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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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在极为重要的转折时期,农业经营制度也因此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的主体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转折和变化将对我国农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培育和发展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促进新阶段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概念界定

1.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与组织。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规模的土地、设备、资金等资产和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二是有一定的经营知识、经验和能力,三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冯高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3.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传统的小规模自给或半自给农户家庭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被归纳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仍需进一步探讨。

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也比较快,但其一般注册为合作社或企业,不应被单独归纳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2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本研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主体而言的,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3.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主要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内部组织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衔接形式。其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组织以追求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农业经营主体与主体的衔接以市场化手段为主,主要表现形式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连接形式。

本研究所指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主要指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组织方式,其核心为利益连接形式。目前,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由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转向“农户+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外在多种表现形式及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土地入股等内在表现形式。

(二)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形式演变的背景

1.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农产品出现的结构性过剩以及农产品市场需求趋向多样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缺乏运行效率的传统小生产模式与新大市场格局不匹配,农户“小而全”的经营,难以实现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规模效益,使我国农产品供给尤其是粮食安全受到了严重制约。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凸显,“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以四川为例,随着四川劳务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农村空心化的特征,而且70后都不种地也不会种地了,50后、60后也是靠习惯种地。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和空心化现象加剧,农业劳动力出现由富余向短缺的历史性转型,形成倒逼机制,迫使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村,为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提供了机会。同时,农村老龄化和空心化也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机会成本下降,新型经营主体得以以较低的要素成本进入农业,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在供求因素的双重制约下,只有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才能提高经营农业的比较效益,确保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安全。

2.农村土地流转水平不断提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取得了重大历史功绩。但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30多年后的今天,一家一户的家庭生产经营已经不能适应大市场的竞争要求,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和耕地的细碎化,一家一户的配套生产设施难以更新改进,同时也造成设备等的闲置浪费及生产技术水平徘徊不前,需要促使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和集聚,逐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后,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截至2014年年底,四川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482.3万亩(约98.82万公顷),合同流转面积825万亩(约55万公顷),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55.7%,耕地流转面积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5.4%。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和规模经营的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全省土地流转突破了行政村界限,转入土地的经营者多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四川省土地流转流向农户的比重比2010年降低了7.5个百分点,流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比重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6.1个百分点和2.4个百分点。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新常态下四川“三农”发展形势研判及应对[J].农村经济,2015(8):3-9.土地流转面积的日益扩大,带动了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水平不断深化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带动农村,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水平不断深化,也带动了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到2014年,四川省的城镇化率为46.3%;预计到2020年,四川省的城镇化率将达到54%左右,将有700万人实现城镇化。城镇化的核心是使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村生产要素配置逐渐与城市一致,也间接促进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城乡统一要素市场的建立,将有利于盘活农村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主要要素资源,推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增强城镇化对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4.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经济发展新常态,是中央在科学研究当前国内外经济走势的基础上,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在新常态下,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农业已由自然经济再生产扩展到文化精神产品再生产,已由单纯食物生产发展到全产业链价值开发。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务工,农业的老龄化、兼业化、副业化趋势明显,农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必须要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式上来。而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以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手段,有效填补传统农户经营的缺失,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随着消费的转型升级,需要实现农产品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生产,建立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实现“从餐桌到地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这也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