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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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在现代社会里,税收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政府交税的经济现象大家都很熟悉。经营单位有了经营收入要按一定比例交税,个人有了特定收入也要按一定比例交纳税金,等等。那么,什么是税收呢?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呢?哪些人、哪些企业要纳税呢?我们国家有哪些税种呢?为什么很多人往往把税收看成经济过程中外部强加于纳税人的一种额外负担,从而不能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呢?这些都是我们学习税收首先要了解的问题。

一、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税收最本质的规定性,它说明税收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属于哪一部分的分配,这种分配的根本性质是什么。第二层次是由第一层次所决定的税收的具体形式特征,它说明税收与其他分配在形式上有什么区别。两个层次共同说明税收的本质,缺一不可。

(一)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

从现象上看,人们向政府交税是价值量的单方面转移。和商品交换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一样,税收是一个分配问题。因此要说明税收的本质首先必须对社会产品分配过程做简单的描述。

1.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任何社会分配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构成。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中间多了一个交换环节,即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环节构成。可见,任何社会,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分配处于生产和消费之间,社会产品只有经过分配,才能进入消费,再生产才算最终实现。

因此,分配就是指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即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支配,以及占有、支配多少的问题。社会产品按最终用途来划分,通常可以分为补偿、积累和消费三个部分。这种概括还不能清晰说明税收属于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哪个部分。社会产品的最终用途,我们可从另一个角度来划分,使税收的本质问题变得更加清晰明了。

(1)满足生产的需要。

满足生产的需要包括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和扩大再生产的追加。简单再生产的补偿部分,由生产经营者直接从所生产和实现的社会产品价值中以成本形式扣除,然后为生产经营者自己支配使用,显然,这部分分配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由生产经营者从实现的社会产品价值中以利润追加投资形式来进行,这也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

(2)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个人生活需要。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部分需要一般是按劳动报酬形式由生产经营单位分配给劳动者本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组成部分。从个体劳动者来说是直接从他所实现的产品或劳务的价值中扣除。显然,这部分分配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

(3)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是不同社会形态所共有的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部分不论在何种社会,都不可能在生产者内部进行,而必须通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来集中分配。这是由公共需要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

2.社会公共需要的特征

社会公共需要就是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事业,在西方经济学中通常称为“公共产品”或“公共物品”。在现代生活中,诸如国防、安全、环境保护、气象、公共卫生、义务教育、公共道路等都是公共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1)公共需要消费的非排他性。

不论是公共需要的设施还是公共需要的服务,对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共享的。一个单位或一个人享受公共需要事业提供的利益不能排斥别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享受该公共需要事业提供的利益。如国防服务,除非某一居民迁出国境,否则他一定会享受到国防的保护,而且不管他愿意与否都不可拒绝接受国防保护。这是因为公共需要的效用是不能分割的。这和企业生产消耗的生产资料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显著不同。

(2)社会成员享受公共需要的利益是不直接付费的。

既然公共需要的利益是非排他的享用,即使不付费也能享用,消费者在享用某项公共需要利益时自然不愿像购买日用品一样直接付费。退一步说,即使消费者愿意直接付费,但由于具体社会成员享用公共需要的具体的量无法确定,从而也无法按有偿原则直接付费。

(3)社会公共需要事业只能是非经营性、非营利性的事业。

公共需要的消费是不直接付费的,那么它就不可能像生产经营事业那样建立“产出—销售—收入—补偿”的直接的资金循环。

社会公共需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公共需要事业不能按市场交换机制来建立,从而除少数慈善事业外,不可能由个人或单位来举办。也就是说,社会公共需要事业只能由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通过非市场方法筹集费用来集中举办。

3.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

我们知道,从现象看,分配是价值量的单方面转移,和市场的直接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同,分配的结果,总是关系到利益的得失。任何分配,除馈赠和捐献外,都要发生财富所有权、占有权或支配权的转移,涉及相关方面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任何分配的实现都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托。要从分配中取得收入,不同的经济主体总是要凭借一定的权力才能实现。

在现实经济中参与分配的权力不外有三个方面:①财产所有者凭借财产所有权参与分配。财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就是收益权,即财产所有者可以直接分享生产经营成果。我国现阶段,在所有制多元的情况下,对国有经济,国家是所有者终极代表,在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作为法人也可以凭借经营管理权支配和使用相应部分的经营成果,这种经营管理权是从属财产所有权的,是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②劳动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是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③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参与分配。这种公共权力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是因全体公民需要委托一个公共管理者管理公共事务而授予政府的。公民委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向政府纳税是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一方面,国家公共权力要靠征税取得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征税又必须以各种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作后盾。这种分配形式就是税收。

由此,什么是税收的概念就比较清楚了。税收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所进行的分配。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在现代社会中,财政分配除税收外还有其他形式,如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利润上缴、国债以及货币发行等。税收和其他财政分配形式是根本不同的,因此要解决税收的本质问题,还要进行第二层次的剖析,即税收的形式特征。

