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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涉及竞争关系、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