完成比赛。

注:径赛项目比赛不允许使用规则6.12之外的辅助设备。

14.田赛项目,T/F42-44级运动员可以佩戴或不佩戴假肢,跳跃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用跑、单足跳助跑起跳或站立姿势起跳。

15.T/F42级和T/F43级比赛,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其附录1中3.1.4.3.1的要求,运动员的假肢实际高度不得超过最大的允许高度。运动员的身高应由国际分级师在检录室测量,如果未指派国际分级师也可由检录裁判员测量。

眼罩

16.参加T/F11级所有径赛和/或田赛项目的运动员,比赛中必须佩戴合乎规定的不透明眼罩或适当的替代品。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必须经相关负责的技术官员批准,且认为能有效挡住光线。相关技术官员可在赛前或赛后的任何时候对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进行检查。

注:运动员有责任确保眼罩或其替代品符合规则的要求。

引导绳

17.在需要领跑员的T11和T12级比赛,运动员和领跑员应通过引导绳连结。引导绳用非弹性材料制造,不能储存能量,不能在引导中向运动员提供获利性的帮助。

引导绳的最大伸展长度不得超过100厘米,检录时裁判员应在运动员未佩戴引导绳的状态下,检查其最大伸展长度。

头盔

18.T 32-34级及T51-54级运动员的头盔。

在所有个人和集体径赛项目,以及公路轮椅竞速比赛中必须佩戴头盔。头盔应该具有认可的国际安全标准硬保护层。例如:Snell b-84/90/95,BSI 6863,EN 1078。

规则7: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国际田联规则144条)

1.医务检查和提供帮助

(a)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的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b)在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赛,该运动员应立即执行。上述人员佩有袖标、背心或服装的明显标识。

注:此处比赛区域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的区域。此区域通常设有物理隔离带。

2.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注:在规则7.3(a)所述情况下,裁判长可以不用警告,直接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

3.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a)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组别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规则7.4(d)可允许之外的技术设备;

(b)运动员在比赛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录像设备、收音机、CD机、无线对话机、手机或类似装置;

(c)除了规则6.12允许使用的设备,使用能为使用者提供规则限定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d)比赛时,赛会人员在自己的角色之外为运动员提供支持(如技术指导;在跳跃类项目中指出起跳点,但在水平跳跃项目中指出起跳失败;赛跑项目中提示距离和时间间隔除外)。

4.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a)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非比赛区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应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为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b)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检查或治疗应符合规则7.1的有关规定;

(c)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的任何类型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见规则30.5和34.5);

(d)假如这些装置没有用于与其他人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携带个人装置,如心率仪、速度距离监控器、步幅传感器或其他类似装备;

(e)田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观看自己试跳(掷)的影像,影像由他人在非比赛区域摄录(见规则7.1的备注),但拍摄设备及影像资料不得带入比赛区域。

5.IPC田径委员会根据听觉障碍运动员的特殊需要,为了鼓励和便于听力–视力残疾运动员参加比赛,技术代表有权对规则做出适当的修改。但原则上,这些修改不能不利于其他运动员。

注1:听力障碍运动员可以使用助听器或外耳耳蜗植入的放大器,他们在比赛场地需提供IPC医学委员会或医疗代表签署的相关医疗证书,同时提供一份所用设备原始说明书的复印件。

注2:按照规则7.3.b,运动员在比赛区使用的助听器或外耳耳蜗植入的放大器不允许包含无线传输或接收组件。

帮助——径赛和公路赛项目

6.T11-12级运动员比赛时允许有领跑员,且领跑员不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或速度分配。T11级的运动员必须有领跑员伴随所有项目的比赛,T12级的运动员是否需要领跑员由自己选择。当地组委会应为领跑员提供有区别的背心来识别他们。

7.当领跑员陪同Tl1-12级运动员参加比赛时,运动员与领跑员两者都必须遵守规则,认真努力地完成比赛。

8.鼓励运动员自己配备领跑员。但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果运动员所在的国家主管协会已经申请提供领跑员,当地组委会应满足领跑员的条件。

9.引导方法是领跑员和运动员必须通过引导绳“结对”。此外,运动员可以接受领跑员的语言提示。领跑员必须以跑(走)来引导运动员,不允许使用交通机械手段引导。

注1:引导绳只能通过手与手、以及/或者臂与臂之间成对连结。

注2:除更换领跑员的期间,从比赛开始,运动员和领跑员必须始终通过引导绳成对连结,直至成对跑进至距离比赛终点10米处。

注3:建议在距终点10米的跑道两侧放置锥形物或某些可见标志,以便领跑员能够明确判断可以放开运动员的位置。

10.比赛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领跑员出现向前推、拉运动员或使运动员获利的任何行为。

注1:弹弓技术是领跑员故意(通过连接的手臂)用力向前推/拉运动员,对运动员在跑进方向起到推进作用,比赛中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使用这一技术。

注2:领跑员可以帮助绊倒或摔倒的运动员站起来,或定位,只要运动员不在跑进方向上获利。

11.5000米及5000米以上径赛项目比赛中,允许运动员使用2名领跑员。比赛过程中每名运动员只能更换一次领跑员,但更换领跑员时不能影响其他运动员的比赛,且只能在非终点直道上完成。

注:如果比赛过程中交换领跑员,则运动员和更换上来的领跑员必须都完成比赛,成绩才能被认可。

12.更换领跑员必须事先通知裁判长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将决定换人的条件并预先向运动员传达这一信息。

注:技术官员安排好换人条件后,没有完成领跑员交换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3.某些T12级、T20级、T35-38级、和T42-47级的运动员在比赛时,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其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安放起跑器要求的相关表格。

