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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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因而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如,A船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向C生产企业收取运输款,B货代公司将A船公司开给C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发票交付给C,并代A船公司向C生产企业收取运输款加代理费用,则该笔属于A船公司的运输款项可不作为B货代公司的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上述各项允许不计入价外费用是因为销售方在其中仅仅是代为收取了有关费用而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按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对价外费用一般都不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核算。因此,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因此,纳税人对价外收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按税法规定并入销售额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规定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例如,购买50件按规定价格折扣10%,购买100件按规定价格折扣20%)。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的折扣行为和销售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对此,税法规定,如果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论其在财务核算上如何处理,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惠(例如,10天以内付清货款,折扣5%;10天以上20天以内付清货款,折扣3%;30天内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属于企业融资行为,所以,销售折扣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买方未予退货或中止服务,但销售方需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在实质上属于因货物或服务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原销售额的减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但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注意,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规定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③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①②点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2)~(7)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其他特殊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另,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6.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又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均从高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例如家电卖场在销售冰箱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该纳税人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行为,又会发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做了严格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将以偷税论处。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一般规定。

①购进用于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须分三种情况抵扣: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②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核定扣除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2013年9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B.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a.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b.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上述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8)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扣除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一般意义上,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服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上述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明确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后,还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才能正确地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把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记账或滞后记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税法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以及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间做了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详见本章第五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勾选确认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勾选确认当月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较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如果事后发生改变用途,用于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即作进项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称“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

如果事后发生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比例划分作为进项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例2-1】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年5月,购入一座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万元,进项税额45万元。2020年3月A公司将该楼改建为职工食堂,假设此时净值为450万元。

分析:

①A公司取得扣税凭证并勾选确认的当期2019年5月应抵扣进项税额45万元;

②因2020年3月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0×9%=40.5(万元)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例2-2】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购进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为90万元。该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但申报时发现该项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因此未申报抵扣这笔进项税额。至2020年2月,该不动产净值率为80%,企业将该不动产转为工业厂房。

此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0×80%=72(万元),于2020年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为是偷税行为,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5.“营改增”部分应税行为征收管理的特殊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

A.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③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办法。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上述办法。

B.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2)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⑥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①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②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2-3】成都锦江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含税)。写字楼位于成都锦江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888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88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8月份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为33万元。请问该纳税人对此转让写字楼业务如何进行预缴申报及纳税申报?

【解析】

在成都锦江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200-888)÷(1+5%)×5%≈14.86(万元)。

在成都锦江区主管税务机关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款=1200÷(1+9%)×9%(转让不动产)+70(其他业务销项税额)-30(进项税额)-33(留抵税额)≈106.08(万元)。

纳税人可凭在成都锦江区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14.86万元,该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91.22万元。

(3)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①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2-4】北京海淀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1日购买了天津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66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66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8月将该商铺出租,收取当月租金12万元(含税)。假设该纳税人2019年8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万元。请问,2019年9月申报期,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8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税?

【解析】

在天津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2÷(1+9%)×3%≈0.33(万元)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2÷(1+9%)×9%+28≈28.99(万元)

纳税人在天津预缴的0.33万元,可凭在天津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抵减,该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28.66万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③预缴税款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2-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预售2017年6月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8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8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计算2019年8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税?

【解析】

预缴税额=2180÷(1+9%)×3%=60(万元)

应纳税额=(2180-800)÷(1+9%)×9%-60≈53.94(万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2-6】本章导入案例计算如下:

【解析】当期销项税额=80×13%+5.65÷(1+13%)×13%+28.25÷(1+13%)×13%+20×(1+10%)×13%+6×13%=17.94(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7.8+6×9%+(30×10%+5×9%)×(1-20%)+2×6%+2.7=13.92(万元)

该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7.94-13.92=4.02(万元)

【例2-7】某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以及进口业务,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批发销售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4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偿还货款,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购货方2%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到不含税货款529.2万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678万元;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该批金银首饰新货的零售价格为28.25万元。

(2)从国内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万元、增值税58.5万元,购货过程中发生不含税运输费用4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市场不含税价格为35万元的劳保用品与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A商品进行交换,A商品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38万元,该商贸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补价,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月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为5万元,将其中的60%赠送给希望小学食堂,20%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2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526万元。

(5)销售商品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2.825万元,本月销售非酒类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695万元,合同约定期限为3个月。

(6)月末盘点时发现,以前购进的部分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霉烂,其中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商品丢失,成本3.6万元;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霉烂,成本0.91万元(均已抵扣了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商品丢失,成本0.6万元(购进时,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月购进3间写字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4万元。

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商贸企业2019年6月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商贸企业2019年6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商贸企业2019年6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商贸企业2019年6月应纳的增值税。

【解析】

(1)销项税额= [540+(678+22.6+2.825)÷(1+13%)+35]×13%+1.526÷(1+9%)×9%+1.526÷(1+9%)÷20%×60%×9%=156.179(万元)

(2)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6×13%+0.91÷(1-9%)×9%=0.558(万元)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2+40×9%+38×13%+5×9%×(1-20%)+54-0.558=134.342(万元)

(4)应纳的增值税=156.179-134.342=21.837(万元)

【例2-8】成都市某公司专门从事认证服务,2013年8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某项认证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6万元;

(2)购入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0.5万元,增值税0.045万元;

(3)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增值税0.3万元;

(4)销售2012年1月20日购进的一台固定资产,售价0.206万元。(该公司未放弃减税)

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2)进项税额=2.6+0.045+0.3=2.945(万元)

(3)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6-2.945=3.055(万元)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0.206÷(1+3%)×2%=0.004(万元)

(5)应纳增值税税额=3.055+0.004=3.059(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2-9】某小型工业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取得销售收入15.45万元(含增值税);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货款4.12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5.45÷(1+3%)×3%=0.45(万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不管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13%或9%);并且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2-10】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150万元,该批原材料分别按10%和13%的税率向海关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该批原材料当月加工成产品后全部在国内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支付销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50+150×10%)×13%=21.45(万元)

(2)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300×13%=39(万元)

(3)国内销售环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1.45+10×9%=22.35(万元)

(4)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9-22.35=16.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