1.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支付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2.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它也是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相对应的一个特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即使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但这种改革和调整也总是要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而且改革调整后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税收固定性对国家和纳税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可以防止国家不顾客观经济条件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滥用征税权力;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选择合理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等,降低经营成本。

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税收作为一个分配范畴,经历了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逐渐从简单到复杂,从原始形式到现代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的发展决定的。其产生和存在是由四个条件共同决定的。

(一)剩余产品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前提

剩余产品是相对于必要产品而言的。它是全社会一定时期的总产品扣除补偿经济活动中的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以后的剩余部分。税收分配的物资来源在数量规定上只能是剩余产品。因为,社会产品中用于补偿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部分在产品分配中必须首先满足,否则简单再生产就无法维持,这是生产活动自身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逻辑看,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极端低下,获取食物除维持生存而别无剩余的情况下,是绝没有税收问题的。

但是,剩余产品只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是剩余产品一出现就引致税收的产生。从历史发展看,剩余产品存在的历史是远早于税收的,税收的产生还需要其他决定性条件。

(二)经常化的公共需要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前提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本质上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如果不存在公共需要当然也就不会有税收。社会公共需要是早在原始社会中期就已经存在的一种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如调节氏族部落之间的纠纷、宣战,举行宗教仪式,以及水利灌溉等。这些公共事务,有的是直接属于集体劳动的组成部分,有的必须从共同劳动成果中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满足这种需要,当这种公共需要成为经常化时,客观上就要求分配要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分配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分配。

当然,经常化的公共需要只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社会前提,并不是说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的存在一定同时决定税收的存在。

(三)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前提

独立的利益主体是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社会分工使原来必须由氏族和部落的集体生产逐渐被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所替代,即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由处于分散状态下的经济单位(如家庭)和个人进行。社会分工还促进了交换的发展,加速了私有制的发展,原来需要靠集体生产才能获得生活上所需的东西,现在可以靠交换来解决。

分工和交换的发展,逐渐破坏了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使私人占有逐渐占了优势。经济利益独立化的结果,使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为维持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必然分离为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是生产过程直接消耗的生产要素,即生产工具、劳动力以及劳动对象。外部条件就是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内部条件即生产要素的再生产由经济组织内部自主完成,靠内部分配来解决;外部条件即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再生产,由于公共需要的共享性,要由外部分配来解决,即由社会公共职能机构完成。如果社会没有分解为许多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共同消费,那么,社会总需要和实现这种需要的客观条件及再生产就不会分为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也就不会有内部分配和外部分配的划分,当然更不会有税收。

还要指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在原始社会中期就已经出现,并不是随之就产生了税收。

(四)强制性的公共权利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上层条件

税收是一种分配,分配和交换不一样,是价值量的单方面转移,分配的结果是经济利益的此得彼失。这决定了税收分配必须有超越于所有者权力的某种权力的介入,征税权是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

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从历史来说都是由具有政治权力的国家来代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节的产物。国家和氏族制度的区别,除了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外,最重要的就在于特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国家的公共权力和氏族机关的权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统治阶级的机器,具有强制手段,而后者则没有。即氏族机关的权力是靠氏族成员自由的自愿的尊敬来维护,而国家权力则要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正是由于原始社会的公共职能机关没有这种强制手段,所以在国家产生以前,尽管已经存在公共需要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但还没有条件产生税收。

国家出现以后,政治权力与一般的社会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并以社会代表的名义实行阶级统治。国家化的社会公共权力有一整套强制机关,包括武装人员、监狱、法庭等。这种强制性公共权力的存在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后的决定性条件。一方面,社会公共权力国家化所派生出来的“公共需要”是庞大的和经常的,需要税收这种规范的分配来满足;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这种公共权力为税收的存在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即强制性的征税权。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为一类,以同其他税种加以区别。科学合理的税收分类,有助于研究各类税种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有助于分析各种税制的结构;有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有助于分析税源的分布和税收负担的状况。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劳务流转额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因其向社会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与服务等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额。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属于流转税系。

2.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是国家调节企业收入和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手段。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系。

3.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占有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建立的一类税收。自然资源是指未经人类加工而可以利用的天然物质资源,包括地下、地上和空间资源,各国对资源的征税是有选择的,而不是对所有的资源都征税。开征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为了促使人类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避免资源的无效损耗,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4.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开征的一类税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看,主要是以不动产征税为主。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系。

5.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建立的一类税收。开征行为税一是为了加强对某些特定行为的监督、限制、管理,或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认可,从而实现国家政治上或经济上的某种特定目的或管理上的某种需要。二是为了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资金。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开征行为税的名目繁多,如一些国家开征的赌博税、彩票税、狩猎税等。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行为税。

(二)按税收计税标准分类

按税收计税标准不同,可将税种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是现代税收的基本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面积等实物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复合税是对征税对象采取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计税方式征收的一种税,如对白酒、卷烟征收的消费税。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以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为依据,可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如消费税;凡税金不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

按照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即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间接税是指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五)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的不同,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关税、消费税等;地方税是指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则是指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如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