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公司法律责任
一、公司民事责任
公司负责人的民事责任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修订后专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根据该章和其他有关章节中的有关规定,公司负责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归入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该类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应当将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见,所谓归入责任,就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所获取的收入交归公司所有的责任。
(1)归入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责任的主体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在内。
第二,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义务。根据该款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供、不得违反自我交易限制、不得违反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不得违反竞业限制、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了收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获取收益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换言之,如果董事没有从中获取收益,即使具有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无从产生“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责任。
(2)归入责任的性质。
归入责任应当纳入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范畴。其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归入责任是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重要区别。这里所谓法定义务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直接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通过契约方式约定的义务。
第二,归入责任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或者说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损者。
第三,由于归入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将侵权人所得利益收归公司所有,它应当属于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形式。
(3)归入责任的追究。
归入责任的发生,可能派生出其他的侵权责任。由于归入责任是对公司承担的财产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亦即法律赋予公司特别救济的权利,从法理上可称为“归入权”,有学者也将其称为“介入权”或“夺取权”。这就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来行使这一权利。鉴于董事会与公司的特殊关系,法律赋予公司归入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为董事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董事会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这一权利,就可能因不作为而造成对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害,由此产生新的侵权责任。
2.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因关联交易或职务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赔偿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该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责任主体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相对方为公司,或者说是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该责任是公司负责人的关联交易或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包括关联交易行为、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如果不是关联交易或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产生这一责任。
(3)公司负责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或职务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4)公司负责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或职务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一损失应当是现实的损失,是可以计量的损失,否则就难以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3.对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自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并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决议违法责任
决议违法责任是指当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直接来自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即“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越权代表公司的民事责任
越权代表公司的民事责任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自己在代表公司活动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超越法律和公司授予的权限对外从事交易的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公司行政责任
(一)公司行政责任的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行征收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处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的内容。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强行没收其违法所得的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处罚。这也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的内容。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的内容。
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强迫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亦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的内容。
(二)公司行政责任的实现程序
1.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签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决定。
三、公司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以骗取公司登记为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该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包括个人和单位)违反公司法规定,未将认缴的出资货币或实物向公司作实际交付或未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擅自抽走,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该罪作了具体规定。
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以欺骗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该罪。
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此罪,这是在1999年12月2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该条内容所做的增加内容。
5.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指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算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该罪。
6.公司人员受贿罪
公司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利益为交换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该罪。对照《公司法》和《刑法》的规定,两个法律对受贿行为主体的规定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规定为“工作人员”。根据公司实践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包括在公司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
7.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该罪。
8.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该罪。
9.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该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中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该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