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3-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解析】正确答案:C。根据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的范围,该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包括对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即发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做出破产宣告,同时做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