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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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

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

①自2018年9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7)随军家属就业。

(3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行为的起征点: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9年1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二、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实行零税率或免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免)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同上;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

(二)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服务、无形资产退税率为其按照“营改增”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三)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及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5)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