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资本论》基本理论研究
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之我见
自20世纪末期西方产权经济学引入中国大陆以来,围绕着马克思是否有产权理论,以及如何看待马克思的产权思想等问题,在中国经济学界展开了争论,且迄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认知。2016年借赴日学术交流的机会,我曾就尚未引起学界重视的、作为马克思产权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产权一般”思想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与研究马克思经济思想的日本学者共同探讨。此次参加全国高等财经院校《资本论》研究会第三十四届学术年会,适逢《资本论》第一卷出版150周年,我将再次报告自己对于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的研习心得,以资纪念《资本论》第一卷出版150周年,并请教于与会同仁。
本文首先从S.佩杰维奇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思想的社会科学家谈起,然后切入马克思是否存在“产权一般”思想的论题,以揭示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的内容及其鲜明特点,并就马克思联系具体制度研究产权与其“产权一般”思想是否相矛盾阐明看法,最后给出简明的结论。
一、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思想的社会科学家吗?
S.佩杰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思想的社会科学家”。这一评价虽然明确肯定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但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思想的社会科学家却并非事实。因为不仅早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就论述了个人财产权,认为产权属于天赋人权,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并且经济学中的产权思想大都有其法学渊源,而马克思中学毕业后又先后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所以他的产权思想自然深受法学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所有权、法权等法学财产权理论常见的概念,而且所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划分也是基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
虽然渊源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但经济学基于自身的学科特点,着眼于产权配置及其经济绩效问题,而并非财产权的法律划分依据以及依法解决有关财产权的纠纷等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对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的比较,显然是一个颇具学术价值的课题。但我今天在这里和各位学者所交流的,只是马克思关于“产权一般”的思想,试图就在财产关系研究上,马克思是否有“产权一般”的思想,以及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的内容、特点等阐明一己之见。
二、马克思是否有“产权一般”思想?
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于这一方法论基础,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建立了其所有制理论。中国学者中有人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就体现在所有制理论中,马克思所论的所有权就是产权。甚至有学者指出将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其产权经济学也未尝不可。而我认为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主要体现在其所有制理论中,但并非仅仅由其所有制理论反映,因为马克思的著述中还有关于“产权一般”的思想。并且我认为,如果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仅仅体现在所有制理论中,则在理论逻辑上无疑会得出马克思认为只有生产资料才有产权的结论,而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主要体现在其所有制理论中,但并非仅仅由其所有制理论反映。我在《产权与市场》一书中,提及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时就已经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论述商品交换过程时,关于“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的论述,就体现着产权思想。这里我要进一步指出,确切地说,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商品理论、货币理论中所体现的产权思想,正是关于“产权一般”的思想。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所研究的商品、货币,是商品一般,货币一般。其所论及的商品与其所有者的关系,以及市场上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反映的只能是“产权一般”的思想。所以,紧接着以上论述,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
这一段话对于理解马克思的“产权一般”思想非常重要。马克思在这里至少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产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商品属于财产范畴)的关系。二是产权的存在是以人们彼此承认为前提的。三是产权关系表现为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即便这种契约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四是产权作为人们彼此承认的财产权利,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
三、基于劳动价值论的“产权一般”思想
以上内容构成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的重要内容,但马克思的“产权一般”思想中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内容,即产权的来源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原则,而商品的等价,如果撇开由于供求关系变动等所引起的价格波动,或从长期来看,就是所交换商品内在价值的一致。而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或抽象劳动的凝结,所以等价交换的实质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可见,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权应当是源于劳动,是劳动者对于自己生产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并且,基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劳动者对于自己生产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反映的产权来源或谓之产权获得依据的思想。由此可知,马克思的“产权一般”思想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产权思想,即产权应当归因于劳动者。这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完全一致的理论逻辑。在产权与劳动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后,如果说商品交换是产权互换,那么产权互换本质上是劳动者之间等量劳动互换的关系。这就是马克思基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交换一般中所揭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于产权应当是源于劳动的思想,被吴易风先生认为是马克思揭示的“产权的第一规律”。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理论不论产权获得的依据,其所分析的产权的起源,显然不是论产权获得的依据。除产权起源外,所论是以产权已经存在为前提,至于产权取得的依据即产权来源问题,几乎不在其思考的范围内。这一点自然远逊于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不过有一点倒是值得肯定的,即西方现代产权经济理论一反主流经济学见物不见人的传统,同样认为产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与马克思经济学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区别仍然是明显的。因为马克思所论的人是社会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当其进入具体经济关系的分析,其中的人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人。譬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分析的雇佣工人和资本家,显然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的人,是阶级的人,社会的人,而非脱离社会经济关系的抽象的个体。马克思所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西方经济学所论的人是抽象的个体。正是这一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根本差异,导致马克思产权思想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根本区别。虽然西方产权经济学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的地方,正是重视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其研究的人是产权制度约束下的人,不过其所论的产权制度同样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制度,是抽象地论制度对人的约束,这同马克思研究具体制度下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社会的人是不同的。
四、联系具体制度研究产权与“产权一般”思想相矛盾吗?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理论所论的人是抽象制度约束下的人,于是产权也就是抽象制度约束下的人的行为性权利。因此科斯教授在解释什么是产权时举例说,如果有一块土地,你能够用它做什么,这就是你对于这块土地的产权。但恰恰是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只能是由具体的产权制度规范,而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结果可能是非常不同的。譬如,在西方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依法拥有对于土地的完整的权利束: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土地,能够由土地获得收益,还可以自主处置属于自己的土地。而在实行农村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中国,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今天,农户对于所承包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只有有条件地排他性使用土地或者转让经营权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可见,离开具体的制度环境与安排,谈论人们对于财产拥有权利显然是空泛的。这也正是马克思产权思想与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根本区别:当研究具体的财产权利时,必须紧密联系其具体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
那么,联系具体制度研究产权与其“产权一般”思想相矛盾吗?答案是否定的,对此我们可以基于马克思的科学抽象研究方法来理解。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先从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经济事物出发,通过理论思维的层层蒸发,直至得出最一般的理论概念。正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譬如,《资本论》从现实世界各种商品大量堆积的现象中,最终抽象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商品概念,从种种货币现象中,抽象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一货币概念。并且由商品、货币概念,分析得出了其关于商品一般、货币一般的理论,为其后具体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商品、货币,揭示资本主义世界商品、货币背后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货币所承载的无疑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具体”的,但并未妨碍马克思从这样的“具体”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形成自己关于商品、货币的一般理论,并基于此展开对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的具体分析。同理,马克思坚持必须紧密联系具体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来研究财产权利,也并不会影响他从各种具体的产权中抽象出产权的一般概念,形成其“产权一般”思想,为具体展开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产权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结论
马克思运用科学抽象研究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形成了他的商品一般、货币一般理论,其间所蕴含的产权思想,正是马克思的“产权一般”思想。马克思“产权一般”思想的内容,包括产权的实质、产权的存在前提、产权关系表现为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以及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等。而其最为鲜明突出的特点,则是对于产权来源于劳动或劳动是产权获得依据的论述。
马克思关于“产权一般”的思想,是其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吴易风.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J].中国社会科学,2007(2).
[3]史小宁.所有制、产权范式的比较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8).
[4]张克难.作为制度的市场和市场背后的制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