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公平的概念属性
(一)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
教育公平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受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公平的内涵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不顾社会发展以及条件的特殊性,把它贯彻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从教育公平理论内涵发展的过程看,后一历史时期的理论内涵总是对前一历史时期的理论内涵的发展。
(二)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
从教育公平的理想和目标而言,教育公平是绝对的;从现实和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言,它是相对的。该相对性由教育公平实现的客观条件和受教育者个体能力差异及主观判断不同而决定。教育公平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为基础,而经济政治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了教育公平是相对的。同时,受教育者的天赋和能力存在差异,教育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不同群体对教育公平具有不同的判断,由此也导致了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三)教育公平具有阶段性
教育公平分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每个阶段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内涵和标准在发展的进程中不断丰富和修正,没有统一的模式。就目前而言,受教育权利平等已经成为共识,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对于教育资源充裕的发达国家而言,教育公平的关注点已经开始转向学业成就的平等,而对于教育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教育公平的关注点还主要集中在各级教育机会的平等上。另外,教育本身也具有阶段性,我国的公共教育体系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呈现的教育公平问题各不相同。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投入和办学标准等方面;在高中教育阶段,教育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入学机会方面;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的不公平侧重于教育成就方面。
(四)教育公平具有系统性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的一个子系统,仅仅通过教育自身的努力不可能实现高水平的教育公平。教育的不公平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不公平,想要改变教育不公平的现状,就要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从根源上改变产生教育不公平的社会制度,单凭教育改革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