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作为专门协调和管理世界贸易问题的国际经济组织,不仅是综合表现各国贸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也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和区域组织谈判和关系的协调场所,对世界贸易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是指导世界各国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规范,是各国制定国内经济贸易政策、从事国内立法的重要参照原则,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宗旨、管辖范围、组织机构、职能和运作等内容,是我们学习和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和基础。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是一项“临时适用”的关税和贸易规则多边国际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和建立与关贸总协定密不可分,是关贸总协定多次谈判成果的结晶。因此,追溯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采购协议》的历史背景,必先要了解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和发展。
1. 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上,与会各国建议在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使它们共同成为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4—8月,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等23个国家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会议期间,缔约方通过了宪章草案,还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11月—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哈瓦那宪章》共九章和一个附件,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宗旨与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复兴、一般商业政策、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议、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和一般规定。由于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因不符合美国利益而不予批准。受其影响,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国际贸易组织最终未能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很多困难,大多数国家希望尽快排除战争时期产生的贸易障碍,早一点实施1947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起草委员会将《哈瓦那宪章》中的贸易政策条款和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合并,形成了单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1947年11月15日,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贸总协定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到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共存在和延续了47年。截至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共有128个缔约方。
2. 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协调缔约方贸易事宜。1947—1995年,关贸总协定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一定成果。
(1)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①第一轮(回合)。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有23个创始国参加。这一轮谈判的主要成果是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影响世界贸易额100亿美元。关贸总协定也作为第一轮谈判成果而产生。
②第二轮(回合)。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谈判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丹麦和意大利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共有33个国家参加,主要成果是达成了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③第三轮(回合)。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举行,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和韩国等6个国家的加入问题。这轮谈判共有39个国家参加,主要成果是达成了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④第四轮(回合)。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参加国28个。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使谈判成效受到影响,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涉及25亿美元贸易额。
⑤第五轮(回合)。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主要议题是美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间的关税减让谈判。这轮谈判共有45个国家参加,主要成果是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涉及49亿美元贸易额。
⑥第六轮(回合)。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参加国54个,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涉及400亿美元贸易额。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美国、英国和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关贸总协定新增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
⑦第七轮(回合)。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又称“东京回合”(Tokyo Round)。这轮谈判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谈判成果是将全部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关税削减25%~33%,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和海关估价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
(2)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等非关税措施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称“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8个。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同时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三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根据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突破原有谈判议题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关贸总协定在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关贸总协定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最终导致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 组织地位不高
关贸总协定是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协议,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从传统的法律和组织来看,关贸总协定是众多国际机构中级别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2. 法律约束力不强
关贸总协定是各缔约方在经贸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一方面,《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说,如果缔约方国内立法规定与关贸总协定规定产生抵触时,国内立法优先。这个规定直接导致缔约方在自己的贸易立法中常常偏离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反映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就体现为各国非关税壁垒的泛滥。另一方面,关贸总协定包含大量例外原则,对许多重要问题也缺乏严格定义,致使许多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助长了缔约方对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背弃。
3. 管辖范围过窄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展开,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并在经济发展中呈现更积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转移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大大加强,关贸总协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关贸总协定在协调关税、管辖货物贸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旧有的框架内很难就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些非货物贸易的新问题继续谈判,这就有必要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解决这些新问题。
4. 争端解决机制低效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做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裁决结果,则该专家组报告不能通过。因此,缔约方有可能会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操作或控制争端解决结果,使关贸总协定很难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就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裁决。而且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削弱了其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鉴于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欧洲共同体于1990年初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同意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并于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阿瑟·邓克尔将该草案和其他议题的案文汇总,形成“邓克尔最后案文”。1993年11月,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缔约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三)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贸易总协定
1. 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础,已成为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 主要区别
(1)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定,其实质是缔约方达成的法律性文件,而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拥有成员方(地区),还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以保证运行。
(2)管辖范围。
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贸总协定。
(3)争端解决。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协商一致”原则,也没有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导致争端解决结果无法有效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这意味着只有所有成员的一致反对才可推翻专家组的结论,并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二、世界贸易组织机能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本身的机能,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法律地位、职能和组织机构等方面。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部分表达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包括以下几个:
