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一)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1.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利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2.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权的保护
为保护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