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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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寿险合同保费收入的日常核算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在日常核算时,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规定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譬如,货运险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是另外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只能把收到的保费作为预收款处理,等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作保费收入。如果保单签发的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保单起保日期确认保费收入,但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计量的除外。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保费。公司只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是指收入金额能够确定。如收入金额不能确定,不能确认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的金额

(1)对于非寿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而不论保费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期收取,不论保费是已经收到还是尚未收到。

(2)如果最终保费需要调整,先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3)对于长期工程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随着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应随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三)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应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收保费”科目。

1.“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保险业务以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取得的保费收入,借方登记退保的保费、续保时的折扣与无赔款优待。期末,应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保费收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应收保费”科目

“应收保费”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该科目借方登记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费。本科目应按投保人和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费。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保险合同生效前收取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合同生效后结转的预收保费,期末余额在贷方。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营改增”后,非寿险业务除少数险种(如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外,其他的险种的保费收入都要交增值税,所以在保费核算时还涉及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该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应收取的增值税。具体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服务,应当按已收和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保费收入”,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发生退保时,应当按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核算举例

(1)签发保单时,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

例4-1 中和企业集团公司为其职员200人投保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缴保费420元,合计84000元,增值税金额为5040元。该公司当日支付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保费84000元和增值税5040元,根据收据存根和收账通知办理入账。

会计处理:

(2)预缴保费的核算

例4-2 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保费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3000元,保险合同订立后万通公司当即缴纳保费和增值税,取得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下月5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向投保人预收保费:

(2)下月5日: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一些大保户或保额高的保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保费。保险单一经签单,则全部保费均应作为保费收入,未收款的部分则作为“应收保费”,待收款时再冲销。

例4-3 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共计25000元,增值税额共计1500元,经特别约定分两次缴清,投保时支付50%,1个月后支付50%,保险公司收到支付的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

投保时:

一个月后收到保费:

(4)退保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时尚未结清的应收保费,则从退保费中扣除。

例4-4 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后,要求退保,经计算应退保费5800元,其增值税为348元,该公司尚欠保费3000元,保险公司办理退保费手续,扣除应收保费后退还剩余款项。

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