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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核算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含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补偿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可以获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保费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1)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2)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3)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4)协同推进
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也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过去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