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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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创新点与不足

1.创新点

与同类型研究成果相比,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并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1)构建了一个类似于传统产品定价的分析框架。关于传统定价,我们一般按照价格形成、价格运行和价格管理框架分析,本书也试图构建一个平台企业价格形成基础、价格运行特点以及对平台企业价格规制和管理的分析框架。

(2)对平台企业的价格基础和价格形成进行了分析。现有文献直接探讨平台企业定价,忽视了对平台企业价格的基础问题的分析。本书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出发,分析了平台企业服务劳动的性质,认为平台企业服务是现代服务劳动的延伸和扩展,是一种纯粹性服务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劳动的结晶,也要创造价值;平台企业服务的价值是由提供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上其他从事类似服务的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平台企业的价格要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但在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总水平的情况下,平台企业的价格结构也将对企业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并成为平台企业定价与其他企业定价的主要差别所在;而平台企业用户的网络性以及在定价中价格与边际成本分离的特性,使得平台企业的价格规制不能依照传统企业价格规制和管理的原则去思考和实践。

(3)分析了平台企业捆绑销售定价。本书构建了一个平台企业捆绑销售模型,分析了平台企业捆绑销售情况下的定价。在消费者单归属的情况下,平台企业捆绑销售将导致接入其他平台的消费者支付价格高于没有捆绑销售时的价格;捆绑销售对竞争平台是不利的,但捆绑销售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却是不确定的,其原因在于捆绑销售将使得更多消费者接入捆绑平台,网络效应抵消了捆绑销售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

(4)分析了平台企业排他性行为及其定价。消费者多归属行为削弱了平台的优势和平台企业利润,因此在位平台希望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限制平台竞争。模型表明,在双边市场中,如果允许在位平台签订排他性协议,那么进入平台将被阻止进入,在位平台对先期到达的消费者制定低价,对后来的消费者制定高价,并且社会福利低于没有签订排他性协议的情况。

2.本书的不足

本书的不足则在于:

(1)实证分析上的欠缺。由于资料收集的困难,因此本书在实证分析中主要采用案例进行实证,而没有系统地对一个行业进行定价的实证分析,使得本书在实证分析方面略显粗糙。实证分析上的欠缺也是当前平台企业研究的一个普遍缺陷,但这又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平台企业定价影响因素众多,需要做的研究工作很多,因此本书主要以平台企业的行为作为分析对象,但是两边消费者行为都对平台企业定价产生重要的影响,而本书在研究中只是在模型构建中进行了一些分析,由于文章篇幅所限,无法对它们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3)模型过于理论化。平台企业面临两个边的消费者,如果考虑平台竞争,一个定价问题就会涉及四个价格变量,如果再加上产品差异化指数、信息不对称等变量,就会涉及更多的变量,其计算庞大繁复,而且即便计算出来,在定价、利润、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社会福利方面的比较分析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构建模型的过程中,往往进行了很多假设,而这种假设可能会导致过于理论化,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可能降低。

(4)平台企业的价格规制研究比较粗浅。其原因是平台企业涉及的行业太多,而规制问题应该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受到篇幅限制,本书不可能进行展开论述。同时,平台企业研究才处于起步阶段,平台企业定价也还未深入,而且相对传统企业而言,其规制研究更为复杂,因此本书只对平台价格规制进行了原则性的介绍,没有进行深入分析,这也是本书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