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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从而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垄断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调整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要在相关市场形成竞争关系。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我国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