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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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指的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记载有一定金额的、代表各类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一种书面票据。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主要有:

(1)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此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

(2)债券。债券是发债人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票面标的面额、利率、偿还期等给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

(3)基金券。基金券指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

三、证券市场

发行市场(一级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货币。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它是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

四、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属于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能,依法对全国证券业和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五、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状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考者与证券管理监督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管理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调整证券经济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14年。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要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