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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企业清算制度的设立目的是规范企业的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清算。清算工作主要包括:通知或者向债权人公告;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债权进行审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财产清理;财产分配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清算工作中,财产的清偿与分配是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在按以上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