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重大保险风险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如何确定保险风险是重大的?IFRS17定义为,当且仅当承保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需要25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无商业实质的情形除外)时,保险风险就是重大的。所谓商业实质是指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产生可辨认的影响。而附加利益指比不发生保险事故多支付的金额(不包括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

我国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对保险合同的认定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保持一致。

我国还在2009年颁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规定了保险合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步骤:

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

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商业实质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情形:

(1)如果某些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微小,以致保险公司在定价或承保时都不会考虑,那么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

(2)概率小的事故(如巨灾保险)不一定没有商业实质;

(3)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中:

公式中的分子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分母是指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即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或满期给付金;对于非寿险保单,是指保险人支付退保金或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公式中上述金额的计算不考虑现值和概率。

从保险风险比例的计算公式可知,非寿险保单通常显而易见地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因此保险人往往可以不计算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大多数非寿险保单判定为保险合同。

(2)对于年金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否重大的判断较复杂,且通常情况下,长寿风险的转移是重大的,因此,在实务中可以简化处理,转移了长寿风险的,通常可确认为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认定流程图如图2-1所示:

图2-1 保险合同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