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不正当竞争待业者的主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经营者的混淆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但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经营者资格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部下列职权: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违法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有关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主要类型
(1)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
(4)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
不正当竞争行为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判处徒刑和罚金。刑事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法人适用罚金刑,对法人既可处罚直接责任人,也可科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