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会计的特点
一、保险公司会计要素的特点
(一)资产
普通企业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购进商品等存货占了很大的比重(约50%),而保险公司因保险产品是无形的,故没有存货项目(一些文具、保单及宣传资料可以归入存货,但由于几乎没有转让价值,故可忽略不计)。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绝大部分资金要运用于投资方面,故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资产比重大。
(二)负债
1.保险公司的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且主要由保险合同负债构成
保险公司的负债与一般企业负债不同。首先是负债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一般在70%以上,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通常超过非寿险公司,有些公司高达90%以上。而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这是因为一般企业的营业最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有雄厚的资本为后盾。其次,保险合同负债构成了负债的主体。保险经营的资产主要来自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一方面使保险公司资产增加,另一方面也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负有的赔付责任(即负债)随之增加。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大,保险合同负债的数量也不断地增长,保险合同负债通常要占负债总额的绝对比例。
2.保险合同负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不确定性,需要估算得出
对于单个的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一时刻,无法预知保险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故单个保险合同的负债具有不确定性,非寿险业务尤其如此。对于一组具有相似特征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负债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可以根据过去的历史数据以及对未来情况的预测和合理判断,运用特殊的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估算负债。
由于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评估数据、评估方法及模型等都可能影响保险合同负债的准确性。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所需要的数据涵盖了赔案数据、保单数据、行业数据及宏观经济数据,如利率、通货膨胀等。这些大量数据的收集、分类整理、分析预测会受精算师职业经验和对未来的预期能力等因素影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另外,保险合同负债评估假设、方法和模型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到评估结果,不同的方法和模型会导致评估结果不同。所以保险合同负债难以准确计算,是在一定的精算假设和方法下估算的结果。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承担负债与占有资产的基础。保险企业成立时所需资本主要用于开办费用和预防最初风险变动,其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往往受制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强调所有者权益作为风险最后的缓冲垫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有许多准备金,如国外的巨灾责任准备金、财政平衡准备金(Equalization Reserves)和特别盈余(Special Surplus),我国的一般风险准备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均按税后利润提取,属于所有者权益而非负债,这一点需要加以注意。
(四)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目前从我国财务报告结构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故主要由保费收入与投资收入构成。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现金流来源。但是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并非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保险保障服务尚未开始提供,此时保费类似于预收账款,为保险人的负债而非收入,随着承保后提供服务,保险费逐步由负债转为收入。
(五)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保险企业的成本费用主要是保险金给付支出、保单取得成本以及日常行政开销等。
保险产品的成本费用具有预估性。一般商品的成本,在交易时可根据各环节的费用支出计算其中成本;而保险产品的实际成本在保单满期之前却难以确定,利润表上的成本费用要依靠精算技术进行预估。
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成本分为预计成本和实际成本。由于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按收支相抵的原则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种成本预测,保险费是一种预计成本也即事前成本,同时保单成立后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保险赔款和给付、保单管理的日常行政费用等,是事后成本,也即实际成本。保险产品真实的利润是保险产品预计成本和实际成本之差,譬如寿险利润来自三差损益,即死差、费差和利差。
(六)利润
(1)利润由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组成。承保利润由承保业务产生,投资利润是资金运用的结果。在保险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承保利润往往减少,甚至出现亏损,投资利润不仅大于承保利润而且还比较稳定。
(2)利润计算具有预见性和估算性。保险公司业务的收支顺序和一般的公司相反,收入在前,主要成本支出在后。在会计年末时,保单效力尚未终止之前,此时其实际成本往往难以准确计算,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带来的真实利润的。利润表上的保险成本有赖于通过精算假设和方法予以确定,其结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主观性,其假设的变动会对年度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利润计算对精算估计的依赖,利润计算的估计值和实际值存在一定的偏差。
(3)保险公司利润并不全部属于股东权益。通过利源分析,寿险盈余可以分为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另外,投保人中途退保也会带给保险公司一些盈余。就本质而言,这些盈余都是由于寿险产品定价不实形成的,放大部分应作为保户多交的保费并以保户红利的形式返还给保户。寿险盈余分配中保户利益重于股东利益乃寿险的一大特点。
(4)非寿险保险业务与寿险业务利润特性具有差异。
一般而言,非寿险保险业务利润较低,且不稳定,主要原因如下:①非寿险保险事故的发生颇不规则,预期损失与实际损失常有较大的出入,若出现巨灾或长尾巴索赔(Long-tail Liability),利润的不确定程度更大;②非寿险保险资金运用要求有较高的流动性,资金大部分需投资于证券市场,票据的持有期限较短,收益不高,且易受证券市场短期波动的影响。
而寿险产品的利润具有滞后性。普通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业务增加,利润也随着增加。寿险独特之处在于其新增业务负担(New Business Strain),即指当保险公司在一年中接受较多新的寿险期缴保单时,当年度的利润反而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的现象。这是因为寿险保单期限较长,寿险公司往往采用均衡保费,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间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而长期寿险业务首年发生的费用(佣金、体检、核保等费用)较高,占首年保费很大的比重,达到70%以上。因此长期寿险业务往往会出现首年亏损,要几年以后才能显现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