注1:按照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技术代表可允许一名助手随运动员去安放起跑器,比赛开始

注2:为了保证T12级运动员安全到达场地,技术代表同样可允许一名助手陪同运动员从检录处到比赛场地,该助手必须在比赛前离开场地。

帮助——田赛项目

14.在F31-33级和F51-54级的坐投比赛中,允许有陪同员(每项目每名运动员有1名陪同员)帮助运动员,在裁判员的指导下,确保把运动员安全地送至投掷支架上,并帮助将其固定在投掷支架上。

注:捆绑带必须是无弹性的材料,且只能捆绑在投掷支架上。

15.一旦陪同员完成任务必须退出比赛场地,且必须听从裁判员的安排。

16.F11级和F12级运动员由1名引导员带至投掷圈或掷标枪助跑道。在运动员每次试掷前帮助他们在投掷圈或标枪助跑道确定方位,在运动员开始试掷前引导员必须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每次试掷前、试掷中和试掷后允许利用声音引导方向。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掷是否有效之后,运动员才可以接受引导员的帮助。

注:如果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认为声音引导员站在不安全的位置,则有权要求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

17.T11级运动员在跳远、三级跳和跳高比赛中允许引导员进行声音引导。但是不允许对现有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在比赛中进行声音引导时,应要求观众保持安静。

注:为确保安静,尽量不要把需要声音引导的项目与跑的项目比赛安排在一起。

18.在跳跃项目比赛中,T11级运动员可允许有2名引导员进入赛场:

(a)一名引导员在运动员跳高、跳远和三级跳远助跑过程中通过声音来帮助其确定方位;

(b)一名引导员在助跑道上帮助运动员在试跳前站位和定位。

注1:每次试跳前、试跳中和试跳后允许利用声音引导方位。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跳是否有效之后,运动员才可以接受引导员声音之外的帮助。

注2:F11级的投掷项目比赛,只能允许1名引导员陪同运动员进入赛场。

19.依技术代表的决定,运动员在T/F12级田赛项目比赛中允许对现有的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例如涂料、粉笔、粉末、锥形物、小旗等),也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声音引导。

20.在T/F12级运动员参加的跳跃和投掷项目比赛中,仅允许1名助手作为声音引导员或方位引导员陪同运动员进入赛场。

注:引导员的站位不得妨碍裁判员的观察,且不允许在运动员试跳时在其身旁或身后随跑。

21.在田赛项目比赛中,引导员不得违反规则7.14~7.20的规定。如果负责该比赛的官员认为引导员违反了规定(如在比赛场地指导运动员),相关裁判长将对运动员及其助手提出警告,如果再犯,将根据规则7.2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注:组委会应为运动员和他们的引导员或陪同员安排分隔的等候区。

22.某些T/F20级、T/F35-38级、和T/F42-47级的运动员,可能需要在起跳板前助跑道上做助跑距离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赛前将由田赛裁判员帮助运动员摆放好标记,这同样适用于标枪比赛。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摆放标记要求的相关表格。

动物引导

23.在比赛场内不能用动物引导。

规则8:取消比赛资格

(国际田联规则145条)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单中注明该运动员所违反的具体规则条款。

1.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运动员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应为有效。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规则的特别规定除外)。

2.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在正式成绩中注明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原因。如果运动员在一项比赛中由于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而得到第二次警告,应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第二次警告发生在其他的项目中,则只取消其第二次警告所在项目的资格,在被取消资格的该项目该轮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之前的轮次及之前其他项目的个人成绩有效。如果运动员因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根据规则17.5被取消项目资格,则他应被裁判长取消其该项目所有后续比赛的资格(但其参加的兼项和接力比赛除外)。如认为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应向IPC田径委员会报告,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罚。

3.运动员必须确保诸如“腿袋中的尿液”不能从储存器流出到比赛场地或热身场地,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9:合并级别比赛—资格

根据IPC分类代码和一般分级的原则,运动员通常应与相同级别的运动员一起比赛。

根据被认可的比赛报名、资格或资格文件,可以把不是同一运动级别的一些项目确认有资格合在一起比赛。但合级比赛必须至少满足以下3条中的2条(据IPC的合理建议):

(a)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例如:肌肉力量的评估或痉挛性张力亢进的评估);

(b)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身体区域;

(c)在有关项目比赛中具有相当的运动水平。

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运动分级的组合原则上按照附录2分级等级的结构表进行。

如果认可的比赛举办在IPC田径规则和规程的报名标准确认日期之前,此规则将不适用。

田赛项目中,如果有1个运动级别以上的运动员在一起比赛时,将采用Raza得分系统来确定运动员的排名(由当地组委会和技术代表决定,是否把项目作为“单一级别”或“组合级别”)。当使用Raza得分系统时,小数点后的数字舍去不计。如1000.501和1000.499都是1000分。只有在得分并列时,小数点后的数字将被考虑。

在特殊和有限的情况下,IPC田径委员会有权允许运动级别的合组不按上述标准和附录2的分级等级结构表执行。

规则10:测量

(国际田联规则148条)

所有的测量都必须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比赛中使用测量设备的精度应由该国测量权威部门认可的一个有关机构检测合格,以使所有测量都符合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

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之外的其他比赛,也可以使用玻璃纤维卷尺。

注:关于承认世界或地区纪录,见第五章20.(a)。

规则11:成绩的有效性

(国际田联规则149条)

运动员只有在IPC田径委员会认可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规则12:录像

(国际田联规则150条)

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赛中,应使用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以满足技术代表的需求。该录像应足够反映成绩的准确性及任何犯规情况。

规则13:计分

(国际田联规则151条)

以得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该计分方法应在比赛前报名时和资格文件中做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