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助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及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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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研发补助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背景

3.1 政府研发补助的理论分析

3.1.1 政府激励企业研发的相关理论

3.1.1.1 公共物品性

知识技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无法据为己有,这是由技术知识的特征决定的。好的技术成果的使用能够使企业在市场上拥有竞争力,这会使得其他企业进行模仿,使进行研发的企业不再独占富有竞争力的技术。如果企业研发的技术产品不是自用而是进行出售,发明者就更难以阻止其他人进行使用和模仿。而企业研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被其他企业模仿和使用,其他企业的成本便相当于零。

知识技术产品的公共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必定要采取措施介入,对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因为其公共品特性意味着企业进行研发的科技成果会被其他企业不承担任何成本地进行共享,这势必导致企业研发积极性的降低,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为了不降低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政策,比如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保证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为其私有。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保护的期限到期,技术产品又会变成公共物品而为他人免费使用。而企业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若被社会普遍使用,能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利于研发成果的扩散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通过补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进行研发所付出的成本,这对于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是十分必要的。

3.1.1.2 外部性

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在从事某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给他人带来利益或者损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或承担相应的义务的现象。此说法来源于马歇尔在其198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中“外部经济”的概念。外部性无法由市场自行解决,只能采取非市场的方式予以矫正。

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某些产业或厂商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够被有关厂商所独占,这些产业或者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够给予这些产业或者厂商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就可以促进这些产业或者厂商的发展。政府研发补助和税收优惠就是政府介入市场来矫正外部性的重要的政策工具。

美国有研究表明,企业研发活动的私人收益率约为10%,但社会收益率则高达50%(罗森,2003); Mansfield等研究发现60%的专利在四年内会被模仿;Levin的研究结果也发现,三年时间内过半的创新产品被模仿。研发的外部性及其溢出效应极大地损害了竞争性企业投入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导致了研发创新竞争蜕变成一种“等待博弈”。企业不想自主地去进行研发活动,都希望能够“搭便车”而坐享其成。

3.1.1.3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理论上的假设。现实中的市场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够保证资源的充分配置,即市场无法对某一产业或某些企业的调节效果达到社会最优,这时候就需要政府的力量进行干预,以确保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有必要干预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因为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着“市场失灵”。

3.1.1.4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具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缺乏的人员则处于不利的地位。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是政府需要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政策性补助的重要依据。这是因为研发活动在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很大,企业投入研发项目承受的风险很高。企业为研发项目进行融资时,经常由于研发项目具体内容属于企业机密性信息,无法完全提供给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和项目相关的内部信息而不愿意为企业融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对研发资金的筹集,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能力和积极性也相应降低。

3.1.2 政府激励企业研发的理论分析

政府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补助来进行政策干预,是由于以技术和知识为特征的研发具有公共产品的溢出特性,在满足企业自身的对科技成果需求的同时,很容易被其竞争对手所模仿。技术成果存在的溢出效应,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能够归自己独有,这也就导致企业缺乏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所以企业的技术发展战略倾向于模仿战略而不是领先战略,导致原始创新以及基础教育投入不足,不能产生社会最优信息产量,这一点仅仅靠市场的运行并不能解决。又因为研发活动的外部性,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正面的,是可以增加社会效益的,因此需要政府的支持性的政策干预,给予企业一定的研发补助或者税收优惠,使这种外部性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益。

由以上理论分析的结果可知,政府对企业创新活动进行干预有着必要性,因此关于政府资助与企业研发支出的关系也成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David等(2000)、Hall(2002)认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且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企业较难为研发活动进行融资,因此导致了企业研发支出的水平较低。所以政府应当采用直接研发补助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对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支持。

许多研究结果已经发现,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政策干预,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也有研究结果发现,政府的研发补助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具有挤出效应,会替代企业原有的研发经费。政府研发政策的效果,尤其是研发补助的政策效果,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到底是积极的促进作用还是消极的替代作用,以及哪一种补助方式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促进作用更强,是政府在制定科技激励政策时所要考虑的最基本问题。

3.2 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的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并逐步融入国际市场,国家逐渐加强了对科技创新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研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科技进步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此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支出力度势在必行。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

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且实施了一系列的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科技激励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的研发补贴政策,并形成了与研发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

3.2.1 直接的研发补助政策

从企业的政府资助明细可以看出,政府除了对企业特定研发项目进行科研补助外,国家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计划。其中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中国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等。另外,还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3.2.1.1 国家863计划

国家863计划即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邓小平根据思维科学家提出的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中国高技术的建议,在1986年3月做出重要批示。同年11月启动了863计划,旨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该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一些有限的领域为研究目标的一个聚焦于基础研究的国家性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规定863计划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集中用于支撑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以及前瞻性的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863计划下设各种专题和项目,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以确保专款专用。

3.2.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该基金是用于促进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其中包含了财政拨款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财务报告的政府资助明细中,该基金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3.2.1.3 火炬计划

在企业财务报告政府资助明细中,同火炬计划相关的财政补助也比较多见。火炬计划是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于1988年8月经中央政府批准,由科学技术部组织实施。其宗旨在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和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

另外还有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一系列的国家性的技术创新计划,这些计划有力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

3.2.2 促进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介绍的直接研发补助一般为专款专用,企业不得随意挪于其他项目。这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在某个项目上的研发支出,另一方面款项在使用上的限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在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时,除了直接的科技补助外,还提供间接补助的方式。比如唐清泉、卢珊珊、李懿东(2008)的研究发现,在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方面,间接补助比直接补助更有效。原因是直接补助具有计划的特征,必须专款专用,因此企业没有额外增加研发支出的动机。而间接补助则没有指定用途,允许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安排其具体投放到哪个项目。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来自由选择项目,因而在政府间接的研发补助的诱导下,企业会根据自身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究开发。于是得出结论:为了能够使企业在市场中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政府应更多地采用间接补助的方式来诱导企业的研发活动,而不是令企业依赖于政府的研发补助。

间接补助包含了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政府资助,本书将政府资助分为研发补助、税收优惠和一般性的政府资助三类进行研究。

我国企业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优惠。一般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分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方式进行处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费用化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在100%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当年金额的50%加计扣除。

(3)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9)》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费用,30万元以上的则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

(4)增值税优惠。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由以上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增加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以加速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这样企业多发生研发支出就可以多抵扣,多购买研发仪器设备便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能够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因此说税收优惠也能够参与到资源配置中,可以缓解市场失灵的影响。且进行了研发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也使得税收优惠作用的范围比较广泛,成为政府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一个主要的补助方式。

3.2.3 政府一般性的补助政策

除了直接的研发补助和促进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政府对企业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补助。虽然没有指定用于研发和企业创新活动,但其对于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补助,均增加了企业可以自由使用的资金或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能力。企业在资金充裕、财务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若出现了预期收益性较高的研发项目,其开展研发活动从而进行研发支出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因此,其他一般性的政府资助与企业的研发活动之间,可能也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

以上为我国政府鼓励企业研发的多种补助政策。可见为了降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所要承担的成本与风险,激励企业研发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补助措施。然而许多企业在获取了政府的研发补助后提高了短期业绩。企业究竟有没有将资金用于研发活动,从而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还有许多企业的研发活动严重依赖政府的补助,政府资助是否替代了企业的研发支出?更有企业通过传递虚假信号的方式骗取政府研发补助,实际上却并未用于企业研发。以上一系列问题均提醒我国政府,在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补助之前,明确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诱导作用具有关键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