1.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世界贸易组织致力于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终极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利益,能为各成员所接受。
2.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具有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对待,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内涵,有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 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5. 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明确的一个宗旨是要巩固和发展关贸总协定项下47年贸易自由化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的所有成果,从而建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介于国家之间的组织,权利来自该组织的成员方,其法律地位由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所决定。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
1. 国际法人主体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应当赋予世界贸易组织履行其职能时必需的法定资格。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依据国际法采取行动,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基础。这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上可以缔结条约、提起国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在成员范围内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财产、提起诉讼等。
2. 国际法特权和豁免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也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世界贸易组织适用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可以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等。
(三)世界贸易组织职能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职能:
1. 管理和实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最主要的职能是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以促进各自目标的实现。
2. 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世界贸易组织为各成员间进行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包括成员方就实施世界贸易组织附属协定有关事项所进行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也包括根据部长级会议可能做出的决定,就新议题和新一轮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
3. 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协议所引起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包括27个条款、4个附件。
4. 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评估。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本质上是一个针对各成员贸易政策及其实践的监督机制,其目的是促使成员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做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5. 与国际有关机构合作
承认自由化在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为一致性方面所起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使其在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上更趋协调。
6.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及培训
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四)世界贸易组织机构
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架构,世界贸易组织包括以下机构:
1.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如任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做出解释和修改;决定将某个贸易协议补充进诸边贸易协议等。
2. 总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
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是常设机构,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为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间基于有关协定和协议产生的贸易争端,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和实践。
总理事会下设三个专门理事会,负责监督不同领域谈判和协定的执行。其中,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各项货物贸易协议的贯彻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贯彻执行。此外,总理事会下设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等诸边协议委员会,其职责由诸边协议赋予,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运作,向总理事会通知其活动。
3. 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
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等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
4. 秘书处及总干事
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谈判或协定服务。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决定。总干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属于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之外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指示,应避免任何有损其国际职员身份的行为。各成员方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在其职责方面的国际性质,不应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由一个协定和四个附件组成。协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成员资格、加入和生效等做了规定,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四个附件: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12个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议。
(一)基本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众多贸易协定和协议中,贯穿了一些基本原则,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运作的基础和保证。其中,与《政府采购协议》密切相关,并得到了继承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非歧视
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某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采取差别待遇、实施歧视。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某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具有以下特点:
①自动性。
自动性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②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当某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③相互性。
任何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也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④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NT),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如下:
①使用存在差异。
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②在境内享有。
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③“不低于”是基本点。
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基础上的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Principle),指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这种优惠待遇原则上应该是对等的,也允许成员方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
(1)多边贸易谈判。
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2)新成员缴纳“入门费”。
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
(3)经贸合作的工具。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个别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
3.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是指各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等措施及其变化的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执行,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透明度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贸易措施的公布。
贸易措施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海关法规及关税税率等;有关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措施与要求等;有关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等。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和公开贸易措施,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
(2)贸易措施的通知。
贸易措施通知的基本情况是:在成员方公布贸易措施的同时,还要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
4.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协议中,允许在相关贸易领域给予发展中成员一些鼓励措施,包括设置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设置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和提供技术合作与援助等。
(二)贸易协议分类和构成
1. 贸易协议分类
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非成员接受的程度,贸易协议分为多边、诸边和展边三种。
(1)多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全部接受的贸易协议,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属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诸边贸易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议,只有接受者才受该协议的约束。主要包括附件四的《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1)。
(3)展边贸易协议。
展边贸易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和地区均可自愿加入的贸易协议,参加者才受该协议的约束,如《信息技术协议》。
2. 贸易协议构成
贸易协议一般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构成:
(1)协议正文。
协议正文包括序言、协议构成部分和条款。序言放在贸易协议的开始,表明贸易协议的意义、宗旨和实现目标的途径。协议主体部分构成包括简式和复式两种。简式构成,主要指协议内容比较简单,只列条款,不分部分,如《政府采购协议》等。这些协议通过条款顺次列出总则、成员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和管理等。复式构成,主要指协议内容比较复杂,则分出部分,再纳入相关的条款。
(2)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在协议文本后单独列出,主要是对贸易协议文本内容的补充和细化。附件内容包括对贸易协议文本的注释、清单以及解释性说明等。