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论伦理与战争
佛德(Steven Forde)著
黄涛 译 林国华 校
对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和伦理思想的兴趣,因如下事实而获得了充分的证成理由:他试图表明一种理论立场,在这种立场的两端,一端是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理想主义,另一端则是一种他根本无法接受的非道德的现实主义。在格劳秀斯建构的体系中,自然法的道德权威同人类法的弹性相互结合,这就要求他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法的性质以及关系形成特定理解。在阐述作为人类意志产物和作为悬置自然法条款的权威的万民法的过程中,他提供了一种国际行为的准则,尽管这种准则在必要的时候允许不义,但并没有完全废弃道德观念。
如今,在格劳秀斯的思想遗产问题上仍然萦绕着某种矛盾情绪。1625年他出版了那本伟大的著作——《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这本书几乎即刻使他享誉全欧洲。此后两个世纪,格劳秀斯不仅被公认为是国际法和伦理学领域的权威,而且也被认为是自然法和道德哲学领域的权威。此后,由于国际法中实证主义的兴起和道德哲学中自然法思想的失势,他的声誉急剧下降。在20世纪后期,至少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领域,格劳秀斯的声望再度上升,在国际法领域,实证主义在智识上的力量由于重新焕发的对客观道德原则(比如人权)的诉求而削弱,而在国际关系领域,格劳秀斯则被认为是一种普遍思路的鼻祖(eponym)。据说,这个思路是一种位于非道德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和理想化的康德主义之间的实用的中庸之道(Bull,1990,页71-2;Wight,1966,页89;参见劳特派特,1985,页12)。
对格劳秀斯兴趣的复苏在今天尤其适合,他致力解决的问题是对外政策和伦理中的永恒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中,格劳秀斯试图在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和大多数自然法传统具有的理想主义之间寻求中庸之道。《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不仅是罗列主题广泛的自然法和万民法诸条款的一份名册,而且也表达了一种雄心壮志,想要构建一个能揭示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并且规定它们之关系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考虑到在万民法上反映出来的历史上不停变动的国家实践,因而表现出了充分的弹性,同时,它也为那些自然法的永恒的道德原则保留了一席之地。在本文中,我想考察,格劳秀斯如何成功地将这两个原则纳入到一个正当的、具有弹性的国际行为准则中,或者考察他是否真的做到了这一点。
在上述综合的过程中,格劳秀斯的动机与那些催生时下大量国际伦理著述的动机有些相似。他告诉我们,他要挑战那种认为不存在正义,或在国家间关系中不存在正义的古老观念。[1]他同样对欧洲的那些野蛮战争带来的恐怖感触至深。这些战争就发生在他写作之前的几十年间,很大程度上因宗教而发生。格劳秀斯不无悲凉地说:“我发现,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战争缺乏约束,即使那些野蛮的种族都会为这种事情感到倍加羞耻……仿佛是根据一项普遍指令来行动的那样,狂乱被公然松绑,以便人们可以犯下一切罪行。”(“导论”28,页20)结果,格劳秀斯如是说,这就导致了某些人提出一种极端主张,认为基督教应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然而,无论这些人的动机如何纯正,但他们在相反方向上前进得太远,甚至破坏了对战争加以限制的前景。他们的极端主义只会令那些合理的道德论证声誉扫地,并且剥夺道德可能具有的实际效果。格劳秀斯总结说,“因此有必要替这两个极端寻找一种补救措施,人们不应该认为要么什么都不许,要么什么都允许”(“导论”29,页20)。过度的理想主义只能使自身日益边缘化,更可靠的途径应该始于与那些令人不快的事实达成和解。
我们应该牢记,格劳秀斯之所以要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寻找中间路线,是受到了一种基本道德关切的驱动。他意在为各国提供一系列有效的道德约束。这就是他试图通过结合自然法和植根于人类意志中的实定法的弹性制度想要创造出来的事物。那个作为结果的混合体预示着现代法权自身的发展,而对此发展,格劳秀斯只抱有部分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